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必要性与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13 浏览:17025

商标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区分商品或怎么写作来源的重要任务,商品与怎么写作的快速发展促使着商标种类的多样化,颜色,声音等非传统商标的发展也一直受到关注.1994年英国商标法肯定了气味商标,随后澳大利亚在 1995 年的商标法中也保护了气味商标,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 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到2004年第39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PIPI)关于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议题的关注,我们可以看到国际上对于非传统商标的认知在不断加深.

单一颜色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的一种,对于其是否应予注册的问题争议较大.从否定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主要理论,即颜色耗尽理论、功能性理论与色差混淆理论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与非功能性.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一直存在争议,尽管美国,欧盟,德国等国家已经将单一颜色商标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在注册与审查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全面等问题.我国关于非传统商标的立法相对于国际上一些国家是滞后的.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才规定了立体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而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解决单一颜色商标能否注册的问题之关键,是要明确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与非功能性的问题.针对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商标种类的规定,肯定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一些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一些国家也通过实践在判例中逐步确定了单一颜色商标的地位.然而我国商标法为了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肯定了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但对单一颜色并未确定同样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建立有关单一颜色商标的制度.文章将在下文中探讨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在我国的必要性,其次针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提出有关建立单一颜色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商标在商品或怎么写作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好商标,不但使企业拥有风光面貌,亦且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上无往不利,商标亦已成为企业之重要资产.

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已经对单一颜色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单一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组成之一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也逐渐趋于国家化,国家地区间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探讨,促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更应学习与借鉴国际上优秀的商标制度,肯定单一颜色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予以注册是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同时,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不断频繁,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应该更加全面.为了避免我国单一颜色商标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侵犯,同时也为了规范我国单一颜色商标在市场中的运用,有必要对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进行立法.

其次,我们不得不承认单一颜色商标对于产品或怎么写作来说其不可取代的作用.颜色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是一种对视觉极具刺激的因素.颜色在商品中的使用,除了可起到装饰美化的作用外,作为商标的单一颜色还可以起到吸引消费者关注,给消费者留下独特印象的作用,使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迅速识别出固定来源的商品.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们在道路中寻找银行时,看到紫色一定会想到这是光大银行;在寻找自己网购的快递时,聚美优品的粉色包装盒一定是最先映入我们的眼帘;沸沸扬扬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红罐”之争中,谁才是真正的“红罐”拥有者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可见,单一颜色商标的使用会加深消费者对于商标与商品间特殊联系的认识,单一颜色商标需要引起我国法律的规制与保护.


二、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对单一颜色商标予以规定,因此若允许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并未明确的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的标识,其中仅列明颜色组合而并未列举单一颜色.在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中,也并未列明单一颜色标识不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其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单一颜色标识申请注册与审查中也会出现问题.在形式审查中,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 那么,商标局便没有理由拒绝材料已齐备的有关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申请.单一颜色标识的申请有可能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而进入到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依据的应是商标法第十条与十一条关于不可注册为商标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应适用第八条.若申请注册的单一颜色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且准备了充分的证明材料,商标局便不应驳回申请.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肯定单一颜色标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立法目的相矛盾.

最后,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需要独特而专业的方法与标准.因为人眼辨认颜色的有限性和差异性, 在注册颜色商标的时候国际通行做法都是需要提交色卡的, 这不但需要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因此在技术与人员素质方面,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与审查需要更高的水平与能力.

三、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关于单一颜色商标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肯定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于保护,建立相关制度,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表示单一颜色与颜色组合一样可以获得商标注册.现行的商标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表明哪些标识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直接将单一颜色写在法条中更加直接与明确: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单一颜色、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现行《商标审查标准》第二部分的第五条关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识的规定中列明了单一颜色,这一规定应将单一颜色删除,排除在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之外.

第二,在明确单一颜色可注册的同时也应规定限制条件:即一方面单一颜色的使用不得为了表明商品性质或发挥商品的功能,单一颜色标识在具有非功能性的前提下才可予以注册;另一方面,单一颜色标识同时要具有显著性,主要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只有两方面条件都具备,单一颜色商标才可注册.

第三,在单一颜色标识申请注册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也要有明确的规定.人类肉眼只能分辨750种色差,而目前的技术可以创造出20万种色差,所以当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有必要用统一的色谱,如潘通(Panton)色谱,对色号加以标注.同时,申请者还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单一颜色标识具备非功能性且已经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如采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汇总市场对于该单一标识与商品之间联系的认知度.

第四,建立专门的审查机制对于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审查.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需要专业的知识与专业的人才以确保审查的科学与准确,因此需要更多人力物力的配合和完善制度的保障.提升商标局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聘用相关专家组成审查团队参与审查.

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促使商品、怎么写作的竞争日趋激烈,商标在竞争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突出.商标的发展带动着构成商标的元素不断产生与变化,其中单一颜色标识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单一颜色商标应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并针对单一颜色商标注册于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单一颜色商标在我国得到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