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贯彻新刑诉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484 浏览:46772

摘 要 2013年1月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新刑诉法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新要求,成为检察机关重要使命.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法律监督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36-02

一、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要求,用新措施推动侦查监督水平提升

(一)从三方面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

1.加强审查监督,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但实践中因对“无固定住处”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可能导致被滥用.因此,监督重点应放在该强制措施的决定环节.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当地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自侦案件可参照目前批捕相关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批准,机关承办案件则由上一级机关审查批准后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2.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行为.通过受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投诉,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问题,收集侦查机关意见建议,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执行不力等问题,并以检察建议形式完善相关执行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合力.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问题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为避免因费用问题造成人为限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规格、收费标准,建立政法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二)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出台细化措施,细化逮捕条件.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什么标准,如何把握,却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目前在审查逮捕实际工作中,构罪即捕的现象依然普遍,并且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经办人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因此,实践中可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分析,制定出台细化措施、规范流程工作制度,使逮捕工作有据可依.

2.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新刑诉法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此,必需完善检察人员讯问前准备工作、讯问方式方法、讯问策略等相关工作制度,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保证案件质量.

3.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实践中可建立捕前羁押必要性调查制度,明确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和程序,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主管检察长审批,报检察长决定.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要求,用新机制推动公诉队伍能力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给检察工作带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公诉部门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采取简易程序案件专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新刑诉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使公诉部门工作量陡增.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采取专人简易程序案件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行之有效的.通过“繁简分流、简案专办、专人出庭、集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专办制度,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办组,简化简易程序案件庭前告知等方式,公诉人在庭审时,只需出示告知书,将讯问被告人、质证等程序全部概括,就可直接转至量刑审理阶段及被告人最后陈述,以保证庭审简洁快速.

(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应对新刑诉法对证据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进行了大的修改,涉及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卷宗移送以及证人制度等.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可与、法院加强沟通,会签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程,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定指导性操作细则,并就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证明过程及证据合法性的认识以及案件补查重点等细节进行交流,提高可操作性.还可通过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等重要环节,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同时邀请侦查人员旁听庭审,提高侦查机关证据意识,增强侦查人员接受庭审、接受质证能力.

(三)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辨论工作,应对新刑诉法对审判程序的调整

新刑诉法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为此,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既要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判断,又要重视量刑证据的审查判断,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工作机制革新,促进量刑建议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制定量刑建议实施细则,细化量刑建议的提起、审批、监督规则,明确量刑工作程序和方式,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透明.对于建议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书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议书》,随法院文书一起送达被告人;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认罪案件,以书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议书,其他案件,由办案人员在审查终结报告中详细列明量刑情节和幅度,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做好举证、辩论.从全面列举影响量刑因素的证据材料、正确运用量刑证据规则对量刑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进行分别论述及对刑罚理念、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因素提出量刑建议充分阐述依据和理由,从而促进量刑的科学、公正,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彰显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 三、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用新转变推动反贪工作转型升级

新刑事诉讼法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这些规定对自侦部门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及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工作必需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

(一)前移办案重心做好初查,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使初查工作变得更加关键.因此,必需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将侦查重心前移,采取内部和取证相结合,巧用谋略,用新的办案观指导工作.首先,最大限度地获取证据,解决好“立案难”的问题,确保“立得准”.其次,加强反贪侦查情报信息的搜集及建立办案信息系统工作,确保初查工作细致全面,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在做好以上两方面工作基础上,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无案发现场、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多管齐下,在获取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结合直接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固定和证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固定.

(二)采取侦查一体化办案,变“单兵作战”为“兵团攻坚”,实现“粗放”到“集约”的提升

要改变传统的部门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粗放型办案模式,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形成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并把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侦查办案中,从获取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到展开讯问等一系列程序和步骤,都要着力于全案的谋篇布局,运用战略战术提高案件侦办的成功率,从而实现“粗放型”办案向“集约型”办案方式转变,提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整体突破能力,形成办案规模效应,增强办案效果.

(三)强化案件质量,变“一效”为“多效”,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案中不一味追求案件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从最初立案环节开始就要把好质量关,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实践证明,办案工作仅仅考虑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考虑办案所带来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应当从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评价办案效果,使案件查办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新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新规定当然不止以上几个方面,还包括证据中的职权变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以有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等,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实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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