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对房屋登记工作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902 浏览:119486

作者简介:周社平(1970-),男,汉族、湖南江永人,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济师,研究方向:房地产政策及评估.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笔者结合自己经验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 】房屋登记;影响;建议

目前,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中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也是相当少的,这些费用只能勉强维持房屋登记机构日常开销,如今房屋登记风险赔偿基金尚未建立情况下,在房屋登记工作的多数同志总有一种“如履厚簿冰”和“诚慌诚恐”感觉.于是很多登记机关为了降低房屋登记风险,从登记各道程序严格把关,除了加强房屋登记队伍建设,同时在硬件方面,也加大投入,配备了与房屋登记相关的设备,如购置了第二代识别仪和指纹录入系统和对房屋所有权证加等.尽管如此,房屋登记错误仍有发生,因此引发了许多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官司.首先了解见证含义,《辞海》对见证人含义解释为:(1)应执行人员邀请,目睹某诉讼行为进行情况的人.以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条件.见证人不同于证人.见证人则在必要时对某诉讼行为的情况作证.(2)应当事人邀请,目睹某项法律行为进行情况的人.那么律师见证对房屋登记影响有两个方面:一、积极作用


《律师法》第28条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参加诉讼、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等其他法律怎么写作等,但对律师见证未有明确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活动.

律师见证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律师精通法律,向社会提供法律怎么写作的执业人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证明,与一般民间私证和公证都有本质的区别.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目前在我国,律师见证的法律意义还在于,可以促进房屋登记当事人严肃认真对待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其责任感和减少登记成本,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

当前,房屋登记机构对于登记中进行的审查既不是形式审查也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实质审查.而把见证制度引入房屋登记中,见证的实质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虚检测的、无效的或者可以撤销的原因行为有效地排出在房屋登记之外,进而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有利于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和法律安全.二、律师见证作用局限性

大多数人对于律师见证的形式、内容以及所负法律责任都不了解;如果因律师见证有过错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并不甚明了.与公证相比,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范畴,其作为法律证据的证明力要比公证要小,仅仅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律师见证必须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间亲眼所见,在时间、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实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对于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实情况,律师不能见证.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写作技巧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的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律师见证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法庭作证的义务.

在律师见证中;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一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律师见证制度有利于保证房屋登记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比如因采用律师见证书造成登记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尽管房屋登记机构并无主观的过错,但是在见证书被撤销后,基于该见证书作出的行政行为丧失了合法的基础,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受损害方自然会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向登记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律师见证也要承担法律责,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一一核查见证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如果仅关注实质要件,而忽略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则难免会百密一疏,酿成惨重后果.律师从事见证业务还应当遵寻回避原则,尽量不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遵循公平原则,但对合同中弱势一方或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维护;遵循对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的行为不予见证的原则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首先,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以专业的角度判别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作为见证律师,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三、建议或意见

(一)根据房屋登记业务类型及风险评估,下列房屋登记部分登记项目可实行律师见证

1.房屋取得方的委托书、房屋变更登记业务.

2.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协议)见证.

3.夫妻离婚析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房屋赠与等见证.

4.委托他人代为遗失补证登记、注销登记、未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更正登记.

(二)考虑登记机构能够追偿实现可能性;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按出资性质划分为国资性质律师事务所、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等,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通过对上述律师事务所了解,我们可从社会信誉良好、实力较强、机构比较稳定方面来考虑的;在目前我国公民诚信不是很好,相关法律法规又尚未健全的形势下,建议选择国资性质律师事务所见证为宜.

(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沟通;房屋登记机构应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对见证范围、见证书内容、格式要达成共识,对见证书成立与撤销程序要规范化,同时建立有关房屋登记见证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和明确各自审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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