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其保护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07 浏览:94595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学界对其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本文从“红月案”着手,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并结合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三种学说,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同时提出与之相对的立法保护有关研究和建议.

关 键 词 :红月案 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说 立法保护

作者简介:陈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7-02

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参与者李宏晨发现自己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事后他与游戏运营商北极冰公司联系,经查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其他玩家.交涉未果之余,李宏晨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P

这个著名的“红月案”引起了笔者的深思.这一案件是巨大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先声,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在十余年的发展中不断扩张.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用户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还时常引发一些法律纠纷,但是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在这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入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有益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解决.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Q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也是有挂钩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之中,是存储在游戏怎么写作器上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不能将一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拿到另外的网络游戏上去使用.

2.价值性

一种事物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源于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满足人的精神或物质需要,同时,它又能以货币来衡量其价值量,进行交换,例如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需要玩家付出时间、金钱和劳动才能获得,又具有交换价值.

3.可再现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不能够再现.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怎么写作商恢复该份数据,还原虚拟财产.所以相对有形财产而言,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4.期限性

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作为自主经营的互联网怎么写作提供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怎么写作,网络游戏必定随着互联网怎么写作提供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怎么写作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R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各种学说

1.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认定为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玩家的知识产权.但是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玩家遵循着网络游戏本身设计好的情节步骤等规则进行游戏,并在游戏规则指导下构建了相应的角色,占有了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这些都是游戏供应商能预见到的并努力引导玩家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不能体现玩家的创造性.

2.债权说

该观点从互联网怎么写作提供商与玩家是一种怎么写作(消费)合同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这种合同关系中,互联网怎么写作提供商与玩家分别是怎么写作提供者和消费者:互联网怎么写作提供商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质量、数量等怎么写作,玩家接受怎么写作并支付对价.S但是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合同凭证,忽视了虚拟财产的最关键的价值问题.而且大多数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都有明文规定禁止游戏和网络游戏道具等的交易,由此可以推出玩家之间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运营商完全可以对这种交易结果不予认可.另外,债权是相对请求权,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此可看出,在玩家利益受到侵犯时,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能追究运营商的违约责任,而某些情况下,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却无法追究.

3.物权说

物权说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物的一种,而虚拟财产权为物权.笔者认为,把虚拟财产视为特殊的物是相对准确的,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物的范围早已不限于有体物的范围内.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

1.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

首先,存在于人体之外.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显然是在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网络虚拟财产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还能用于交换,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并非人人可以各取所需而不必付出代价的,它的取得必然要付出时间、金钱和劳动.第三,为人支配.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而网络由人创设,它的存在必是由人支配.

2.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并且具有物权所包含的权利

首先,支配权是,“其作用在于支配某种客体,其权利的行驶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依权利人的直接支配,不须外力介入.”T网络玩家对虚拟财产可以依法按照其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虚拟财产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再而,虚拟财产权有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无论是虚拟的网络,还是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都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再者,虚拟财产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如游戏帐号除了本人,其他人包括网络运营商,都无权盗用.最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游戏玩家可以对游戏帐号进行使用,通过对游戏帐号的使用而获得的虚拟装备可以交易时,游戏玩家可有权进行写卖.

3.虚拟财产权属于他物权

笔者已经陈述了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而虚拟财产是用户的所有权还是在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笔者是肯定后者.

第一,用益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利用而非所有,虚拟财产权也强调玩家在游戏中对游戏装备、游戏金币等的利用,以发挥他们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用益物权也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能,一是对权力的处分,二是对权力设定负担,虚拟财产权人对虚拟财产也享有处分权,可以对其进行交易、转让.但这种交易、转让的行为不是所有权的交易,而是对虚拟财产使用权的交易,在性质上是对其所享受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三,确认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而不是归用户,能够更好地平衡用户和网络运营怎么写作商之间的利益.就第一种虚拟财产――虚拟的网络本身来说,其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的观点,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这一类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仅仅是存储在网络运营商怎么写作器上的电子数据,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停止,那么这些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用户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但如果网络运营商享有对数据的所有权,而网络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使用权,约定的使用权优先于网络游戏怎么写作商的所有权,游戏怎么写作商负有保证玩家能够正常使用其在虚拟世界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的义务.只要网络运营商妨碍了网络对其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的使用,网络用户就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U


4.法律中保留性的规定

我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它将原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成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修改,让民法对物的规定以及对财产的概括留有巨大的空间,我们相信宪法法条的更改是为了跟进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

5.从广大用户利益出发,物权具有的绝对权和对世权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用户的利益

按照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观点“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而只是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而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认为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最大利益.

笔者的结论是:虚拟财产权是物权,并且是他物权.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在很多网络游戏建设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都有明确承认其价值并立法保护.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相关立法存在着滞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盗窃事件等法律纠纷数不胜数,更有不少极端事件发生,如盛大玩家事件,九城暴力冲突事件,金山玩家逼宫事件等,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工作已经日趋紧迫.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一条就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在这种程度上来说也属于公民的个人劳动所得.同时,玩家在虚拟交易市场上的商品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通过真实的货币即直接以人民币作为手段等价交换所得,具有真实的价值,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出台相关专门立法保护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合法的,有必要的和迫切的.

关于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操作方面,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表示支持单行立法的方式,他曾指出,要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从宏观上选择立法的体系;第二,再从微观上具体设计其制度内容;第三,是对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采取补救措施,在程序法上给予保护V.除此之外,还曾有律师联名签署《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倡议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总之,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问题有待相关部门不断的努力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保护法规不仅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网络产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实施立法是一个漫长而且严谨的过程,但是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一部相关的法律诞生,避免让我们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被遗漏.

注释:

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vip.省略.

②张弦.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gy.yn.省略.

③④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yfzs.省略.

⑤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⑥杨立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省略

⑦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法网刊,王利明《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中)》省略.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