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37 浏览:95946

摘 要 :法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地域范围之内.法不可能脱离时代,更不可能完全超越地理的局限.法律和地理之间存在着不可隔断的联系,正是青藏高原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遗世独存.

关 键 词 :藏族;藏族婚姻习惯法;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法律地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2-0056-06

调整藏族②②关于“民族”的概念,学界存有争论.相关文献请参阅:徐杰舜:《论族群与民族》,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第12-18页;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0页;李红杰:《论民族概念的政治属性——从欧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看“民族”与“族群”》,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20页;[美]郝瑞:《再谈“民族”与“族群”——回应李绍明教授》,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6期,第3640页;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22133页;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何叔涛:《汉语“民族”概念的特点与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兼谈“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与当前流行的“族群”概念》,载《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第1120页,等等.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藏区③③藏区,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藏区、甘肃藏区、四川藏区、云南藏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习惯法,④④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为避免概念上的争论,笔者同意台湾已故著名大法官杨日然先生的观点:习惯法源于习惯;就本质而言,二者并无区别;在法学上,一部分因为有法规范的效力,称其为习惯法,一部分因为尚无法规范的效力,称其为单纯习惯.参见杨日然:《法理学》,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33页.这种习惯法在藏区所表现出来的效力虽各不相同,但却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为了实证考察藏区的婚姻习惯法,⑤⑤笔者认为,藏族婚姻习惯法,是指藏族为适应青藏高原特有的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包括婚龄、婚约、婚姻形态、婚姻缔结原则、通婚规则、婚姻缔结方式、婚姻仪式、婚后居住形式、再婚、婚姻解除、婚姻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的行为规范.笔者于2010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深入西藏藏东南地区M县A乡B村进行了田野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笔者深深地感到在青藏高原生存的艰难,同时也对藏族同胞在如此艰难环境中所创造出的灿烂的历史、宗教、艺术等文明深怀敬意,并由衷钦佩.拙文之目的在于尝试从法律和地理关联的视角,试图阐释藏族婚姻习惯法起源和生长的地理,并试图揭示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地理动因,论证藏族婚姻习惯法的自生性和独立成长性之地理背景,从而揭橥藏族婚姻习惯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一、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田野调查

田野点属于典型的农牧结合的传统藏族乡土社会,位于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地带.境内山高谷深、山峦起伏、沟整纵横、河流密布,地势东北、东南高,西北偏低.平均海拔3 950米左右.其中有的辖区的平均海拔在4 200米以上.境内最高峰海拔6 112米.气候属南温带半旱高原季风气候,日照充足,年日照时数2 300小时,年无霜期120天左右,气候干燥,雨季集中在七八月份,降水量占全年的95%,年降水量4516毫米.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总面积2 000多平方千米,人口3万余人.在如此广袤、海拔如此之高、气候条件如此恶劣的土地上,3万多藏族同胞生于斯,长于斯,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①①对此,笔者深有体会,这种艰辛非亲历者不能体会.本人于2010年7月至8月第一次进藏期间,就因为高原反应严重当场休克30秒,若非本人的学生随身带有氧气,将有生命之虞.另外,在调研点的20多天里,没有任何蔬菜可供食用.普通藏族同胞食用的绿色蔬菜是产于土豆地中的一种野菜,其食用方法是将其拔回家后晒干在面食时食用.对于习惯了吃蔬菜、水果的现代都市人(尽管本人出身西北农家)来说这是很难习惯的.另外,天天吃糌粑的日子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忍受的(事实上,糌粑是一种非常适应青藏高原气候的绝佳食品.某种程度上说,糌粑孕育了藏族).所以,笔者在读到周相卿老师的《法人类学理论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的一段话“田野调查,字字皆辛苦”时深以为然、潸然泪下!

藏东南地区M县A乡B村共有148户,其中藏族户主146户,汉族户主2户.藏族户主占总户数的986%,汉族户主占总户数的14%.其中在146户藏族户主中,有1户(1人独立成户),屠户6户,牧羊人1户,包工头4户,几乎每户都有画师和技工.2户汉族主要从事传统农牧业.

限于篇幅,笔者从实地走访的几户人家中,选出5户作为研究对象.②②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隐私,调研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1.旺扎一家.户主,旺扎,男,60岁,共有7口人.妻子尼玛,女,56岁.主要的生计来源是传统农牧业.长子次仁,男,38岁,放牧.次子旺杰,男34岁,外出务工,每年的务工收入约2万元.儿媳德吉,女,36岁,在家务农.长孙扎西,男,18岁,画工.次女,卓嘎,14岁,上学.共有土地8亩,牛10头,牦牛30头,藏绵羊80只.木石结构房屋2层,耐用消费品25寸彩色电视1台、电冰箱1台,摩托车1辆、四轮拖拉机1辆,家境殷实.

2.白央一家.户主,白央,女,56岁,共有2口人.丈夫多吉,男,57岁.主要的生计来源是传统的农牧业.共有土地13亩,牦牛2头.土木结构房屋一层,耐用消费品21寸彩色电视1台,摩托车1辆,沼气池1个.

3.次仁一家.户主,次仁,男,45岁,5口人.配偶央吉,女,47岁,在家务农.长子罗布,男,25岁,木匠,外地打工.次子琼布,男,23岁,画工(本村或外地打工,冬天在本村,春秋在外地).儿媳卓玛,女,20岁,家务务农.土地5亩,牛 3头,牦牛8头,藏绵羊36只.木石结构房屋2层,耐用消费品25寸彩色电视1台、电冰箱1台,摩托车1辆、四轮拖拉机1辆.其他现代家具齐全,如电饭锅、电磁炉等,沼气池1个. 4.培仁一家.户主培仁,男,67岁,9口人,配偶已去世.长子格吉,男,41岁,以农牧业和副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农闲是画工.次子,措吉,男,32岁,外地打工,司机,开大货车拉石头.配偶拉姆,女,33岁,家务务农.孙子均在上学.土地14亩,牛5头,牦牛6头,藏绵羊36只.木石结构房屋2层.耐用消费品25寸彩色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摩托车1俩、四轮拖拉机1辆、小汽车1辆.现代家具齐全,如电磁炉、液化器、电饭锅等,沼气池1个.

5.旺杰一家.户主,旺杰,男,73岁,15口人.配偶央宗,女,76岁,在家务农.长子罗布,男,49岁,在家务农.次子达西,男,45岁,以前在外地打工,后来自己开大型货车拉货,现在是专职司机——开接送幼儿园的车.三子克珠,男,42岁,放牧——基本以放羊为主,兼放牦牛.幼子顿珠,男,35岁,开自己家购写的大型中巴——旅游客车.配偶尼珍,女,47岁,在家务农.长孙次旦,男,务农,24岁.长孙配偶拉姆,女,21岁,在家务农.次孙巴桑,男,22岁,放牧.幼孙朗杰,男,19岁,有时打工、有时放牧.2层木石结构房屋.土地18亩,牛7头,牦牛23头,藏绵羊140只.耐用消费品25寸彩色电视机1台,摩托车1辆、四轮拖拉机1辆,沼气池1个.

上述旺扎家、次仁家、培仁家及旺杰家中之所以家境较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4个家庭都是兄弟共妻型一妻多夫家庭,且家庭成员分工明确,作为丈夫A的老大可能以务农为业,作为丈夫B的老二可能以放牧为业,而作为丈夫C的老三可能经商或外出务工——作为丈夫C的老三可能长期或季节性外出务工,这部分收入成为各自家庭重要的收入增长来源.整个家庭分工明确,从而能保证整个家庭能够在地理条件相当艰苦的环境中生存下来.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在这4户家庭中都有着体面的2层木石结构的崭新房屋——要知道,在农牧区评定一户人家是否富有的直接标准就是谁家的房屋“建的好”“修的阔气”.而白央家因为人口较少,且没有外出务工人员,生活水平较低,典型的表现是房屋结构是土木结构一层且年久失修.

二、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诠释之维

(一)法律的地理解释

18世纪上半叶,孟德斯鸠首开法律与地理关系述论的先河.孟氏指出,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不同种类的法律. “在气候比较炎热的地方等如果宗教不加禁止的话,一个男人变遗弃发妻而另觅新欢,因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容易衰老,达到适合于结婚的年龄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他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他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和知识,因而很自然地给间带来了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1].对于孟氏的上述言论,国内的学术研究长期对其多有误解,对此张雁深先生曾予以澄清,并认为孟氏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①①参见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载[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序论部分”,第12页.综观孟氏对“法的精神”的理解,窃以为,孟氏是试图将法与政治、教育、军事、气候、土壤、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因素相勾连,从而得出“法的精神”.正如孟氏在序言中所说:“我看见了:个别的原则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一般性的法律.”孟氏其将气候作为影响法律的因素之一,开创了法律与地理关系链接的先河.

接着,德国古典哲学的杰出代表黑格尔认为,一个地方的自然类型和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类型和性格有着密切的联系.上述内容是黑格尔在考察“有限目的论”②②人以实践态度对待自然,这时自然是作为一种直接的和外在的东西,他自己是作为一种直接外在的、因而是感性的个体,不过这种个体也有理由把自己规定成为同自然对象对立的目的.按这种关系考察自然,就产生有限目的论的观点.参见[德]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页.时候的论述的,在此视野下,黑格尔认为,法律与自然环境即地理之间也有着某种程度的关联.经典作家恩格斯提到:“如果地球是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那么它现在的地质的、地理的、气候的状况,它的植物和动物,也一定是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它一定不仅有在空间中互相邻近的历史,而且还有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历史.”恩格斯对自然科学时空观的阐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认识地理环境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面相.

20世纪以降,随着殖民体制在各个民族国家的衰落,加之人类学家尤其是文化人类学家对于“原始”“土著部落”习惯法的考察,人们逐渐认识到,不同地域的文化具有相对性,诸种文化和文明之间本质上无优劣之分,“诸法平等、无有高下”.21世纪,在联合国层面,先是生物多样性理念的提出,继之以《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并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正是基于法的空间度③③法律有三度: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参见吴经雄:《法律哲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的体认和理解,我们说,法无往而不在一定的空间地域范围之内.法不可能脱离时代,更不可能完全超越疆域.“人类的立法活动过程要受其自身认识、适应和控制自然能力的限制和影响,这绝不是可以轻易忽略的事实”.

“法律全球化”也只是把工商业社会中通用的知识予以全球化,其他内容的“法律全球化”只是西方世界的一厢情愿和单相思.而且很多单线进化论者也认定了只有西方的法才是“法的文明”,对作为文化属性的法的多样性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我们认为,法不可能离开地域而独行于世.萨维尼说的好,“地域性和民族性是实在法支配人的基础”[2].本的地域社会学正是建立在“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空间,人群在地理空间中的聚落构成地域社会”的认知基础之上的.在一定的地域认知基础上形成的地域性规范即习惯法,不仅在当下生命力顽强,而且受到当地民众的褒扬和期待. 事实上,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和地理之间的关系早有司法实践.如在两周时期,如仲春之月“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①①《逸周书·卷六﹒月令解》,转引自明辉:《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对影响中国古代法演进主要因素的历史分析》,载张晋藩主编:《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研究(古代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其独特的大陆自然环境及以农耕、游牧为基础的多民族交错杂居的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的.离开了对其独特自然环境的考量,就无法理解缘何中华法系曾经屹立于世界法制之林长达几个世纪,并深刻地影响了东亚、南亚等国家.②②关于中国传统法律和地理关系的研究,可参见田成有、郭海林:《从地理环境和思维方式的差异看中西法文化的分野》,载《社会科学家》1996年第6期,第7578页;谭小颖、石秀丽:《我国古代法律个性的地理观——从地理因素看我国古代法律的特征》,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8183;王志强:《中国传统法的地域性论略》,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98102页;范忠信:《自然人文地理与中华法律传统之特征》,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4047页,等等.

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中专门分析了中国哲学产生背景的地理因素,并认为,“在思想的时候,人们常常受到生活环境的限制”.“在特定的环境,他就以特定的方式感受生活,因而他的哲学也就有特定的强调之处和省略之处,这些就构成了这个哲学的特色”.“就个人说是如此,就民族说也是如此”.藏族世居于人类的“第三极”青藏高原,那里高寒缺氧,平均海拔3 800多米,生存艰难异常.这样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藏族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知是特殊的,并有别于气候相对温和湿润、土地相对肥沃的黄河流域及长江流域的汉族.因此,法律必然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心理的反映.如果一种法能够暗合一定地域范围内民众的社会心理,并满足了其对法的公正期待和需求,则这样的法必然被信仰和尊奉.反之,必被束之高阁和远离背弃.

(二)藏族婚姻习惯法的法律地理之维

藏族文化是高原人结果几千年乃至上万年的习服、适应而形成的高原文化,是高原人为适应高原生态环境而形成的行为规范、生存方式和价值理念.在藏族传统文化体系中,“地域是民族文化赖以生长的环境”[3].无可否认,藏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但“藏族传统文化的封闭性是由西藏所处的地理环境,特别是西藏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而这种青藏高原的地理环境特点则表现为:第一,她是世界最高、最大的高原.青藏高原素有“世界屋脊”或“世界第三极”之称,它是地球的最高点,它比世界著名的巴西高原、伊朗高原、阿恰尔高原和中西伯利亚高原要高3 000米左右,成为地球上最高的高原[4].第二,她有着独特的高原气候.藏区虽然和我国东部的亚热带地区处于同一纬度,但由于面积辽阔,深处内陆,地势高亢,地形复杂,高差悬殊,从而形成独特的高原气候.西藏区内气候类型复杂多样,从东南到西北依次出现了热带、亚热带、温带、亚寒带、寒带等.另外,整个西藏山峦重叠,河流纵横,湖泊棋布,又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区域气候以及明显的垂直气候带[5].由于高原气压低,空气稀薄,含氧量少,所以初到高原的人,常有头疼、胸闷、心跳快、气喘、呼吸困难等高山反应,一般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高山反应就逐渐缓解或消失.笔者2010年7月到8月间深入西藏日喀则地区M县调研,在调研点,笔者亲身感受到了西藏这种气候特征.在调研的20多天里,天气变化无常,“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刚刚还是风和日丽,但突然之间狂风暴作,或下很大的冰雹.我的访谈对象本想上田务农,但对此只能对天而叹了.当地的气候和生存环境是极为恶劣的.第三,她的冰川、冻土分布广泛.在青藏高原的南北山脉之间,分别挟持着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构成世界上著名的平行岭谷地貌.在这些巨大山岭上部,现代冰川广泛分布.多年冻土使地表冬季冻胀、夏季融沉,地基强烈变形,道路翻浆,管道冰塞及脱节、断裂等,给高原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造成很大困难.这也是在青藏高原生存困难的重要地理原因.第四,青藏高原有2/3的藏族人口从事农业活动,但高原土地面积的87%在海拔3 000米以上,而丘陵、山地和沙漠、戈壁等又占高原土地面积的3/4.因此,受高寒低温、干旱、戈壁、地表裸岩及盐碱化等不利因素的强烈限制,高原土地约有1/3的面积不适宜农林牧等生产利用.青藏高原相对而言是我国农用土地资源比重最小的地区,反映了高原土地环境较为严酷及其对于人类开发利用的强烈限制作用.当然,除此之外,青藏高原也以自然资源丰富多样闻名于世.

对于这种地理条件,《西藏志·天时》中早有记载:“藏地高下不一,寒暄各异,平壤则热,高平则冷,有十里不同天之语,晴雨靡常,风霾无定.就拉萨而论,其地冬虽寒而不凛冽,夏虽暑而不熏蒸.清明立夏之间,草木萌芽;季春夏初之际,麦豆播种;收获则在七八月之交.盖高下寒暄之各殊,故先后迟早之不同也”.1929年《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川康边务宣传辑要》“边民性情、风俗、习惯与内地人民之差异”中,分析康边与内地的首要差异便是“交通阻塞——与内地隔绝——畸形生活”,“边民居处,不是深山,便是大泽,对于外面,向来是取封锁政策,外人既不能入内,里面也不轻易出来”[6].藏族同胞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创造了自己特有的文明.

“西藏尤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由于生存条件恶劣并与外界相对隔绝,形成了西特的社会制度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婚姻制度”[7].青藏高原的高寒区地理属性,决定了在其区域内人类活动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不但史前文化不甚发达,人口稀少;就是到很晚的时期也是如此,因而难以成为文明起源的核心地区”.虽然难以成为“文明起源的核心地区”,但并不代表青藏高原没有文明.在研究各种文明的起源中,汤因比指出,在诸文明的起源问题上,挑战和应战间的互动式超出其他因素的决定性原因.挑战→刺激等于文明,环境越艰苦,刺激文明的力量就越强.勤劳的藏族人民正是在“世界第三极”这种艰苦的环境中创造了包括藏族婚姻习惯法在内的历史、宗教、文字、艺术等文明,这是毋庸讳言的.丹珠昂奔先生深情地说道:“高原是藏人生存的摇篮,也是藏文化生存的胎衣.”美国当代人类学家戈德斯坦通过描述位于尼泊尔西北部与西藏交界的一条利米峡谷,勾勒出在此总体生存环境结构之中藏族族群适应体系的简单轮廓,并通过对该适应体系的,暗示环境与文化系统之间存在着一种动力学上的相互作用.无疑,藏族族群独特的婚姻习惯正是适应这种环境的选择.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藏族同胞的婚姻习惯法代代传承,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适应当地地理环境的产物,是一种重要的生存智慧和生存策略.也正因为如此,此种婚姻形式只要不违背藏族传统的道德,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根据笔者的考察,即便是在21世纪的当下,其中家境较为殷实、住房结构为木石2层且较为华丽者,基本上是施行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家庭,人皆称美.

据笔者实证考察,在藏族同胞(大概年龄在40岁以上的①①据笔者对该村村长达瓦(化名)的访谈,现在实行藏族传统婚姻习惯的家庭,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一辈中更为广泛,年轻一代基本上不太能接受.调查时间:2010年8月3日.)的生存观念中,理想的婚姻家庭应当是:老大(第一丈夫,哥哥)在家里从事农业,老二(第二丈夫,二弟)在外放牧,如果有老三(第三丈夫,三弟)的话,老三在外打工②②据笔者对对该村村长达瓦(化名)的访谈,老三长期呆在外地,受现代婚姻观念的影响,其对农牧区自身的婚姻观念或许会发生改变.有的在外地定居,一夫一妻,结婚生子,不回老家,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可见,社会流动及生产力水准对婚姻观念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调查时间:2010年8月3日.(木匠、漆匠或县城附近甚至首府拉萨或区外的短期或长期劳务工作,如建筑、餐饮、出租车或商业等).其主要原因在于藏区地理环境的限制,使得藏族同胞很早就认识到要在这块地球第三极的土地上生存,必须选择合适恰当的生存策略.经过他们不断的试错、对比、比较和经验的累积,最终发现人口多、兄弟不分家、家庭财产积聚、不外流,是在藏区生存的最好策略或方式.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人口多,兄弟才能不分家,家庭财产积聚、不外流呢?最理想的答案是:娶一个妻子,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一般是以老大的名义举行婚姻仪式,但如果男方家庭有这方面的考虑,男方一般会把这个意思婉转地表达给女方家里,女方家里一般是乐意接受的.哪个父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女儿有个好人家、好归宿呢?在藏地农牧区,人口多就是好人家的重要标准),其他弟弟如果有意愿并且和该女性发生关系,而该女性也同意和第一丈夫的弟弟一起生活的话,这种令人羡慕的家庭就宣告成立了.显然,从上述实证描述中,笔者力图说明,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必须与本土的地理环境相适应.换言之,婚姻关系必须深深地植根于本民族的土壤和地理环境中,否则其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那么,为什么在藏农牧区“人口多尤其是弟兄多才是好人家”呢?这依然与其生存环境紧密相连.笔者在调研中深深体会到,在西藏农牧区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以婚姻家庭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倘若离开了婚姻家庭的纽带和社会联系,生存是异常艰难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在客观上起到了聚合劳动力的作用,使得藏族人民能够在“世界第”繁衍生息.“活在任何社会里的任何人,都是从那个社会得到知觉,得到思考的方法,得到特殊的见地”[8].事实上,藏族正是在对环境的适应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生存范式.

客观而言,作为婚姻法的身份法也有着强烈的地域属性和浓厚的观念.“撇开传统的习惯,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件容易的工作”[9].原因很简单,我国地域广袤、民族众多、文化类型多样、宗教生态各异.代表精英文化系统的国家法是“大传统”,而代表民间文化系统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小传统”,二者虽然互有碰撞交融,但相互独立依然是其主要的表征.“所谓的权利、自由与正义,仍然会因文化的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不同范畴的人群对自身所处的文化氛围有着特殊的体验感受,对这套文化蕴含的价值取向有着天然的认同感”[10].因此,“一种法律体系看上去无论如何稳定和具有支配地位,都必须适应既定法域内外涌现出来的各种法律意义、价值、逻辑、认同以及文化情境,并在某些情况下,顺应他们”[11].

三、初步的研究结论

藏族婚姻习惯法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的产物,是藏族同胞的一种生存策略和智慧.她不属于任何婚姻进化形态,单线婚姻进化论无法解释藏族婚姻习惯法.应当尊重文化多样性,在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基础上促进婚姻文明的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