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35 浏览:15084

摘 要: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为了提高法律专业建设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而提出的.当前需要加强高校和以法院、检察院为代表的实务部门的合作,建立固定的实习基础和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是当务之急,并应将这一培养模式推广到地方层面,以实现从重点高校到地方高校法律专业的均衡发展.

关 键 词 :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计划 高校 实务部门 合作

一、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是高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法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底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今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今后的教育指导与发展方向.两部委下发这一《意见》的原因显而易见,法律专业作为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也获得了很大发展,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1]可谓规模庞大,也为推进国家法治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法律专业毕业生并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具体体现为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各高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单一,本科阶段教育缺乏特色,同质化严重,学生侧重于法条的记忆和背诵,但处理问题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

要完成这一任务,除了在校内强调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训练外,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高校与司法机关关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与训练体制,是当务之急.

二、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存在的问题

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适用法律的实务部门众多,如拥有执法权的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作为学生的实习基础.这些实务机构中,政府部门按管理领域进行执法,所运用的法律相对单一;而律师事务所和法院、检察院是较为理想的法律专业实训部门.其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但缺点是律师案件大多是单个人进行,由于涉及律师本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律师带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实践的意愿不强.

从目前来看,最适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务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其中又以公诉部门工作最为繁忙,除了公诉部门,其他各个处室也承担大量检察工作,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可以帮助检察院工作人员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减轻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压力.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关口,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法院进行实习,可以了解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所有环节,通过实习可以熟悉案件流程和法官适用法律的基本思路,因此对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适用与实践能力尤其重要.

正因为上述原因,多数高校也在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实习基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但高校与司法机关合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模式.

首先,法律专业学生还没有在司法机关形成固定的实习时间.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的学生大多数时候都集中在毕业实习阶段,而且具有很强的时段性.按规定,司法考试时间是每年的九月份,而参加考试的一般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在司法考试之前很少有三年级的学生进行实习,多数是完成司法考试后进入毕业实习,而此时的法院和检察院往往人满为患,实习的学生在办公室有时连坐的地方都没有,也有部分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寒检测的时候进行实习,甚至有的学生根本没有参加实习,而找某个单位盖章应付毕业实习的要求.

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的实习模式有待改进.目前法律学生在司法机关多参加办公室事务的工作,如打字、复印、整理档案文件、日常接待等工作,真正参与案件的并不多.在基层司法机关因案多人少及案件性质的原因,部分学生还能参与案件,但到了中级法院或市一级的检察院,由于案件性质和保密的需要,法官或检察官往往不愿意让实习的学生接触案件的处理.因为这些原因,实习的学生往往感觉实习的收获不大.

再次,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多数体现在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但司法机关到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指导还做得不够,交流的单向性明显.虽然部分高校也聘请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导师指导学生,但由于本身工作繁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很难抽出时间对学生进行实务指导.

最后,高校教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合作领域过于狭窄.因为缺乏协调机制,高校教师能够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的人数还较少,而且由于司法机关案件质量与责任制的原因,即便高校教师在司法机关挂职,多数情况下也不从事真正的检察或审判工作,对案件流程与法律适用并不完全清楚.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下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合培养机制,而且这种机制不仅局限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也应建立本级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一)多层次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向流动的重要性

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支持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从国家层面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时间为一至二年,这些教师通过作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法律实务工作,获得实际法律工作经验,这对于法律理论知识丰富,而适用经验较少的教师具有重要意义,其在工作获得的感知可以更好地,更准确地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任教一至二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这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可以为学生传授实然状态下的法律运行与适用,其丰富的案件经验将会使学生受益匪浅.

以往高校教师也有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均等更多地是由组织部门选派,挂职人数较少,而实务部门到高校任教的专家更少.现由政法委和教育部牵头实施“双千计划”使高校与实务部门实现双向流动,最终受益的是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列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才适用“双千计划”,并未惠及数量更多的其他地方高校,为了使其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各省级地方也应依照“双千计划”建立地方的法律实务部门和高校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来自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14个省、市、区的部分中基层法院,接收过数量不等的法学院校教授、业务骨干挂职副院长、院长助理、庭长助理.28个省市区的法院,有不同数量的法官被有关法学院校聘为教师或研究生导师.[2] (二)制定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交流程序

目前,高校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并没有任何合作的规定或条例,二者之间的合作完全是可有可无,可配合也可以不配合的,由于没有规范性义务的约束,不同司法机关对高校学生实习甚至旁听所持态度完全不同.目前高校教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交流主要依靠组织部门或政法委进行协调,组织部门和政法委也缺乏必要的长期计划进行协调,因此需要制定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双向交流的规范和程序.

在2011年,当时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便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法院校的人才和业务交流,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3]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全国今后的10年内将选派1000名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每名专家的挂职时间为一至两年.最高法院为了实施这一计划,所下发的《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中提出,经组织部门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派2至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该指导意见虽然由最高法院下发,但如何执行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更重要的是,这是由法院单独下发的,没有组织部门的配合,该意见仍然无法顺利实施.检察院系统也还没有类似的指导意见,因此解决高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好的办法是在国家层面的政法委、中组部、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并发下高校与司法部门人员双向交流的程序与内容规范,确定各方工作职责与义务,以便交流得以顺利进行.

(三)建设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提出要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其中20个左右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这是政法委与教育部在国家层面的基地,需要专家委员会对各高校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教育部、政法委再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通过推动实践基地的建设与优化,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这些实践基地实习过程中,通过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或者律师助理,在这些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指导下,接触案件材料,参与讨论、协助起草判决书、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接触商务谈判、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庭审过程,从而熟悉法律实务的各种流程,不断的实践操作将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理论,锻炼其法律职业技能.

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说:全国100家公开示范法院都将允许法律专业学生自由申请实习.法院面向法律教育研究机构公开,这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一次契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列入公开示范法院的这些单位对方便学生实习并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大有帮助,在此需要思考的是,除了这100家法院外,因为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局面,全国的其他法院也可以,更需要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和锻炼机会.

事实上,全国高校众多,能够进入100个人才教育培养基础的高校多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得到照顾的部分地方院校,对于为数众多而无法进入100个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地方高校,无疑失去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与财政支持.但实践教育基础又是必要的,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但这需要地方教育部门与地方政法委相互协调才能使地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按国家层面的政策模式共建实践教育基地,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较早的是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4日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六所高校在南京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合作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江苏高院制订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向13家“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授牌,还确定了高校教师和法官双向交流的名单.[5]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提高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极其重要,相信也是法学院校之间的一次洗牌,被列入计划的高校无疑获得了一张通向与司法机关固定合作的强大通行证与财政支持,而师资与学生质量相对较差的地方高校更不应自行排除在培养计划之外,各地政府应按国家层面的模式应加强对这些地方院校的支持,否则国家资源将集中于少数的部属高校,将无法促进落后地区的法制建设.通过各个层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所建立的实习基础、双向交流机制,高校教师、学生、司法机关和其他实务部门都将获得共同进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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