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物权法司法解释“开门立法”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985 浏览:44835

经过14年的漫漫长跑,物权法终于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问世,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的适用问题随之提上议事日程.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起草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

“法律是解读而成的,不是书面写就的.”尽管物权法已对许多民生问题作出了详尽而科学的规范,但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特点,使物权法还无法彻底终结不公拆迁、物业霸权、野蛮执法等侵权现象.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就凸现了冲突双方对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因此,赋予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以法律解释权,充分“咀嚼”、“细化”原则、抽象的法律,让物权法规定的民众权利与实现路径变得具体而明确,正义才能真切地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不过,与越来越贴近民众的人大立法相比,司法解释还烙刻着明显的精英立法痕迹.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制定的司法解释,往往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加上司法解释本身的专业性,使得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虽然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解释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相关建议.但是,囿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上书”途径的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如果不是与案件休戚相关,普通民众很少主动对司法过程的法律问题提出独到见解.可资佐证的是,去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北京律师李方平曾以公民身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建议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建议尽快修改.不难发现,此次上书者具有教授和律师的特殊身份,仍然呈现出法律精英独舞的景象.


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是法治的基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也应如此.司法解释属于“二次立法”,制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和精神,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人员等法律精英诠释法律的专业技术与经验应当得到足够尊重.但是,司法解释的专业性特点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只能“闭门造车”,或变成法律精英们的后花园.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侵蚀立法解释权、背离法律价值取向,甚至创设实体法律规范等现象并未绝迹,这些都证明了“二次立法”需要融入更多的元素.

与其他法律相比,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涉及众多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应“开门立法”,比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甚至公布相关司法解释草案征求全社会意见.回顾物权法的起草与审议历程,普通民众、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各抒己见,在激烈的争论中终于渐渐达成共识.正因为民众广泛参与,提升了物权法的品质,也强化了民众理解、遵循物权法的自觉性.这些立法的经验,理应在制订物权法司法解释时得以借鉴.

当然,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在“开门立法”的同时,也应当对舆情波动、利益集团非法干涉等保持应有的警觉,以实现立法、司法独立的双重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