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42 浏览:9914

1 切实确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他律型监管体制,但从法律上讲,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应有地位尚未确立.首先,根据1998年10月国务院下达的“三定方案”,中国证监会仅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其次,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但《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作明确指定.由此,中国证监会在执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将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是中国证监会虽然是我国证券市场事实上(并非立法上)的监管机构,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二是由于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致使其执法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三是证券监管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明确.上述情况表明,监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立法部门应修改相应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和补充规范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一《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并把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名称用专门的条款加以明确.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五点:一是用法律尤其是基本法律把政府职能部门明确化,这本身就是行政或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方式;二是使其能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点对人世后的中国来说更为重要;三是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这一点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说尤为重要;五是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