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上有良知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6 浏览:6279

“永州妈妈”唐慧,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当地政府、都知道我是被媒体关注的人,可是为什么还把我搞进(劳教所里)去呢?我想他们是做了充分准备的,所以我没想到会这么快出来.”(《南方都市报》8月12日)只要想一想,从2006年唐慧为解救女儿报警至今,此案历时已5年多,她先后被“抓”已有4次,其间并不乏《凤凰周刊》名记邓飞这些媒体人的关注;再回顾一下唐慧被劳教后,永州局原先对网友质疑的强硬态度,便知唐慧此言说得很实在.

不必讳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能这么快达成,与我国行政级别最高(省部级)的两家媒体——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社的记者、评论员的主动介入有很大的关系.

研读人民日报社(的人民网)及《环球时报》和新华社(的中国网事)关于唐慧案的评论,可以感受到它们并没有以势压人,而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诉诸人心、人性和人道,用俗话讲就是“天地良心”,用道德术语讲就是诉诸“良知”.

《人民日报》评论员范正伟8月6日就此案发表的第一篇“人民网评”,题目为《让“正义实现”经得起人民对比》.同日,人民在线总编、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发表了《人民舆评:永州案,警惕民心渐行渐远》.而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的文章标题是,《欺负完女儿,欺负母亲,你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8月7日《环球时报》的评论标题是《永州劳教唐慧与人道主义形成危险的对立》.

综观上述评论的立足点,特别是《环球时报》文章明确表述的关 键 词 (概念)“天然同情”,都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即法律与“天理”、“良知”的关系.

如果比较形象地表达,法律与“良知”的关系,可以说有三层.

一,一般地说“良知”(基本的社会道德共识,与其说是“天理”,不如说是不需论证的“公理”),尤其是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是所有法律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础.相关法律的制定必须护卫社会道德的底线,必须严惩那些“丧尽天良”的人.

二,“良知”的作用也表现在执法过程之中.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是违背良知的恶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绝不是“由自”的,而是要听凭法官的良知作“自由心证”,再形诸判决书.

三,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律之上有良知.一切成文法包括宪法,都是“人造法”,需要与时俱进.法律条文也根本不可能穷尽一切,尤其是现代社会每天都有问题要面对.所以,“良知”不可或忘.2000多年前,荀子就提出“从道不从君”,即君主的谕旨若违反“天理”,应该抵制.今天,我国的《公务员法》对于执行上级指令有个“保留条款”,即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指令也要承担违法责任.

公众“判案”凭的是良知,是人之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采用陪审团判案的法律制度,却也承认人民陪审员凭常识与道德良知评判罪与非罪的价值.

人民网《让“正义实现”经得起人民对比》一文引古语作结:“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乃官也.”我以为,这倒不是在鼓吹民粹主义,而是强调了社会正义的社会性、人民性、常识性,即在公权力(警权)被严重滥用的当下,不能忘了“天理”与“良知”的价值.


【摘自《南方都市报》2012年8月15日/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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