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中的法律壁垒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484 浏览:93384

【摘 要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由于法律形态的单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合理、融资困难等瓶颈,从而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文章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中小企业产权多元化发展、强化治理结构及拓宽融资渠道等观点,以期为中小企业突破瓶颈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瓶颈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地位及作用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一路领航,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而规模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的增加值年均增长28%,这说明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非常大.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和怎么写作价值已经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中小企业上缴的税收占了我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65%的发明专利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中小企业完成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7年,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考验.如何使得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企业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中小企业由于受人员规模、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往往只能是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等少数形式出现,企业治理结构上也多是家族式经营,这使得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受局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产权不明晰,增加企业运作的负担.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家庭成员之间产权不清:在其发展初期,受自身资本限制,多数情况下必须集家庭成员的全部力量,才能使企业顺利运转,以致其产权从企业原始积累时就未在家族成员间真正界定清楚,这为以后家族成员间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中小企业与外部产权关系不清:创业初期,部分民营企业为了获得税收、贷款等政策支持,挂靠集体或国有企业,即戴“红帽子”.随着企业的发展,“红帽子”的存在模糊了中小企业的内外产权关系.这种模糊产权关系导致“红帽子”企业债务清偿责任主体不明.同时,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企业内部财产所有权归属也会引起争议.不论家庭成员之间,还是企业与外界之间,产权不清都将导致产权纠纷,增加企业运作的交易费用.

2.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家族化”,机构设置不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形态比较单一,多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现象相当普遍.企业经营者处在“家长”的位置,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威.以其为首形成的等级制结构是一种差序式格局.这种格局是私人关系搭建起的蛛网,从蛛网中心至,私人关系的紧密程度和信任程度是递减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大概有两种模式,一是集权化组织模式,即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管理层面基本为二级式,企业主或其家族成员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层任厂长或经理,完全控制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设二级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最高领导层的经营决策.这种组织模式属于典型的集权式直线职能制,普遍存在于规模比较小、产权比较集中、内部管理层次不复杂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中.二是相对分权化组织模式,即企业内部设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但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3.法律形态单一及资本、证券市场不够发达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很大困惑.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是资金问题,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而自身积累、内源融资又极其有限.由于很难达到资本市场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资本和规模要求,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金.从股权融资看,作为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唯一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很高的上市条件,中小企业面临着市场进入壁垒.虽然中小企业板已于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但中小企业板市场实际上只是深圳主板市场中的一个板块,除了降低了中小企业上市股本要求之外,在上市资格、审批程序、监管标准等方面与主板没有区别,所以对缓解我国数量众多、长期效益好但规模小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作用有限.我国现有中小企业1000多万家,已上市的中小企业仅有100多家,不足万分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板的设立主要是面向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主体的现实所相悖,决定了我国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不可能通过中小企业板融资.

与直接融资相对的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进行的融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信贷融资的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四大政策性银行,加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银行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也就进行了区别对待,这使得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取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

三、如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法律壁垒

从前文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形态过于单一,治理结构过于僵化,使得企业在产权、治理结构及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参照大企业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企业主对企业控制权旁落的担心及对外部职业经理人忠心及能力的怀疑,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虽然降低了写作技巧成本,但受个人决策能力及有限信息的限制,企业主很难做出科学决策,日常经营管理也凭企业主的个人主观意愿.中小企业要实现进一步发展,必须参照大企业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具体做法如:稀释股权、实行股权多元化,中小企业要向现代产权制度过渡,明晰产权,既要使中小企业产权在企业内部得到清晰界定,还要明晰外部产权关系及与国有、集体企业部门间的产权关系.

2.加强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机构设置.(1)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业已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缺乏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2)应加大对经理人员背叛企业的惩治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甚至打消企业主外部职业经理人忠心及能力的疑虑,有利于中小企业积极促进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实现.(3)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展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要求讲诚信,否则社会缺乏必要的诚信,即使再好的治理制度也会失效,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而言,在不具备大企业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要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4)还要强化中小企业董事会建设,在董事会中既要有企业的创业者还应包括代表资金和技术的新股东董事.选择合适的人选担当董事应从以下三种职业领域引进:行业专家、管理专家、财务和资本运营专家.

3.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直接融资而言,一是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二是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

就间接融资而言,首先国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规范担保机构.国家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担保体系,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物,避免过去只有通过抵押才能到贷款的现象;其次要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诸多原因中,银企信息不对称是其原因之一.银行在放贷之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与对大企业的贷款相比,银行担负着更高的成本,但同时还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而在欧美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都建立有完备的征信体系,银行在放贷之前,查一下征信体系就能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样就大大减轻了银行的成本和风险,也让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有更多的积极性.而我国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从2006年才正式开始,但这项工作的开展近来却一直不顺利.在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银行作为信贷资金的提供者也有着自己的考虑.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使用资金的中小企业在经营信息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就有机会在贷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者事后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反过来,银行当然会对自己的风险想方设法进行控制,这场拔河的结果就是银行的贷款门槛越升越高,中小企业的资金龙头被越拧越紧.因此,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中,不能一味强调银行的作用,政府要调动银行、企业以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义务.

总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种种法律壁垒造成了不少的障碍.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就要努力消除壁垒,对中小企业制度上作出科学的安排和创新,以期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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