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法律困境解决途径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55 浏览:18531

摘 要 近年来,高职院校的飞速发展使其学生组成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原来的社会精英到普通劳动者.但高职院校在应对这种变化时,却缺乏准备,导致学生管理滞后,影响高职教育健康发展.分析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法,对高职院校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关 键 词 高职院校 学生管理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

当前,我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有1000多所,占全国高校一半多,高职在校生将近800万,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一半多,俗称“半壁江山”.高职院校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新模式,开拓与创新空间大,深受一线和基层的欢迎.然而,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在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高职院校学生作为高考录取中被排在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学生,他们高考分数较低,基础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上进心不强,生活散漫,不服从学校管理等等.加上现行学生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落后日益凸显,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纠纷不断出现,学生诉校案的频现报端,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当前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从学校层面上看

1.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有序的体系.当前,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就大学生管理对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做出了普遍性的要求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再也没有针对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主体的更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即便有也只是参照普通高校的规出一般性的要求,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欠明确,三者各自的权利、责任尤其是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还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各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又无统一要求,实践中出现各种于法无矩的现象在所难免了.

2.高等学校管理的法律存在缺陷,相关规定过于粗陋,没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这里我们不禁要问,相应的纪律处分是什么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学校而言,什么样的情节是严重的,给予什么样的纪律处分,完全就交由学校自己单方面定夺了.而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任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实是给学校滥用学生管理权提供了温床.

3.高校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情况较为普遍.高校的不断扩招,生源质量的不断下降,不可避免地给高校学生管理增加了相当的难度.于是,我们看到,有些高校便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考试,开除学籍”、“将学位证书与英语四级证书挂钩”、“男女学生同居开除”等等.学校的“土制度”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方便学校管理,至于学生的权利、尊严,学生的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高校自己制定的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利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校规中权利与义务设定的严重失衡,说明我们对学生权利的漠视.如果高校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发生各种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就不足为奇了.

(二)从学生的权益层面上看

从实践上看,高校学生管理中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人格权公正评价权和婚育权等权益的现象.

1.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问题.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处理这类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办法中所列举的学生人身安全伤害的情形主要有:(1)因学校的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一般多发生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宿舍中:(2)学生之间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例如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伤害:(3)非学校主体基于学校场所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如校内食品经营者出售不合格食品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4)意外、偶发性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以及学生、自伤等等.近年来,学校在教学工作、食物卫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由此引出的诉讼等经常出现,学校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2.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权的法律问题.近几年,不少高校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学历和学位授予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如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有些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高校规定,考试的一经发现,给予自动停学一年处罚,有些学校的规定则更为严厉,考试一经发现即对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还有不少学校在诸如谈恋爱、疾病等问题上也是制定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2002年重庆某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2004年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因在教室“卿卿我我”被开除等案件,学生都将自己的母校推上法庭.北京科技职业学校航空学院大二学生陈平(化名)日前因“男女生交往过密”等6条“罪状”被校方劝退.山东某高校一名大一学生近日被学校作了“退学”处理,学校给出的理由是:该学生患有Ⅰ型糖尿病,不符合相关规定.从这些案例中,涉案学生毫无疑问地指责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3.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人格权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来,学生的隐私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的学校为监督和管理的需要,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二00三年八月,上海一名大学生因高中母校把他与女友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公开播放而把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

4.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公正评价权的法律问题.《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但这方面吃官司的高校却比比皆是.如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张某因学校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张某一审败诉.在成都,放弃读重庆大学而选择读职校,谁知读了3年后却拿不到.无奈之下,25岁的陈涛(化名)把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告到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书.”高校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没有颁发给学生书、学位证书,与相关法律是相抵触的.

5.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婚育权的法律问题.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禁止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怎么写作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今年30岁的唐博士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她出现了长时间子宫出血,经医院诊断不宜做人工流产,否则将永远丧失做母亲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博士请求休学生育的申请被校方严词拒绝,最后不得不退学离校.显然,学校的规定跟法律有相悖之处.

二、解决途径

1.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应健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的范围和操作步骤,明确高校以及学生在各种事务上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规定学校在管理学生问题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应当列明哪些事项不允许做.应当从立法上厘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应由法律保留的范围,对于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详细而具体的规则,从而减少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对大学生权利的内容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大学生明白自己的哪些权利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从而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明确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职权,使高校明白自己的权限范围,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以及怎样管.高校和学生如果都能从法律法规上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来说不啻是一件幸运的事.

2.从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层面上看,须有法可循,并依法管理.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学校当然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依法”,离开了“依法”,就有可能违法,就会侵犯、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种实施条例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跟法律法规相违背、抵触.同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要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杜绝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学生、支配学生的惯性思维,切实依法管理学生、处理跟学生之间的纠纷,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的权利,并认真保护学生的权利,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与依法管理相结合.

3.从纠纷解决的手段上看,可以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多项教育法规中都明确了学生享有申诉权和诉讼权.事实上,高校与学生发生的纠纷,多数是可以应用调解手段解决的.所以,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能够应用申诉,然后调解的手段解决问题比进入诉讼要更为有效和有利于解决问题.然而,事实是教育法规在规定了申诉权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学生如何行使这项权力,更没有规定高校在维护学生这项权利的时候有什么样的职责,因此,笔者认为可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完善校内申诉的程序.让学生感到申诉有门,是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的前提和有效途径.从最新通过的《人民调解法》来看,我国现在也是极为重视调解工作的.用调解方式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无疑也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4.在学生的权利保障方面,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高校在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应重视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做出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如决定前明确告知本人、决定书要及时送达本人、有一定的时限内进行等.规定.同时,应明确赋予学生某些程序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此外,还应明确学生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最高救济方式,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学生既可以通过校内救济制度(即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行政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教育仲裁制度来解决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行使诉讼请求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支持其主张的权利.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的合法权利应能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只有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出发,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才能有效避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出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培养出高水平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奠定基础.

众接吻被学校劝退.新京报.2006-10-15(6).

[6]杨晨光.得了糖尿病,能不能上大学.中国教育报,2007-12-8(2).

[7]郭文才,王晓岚.高三时与女友亲吻校台播放,大学生怒告母校.新闻晚报.2004-02-19(4).

[8]陈新娣.好学生拿不到,一大学生状告学校一审败诉.扬子晚报.2001-06-08(5).

[9]黄旭阳.大学生拿不到状告学校索赔两万.成都晚报,2008-09-03(7).


[10]陈虹伟.教育时评:高校禁止婚育规定与法律冲突.法制晚报,2005-02-06(3).

[11]邹敏.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文教资料.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