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文化基础―尚法理念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117 浏览:32514

摘 要 本文从法治的文化基础――崇尚法律的理念出发,论述了影响法治理念的因素:一是法律本身的内在动力强化,二是对法律的外在教育.

关 键 词 法治建设 尚法理念 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9-01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思想日益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所接受,实行法治已成为当今的时代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离现代法治国家的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我国的法治理论重视制度建设,而忽视制度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对法律的信仰和崇尚.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时期 ,社会的巨大变革使人们开始关注法律信仰问题,而崇尚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和崇尚法律

法治理论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名著《法律篇》.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服从法律的统治”.法治应包含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和崇尚,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崇尚法律一般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极度相信和尊敬,并以之为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它根源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因此,法律信仰是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结合,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精华所在.

二、影响崇尚法律理念的因素

崇尚法律的理念作为法治的文化基础,是支持法治的精神力量.缺乏这样的精神,法治就缺少了最重要的文化基础.在现代法治的建设中,建设积极的法治文化一直是所有国家所面临的重大任务,这个任务的核心是建设法治的价值观.

(一)法律的内在因素

1. 法律的普遍性

弗里德里克.波洛克爵士指出“只要行使的是任意的权力,那么无论它同其所依据的东西有多密切的关系,也不管它是否符合任何人为定义的语词,它都是与一般法律观念相违背的.”哲学家与法学家都强调法律同普遍性之间的联系,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西塞罗也强调说,法律是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

只有法律具有普遍性,“人们才能够预见到尚未起诉的情形的法律后果,进而能够在因此而变的较为确定的未来时间中安排他们的行为.

2. 法律的稳定性

由于法律力图增进社会的秩序价值,因此它就必须注重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观念.正如我们所知,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为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这种模式.


稳定性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的内在属性.法律不稳定之所以会危害法治,因为一方面它破坏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持法律的稳定对于一国的法治至关重要.

3. 法律的发展性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莫测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人们也不会去遵守没有实际意义的所谓的法律,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化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

4. 法律的实效性

哈里W琼斯认为,只有当构成社会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大多数私人公民――的实际行为与宪法规定、制定法规定或判例法规定所指定或认可的标准相一致时,这些规定才在该社会中具有实效,这时的法律对于广大社会公众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人们的行动指南.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然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确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就是专制而不是法律.因此,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二)外在因素―法治教育

崇尚法律理念的产生,无外乎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自觉这两条途径.法律的内在动力强化了,那么对法律的崇尚首先在于法律精神的内化.要实现这一过程,需要通过学习、体验、影响等方式 ,使法律精神最终被个体吸收和内化.因此,对于树立公民的理性法律意识以及直接的信仰,法治教育不失为一个比较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和措施.

1.重视法治精神的培育

明确社会法治教育的目标,我国当前实施社会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我国法治的实现.社会法治教育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治的知识、信息、观念和思想的传播 、启蒙和教育 ,使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形成我国法治建设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相应的法治精神,从而推进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所以,当前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要把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作为其首要任务.

2.调整社会法治教育的重心

在社会法治教育中,尽管一定法律知识的普及,一定法律条文的宣讲是必要的,但是仅仅进行具体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在社会法治教育的实施过程中,除了进行以法律具体规定为内容的教育之外,更要重视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纠正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偏差.我们可以从最为基本的权利观念和法感情的培养人手,灌输法律价值观,使人们认识到法治正是自己需要的.

3.改革社会法治教育的方式,拓宽教育途径

社会法治教育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针对不同层次和特点象 ,采取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和人们喜闻乐见的方法进行直面、直观、生动的法治教育,让人们容易接受也愿意接受 ,并能切实地感受到法治的价值目标正是自己所追求的,从而使他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接受、信任、尊崇、信仰法治.

通过各种途径培养法治意识,一旦在国民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国家的建设将不再是不可企及的神话.如果中国社会生出新的信仰,希望会是对法律的信仰,希望是对法律的崇尚.

注释:

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