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121 浏览:117851

[摘 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恶意诉讼的存在主要是由立法缺失以及社会诚实信用的缺失等方面原因所致.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和谐.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确立并完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形成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合、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制度.

[关 键 词 ]恶意诉讼;立法缺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

保护公民的诉权和保护当事人不被非法诉讼侵害是规制恶意诉讼的两大主要目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应当遵循这一理念.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恶意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为达到不法目的非法行使诉权,有意识地通过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次,恶意诉讼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应当包括财产上的,也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因为恶意诉讼者无合法依据提起诉讼,不仅给相对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也会扰乱相对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困扰.

根据上述分析,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诉讼领域范围之内,有别于刑事诉讼领域的恶意控告或恶意告发.

二、恶意诉讼存在的原因剖析

(一)实体立法方面的缺失

1.恶意诉讼的定义缺失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概念缺乏立法上的定义影响了人们对恶意诉讼的认识及研究,更不用说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因此将导致学界对恶意诉讼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本性的概念不明确也造成后续的研究混乱无序.而恶意诉讼规制制度也随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谈不上进一步的完善和充实,这也导致学术研究的止步不前和司法实践的无章可循.

2.恶意诉讼行为人赔偿责任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专门性规定,仅在宪法、民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在知识产权法中有相关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最明确、最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但是,其他有关制裁恶意诉讼的责任规定的过于简单,对恶意诉讼行为人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以及受侵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如何实现其相应权利均没有具体规定.

3.缺乏刑法的保障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定性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应按照《刑法》第305条定伪证罪,或者按照第307条定妨害作证罪,但都有失偏颇,这些近似的罪名不能很好地反映恶意诉讼行为.而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诉讼欺诈侵犯的主要客体的性质决定诉讼欺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归入妨碍司法罪的范畴.但是现行刑法在妨碍司法罪中并未对诉讼欺诈作具体规定,因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诉讼欺诈行为只能认定其无罪,因而,这也成为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屡屡发生的一个主要因素.也有学者指出这类诉讼欺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当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对诉讼诈骗的概念作出界定,对其特征予以总结,进行详细分析、论证.总之,目前我国的刑法对于恶意诉讼入罪问题还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定,因此缺乏对恶意诉讼进行遏制的最严厉手段.

(二)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


1.审前准备程序不完善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写作技巧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审前程序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以及法官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目的是为了更好、更高效地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开庭审理之前有一些准备程序,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体系,而且诸多审前程序的设计不够详细,不利于操作.例如,对原告的诉讼资格审查不够严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不够全面,这就给恶意诉讼提起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2.诉讼费用承担不合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即使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诉,依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顶多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己,即使恶意诉讼者被依法查出,其至多被处以1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风险成本是很低的,与一旦恶意诉讼成功之后将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显然微不足道.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缺乏直接的、明确的规定.

3.案外人利益保护措施缺失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受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也没有赋予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侵害的案外人无法进入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者当诉讼结束后,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案外人无权申请再审以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因此,当恶意诉讼的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时,受到损害的案外人没有司法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4.监督制度缺失

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诉讼的动机是要通过启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实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诉讼程序对他们而言是一个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而非分清是非责任的途径,因此他们多请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检察院无法对此提出抗诉.而对于因恶意诉讼获得的生效判决,由于原被告串通的缘故,通常法院认定的事实符合民事证据法律规范,因此检察院也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抗诉.也就是说,对于恶意诉讼者带来的损害,受害者往往无法通过检察监督途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