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60 浏览:11015

【摘 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然而,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很多缺陷,在现实中,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0-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检测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①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检测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②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执行召回制度的情况,西方发达家在推动召回制度的实施上都是以推动主动召回为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注释:

①.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②杨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