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股东的法律地位权力制衡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231 浏览:108842

【摘 要 】公司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动力,公司制度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人类经济史的奇迹;资本主义经济从萌芽至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制度功不可没,并且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公司制度的成熟与否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公司实务中,争夺控制公司的权力是公司出资人之间权利博弈的前沿阵地,笔者从控制股东权力的渊源及制约谈点粗浅看法,以期寻求矛盾的平衡点,规范公司决策权的合理运行.

【关 键 词 】公司制度,股东,控股,权力规制

一、公司控制股东的定义

我国公司的控制股东没有确定的定义,这是因为公司的控制活动所构建的法律规则体系并不取决于对控制股东在法律上的定义,因为针对不同种类的公司、股权分散程度的不同,公司难以从股权持有比例上划定界限.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控制股东的定义,但是对母子公司是予以明确规定的.从控制关系的密切程度而言,母公司一定是最有控制力的控制股东.母子公司关系的结构产生于控制股东本身必须是公司的情况下,而控制股东则包括自然人;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标准一般高于控制股东与被控制公司关系的标准;控制股东负有的法律义务当然适用于母公司,而母公司承担的全部义务不一定均适用于控制股东.

区别了母子公司与控制公司和被控制公司的关系,就有基础探讨控制股东的定义.控制股东是指持有被控制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过半数(这种情况已达到母公司标准),或者虽然其持股低于被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半数但能够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安排公司董事的半数以上从而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财务政策等重大事项施加决定性影响,以及其他能够依据章程的安排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对公司发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二、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的社会基础

(一)公司是由多数投资者共同联合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全体所有者的意志,从而体现公司的意思能力和行为.由于每一个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不是完全等同的,且投资者对公司的债务只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法律上的股东地位的平等不可能必然导致投资者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的权利的平均分配.

(二)公司制企业的机制在于共同投资的活动创设了一个独立于全体投资者的新的主体.公司可以独立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以使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远离了公司经营的风险,资本的联合取代了人的合作的本位,人合发展为资合.因此,配置公司控制权的要素就是资本而非投资者的人身资格.按照每一股份行使一个表决权的公平规则平行分配决策权的结果就是谁持有公司的多数股份,谁就拥有控制公司的权力.

(三)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存在和维持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首先,从股东的共同意思来看.股东们合资组建公司,由于享受有限责任的风险防范利益,公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进行控制是先于公司组建而达成的默契,这既是理解一股一票决策机制的必然共识,也会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认可,而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前就是形成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投资者加入公司设立的行为,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因此控制股东控制公司表彰了公司社团的集体意志.

其次,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意识和动力不足,具体经济体中的协调和指挥活动应当由出资最多的投资者实施控制并没有受到社会和政府的质疑,商业社会自身锻造了许多的运行规则,而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制度正是其中之一.这一规则一直到发展出公司控制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性权利的状态,导引了现代社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研习和制度再造.

第三,股东利益本位是公司制企业大树保持常青的根系.过去的理念尊重股东按自己的理解甚至以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判断在股东会上,因为虽然股东利益的冲突是公司本质的另一面,但公司经营的常态情景中,所有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之际会促成公司的利益,公司的最大利益是股东全体共同利益的所在.股东利益本位,强调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个别性,其服从于主体的独立意志,在公司利益混成中的它具有鲜明的个性,股东加入公司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公司章程所表现的共同意志是股东个别意志的抽象和提炼,公司必须服从于股东的个人利益追求的宗旨.

三、公司控制股东法律义务的构建

公司法强调在公司股份平等的基础上,公司的股东不分大小区别均等行使股东权,甚至主张股东行权完全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资本多数决是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表决机制,是公司法最可选择的公平手段. “多数决的结果是多数权利意味着全部权利,少数权利意味着没有权利”,资本多数决原则体制下的公司意思的形成和贯彻机制天然存在着不公、歧视甚至压榨,但是从纯经济的、自然的利益形成结构看,公司法的制定者不可能提供出另一套的替代原则,可以断言的是任何试图根本动摇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必然会因为触及公司—这一建筑结构的地基而使立法动意者怯步.

四、公司控制股东权力规制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控制权产生于资本的品格和人和的信赖,如同民选的政府对公民社会承担诚信义务一样,董事以及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公司施加影响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从公司的所有者关系看,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为公司被赋予法人资格而使董事的诚信义务关系的委托人成为了公司,董事仍然不能排除对股东承担信义义务.须知诚信义务是对管理人而言的,并非专属于董事,这也就是说,控制股东一旦实际上管理公司义务也就发生了.因此可以讲中小股东对控制股东的信赖基于自然的经济关系.让控制股东同时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就是体现以公司为集合体负载公众股东利益的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般和公司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善意治理往往同时符合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双重利益机制.但是在有些环境和特殊的事项中,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会发生冲突,如股东大会决定增发新股将导致稀释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持续数年不分配股息和红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向教育基金会捐款等,这时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会处于冲突状况.公司控制股东在这样的背景下,其对董事会施加的影响就可能有利于一方而损及另一方.这就需要一个平衡点,就是要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处于善意并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正当性的标准,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在公司法中作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规定,公司在章程中作出例举式规定,规范控制股东的决策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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