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应宪政意识为核心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17 浏览:20032

摘 要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承担着启迪民智、传播法律文化、培养法律意识的重任.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方法上重视具体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灌输,而轻视法律意识的培育.这样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存在颇多局限性.我们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政意识为核心,引导公民驾驭法律的价值与原则,形成正确的法律评价取向.

关 键 词 法制宣传教育 宪政意识 法律评价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4-01

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但是,真正大规模、系统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的1980年代中期.二十多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硕果累累.但毋庸讳言,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

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宣传教育的目的与路径.具体而言,就是摒弃以就事论事地宣讲法律条文为主要方式的应景式的路径,而采取以塑造法律信仰、培育法律意识、特别是树立宪政意识为主的路径,逐步引导公民驾驭法律规范的价值与原则,达到使广大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的目的.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以宪政意识为核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一、宣传宪政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一个人掌握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徒然.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①诚如斯也!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培育国民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真正使法律意识、法治观念融入每一个公民的内心,成为每个公民文化心理的一部分,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意识和追求.

“公民宪政意识”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蕴涵的是公民对宪政的认识把握和主观心理感受,体现了公民对宪政的信仰和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宪政”指动态的宪法,即以宪法治理国家的方式.宪政的价值品性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而这一价值的追求离不开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公民宪政意识的强化将推动了宪法从“政治法”向“权利法”的转化.惟有不断改善公民的宪政观念,营造良好的宪政氛围,才能使宪法不致沦为一纸空文,进而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飞跃.

二、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了公民宪政意识的树立

宪政意识几百年来深深地根植于西方的文化、历史、社会之中的,它是西方文化的典型产物.而我国的本土资源里是缺乏宪政文化的.

首先,传统经济基础难以孕育宪政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男耕女织、“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其真实写照.几千年的专制统治文化,无法孕育个人意识、主体意识,个人被组织在家国之中,形成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妨碍了与宪政的诞生.

其次,我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里缺乏与法治意识.(1)专制文化.西方的主体是人民,体现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的主体是君主,实为专制.(2)德治文化.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的名言堪称西方宪政文化的经典概括:“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的是性善论,因为人性有向善的一面,道德的教化才成为可能.例如孟子认为:“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②(3)义务本位.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上,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则是权利本位的.他们把法律当作维护权利的手段,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以正义女神比喻法律,人们对法律有亲近感和认同感.

再次,法律信仰难以深入人心.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从容为守法信念而死,表现出对法律的“愚忠”.而在差不多同时期的孟子与其学生桃应的对话却表现出人们对守法的漠视.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中国人的终极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三、我国宪政实践中的观念偏差亟待正本清源

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存在诸多缺憾,究其根本依然是宪政意识的缺失.一方面,国家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并没有在近代中国社会内部自然生成,而只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因此,近代以来,中国宪政实践对国家权力有着巨大的依赖性,在思维方式和路径选择上往往迷恋于国家主义的理性设计,忽视人们生活世界的种种需求.诚然,国家主义的宪政发展思维方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反映了近代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实际要求并有其进步意义.然而,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它将导致与建立“有限政府”、“法治国家”的宪政要求相抵触,最终陷入宪政发展的现实悖论.另一方面,工具主义倾向严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一直被作为一种工具而运用,即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宪法既然没有成为公民的权利宣言和社会契约,也就丧失了其权威性和至上性.当宪法和法律被作为一种工具对待的时候,人们对宪政就无法产生发自内心的尊崇与信仰,宪法与法律统统沦为社会规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更重要,必须把法律知识的普及统摄于法治精神、宪政意识的传播之下.通过大力宣治对于国家发展的历史作用,激发公众自觉投身法治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大力宣律至上、程序正义、权利本位等现代法治理念,使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引导公民正确对待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使其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

注释:

①邓世豹.中国法治进程调查报告2005――以广东省法治环境调查为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②孟子告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