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罗马法时期合同之债的核心――“法锁”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84 浏览:10492

摘 要: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开启了各国关于契约法律制度研究的先河,不仅造就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契约法传统,还为现代契约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作为罗马法时期合同之债的核心,"法锁"思想对契约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罗马法时期的契约精神,旨在分析出"法锁"思想的优势与不足,为现代契约法律制度分析提供一点方向.

关 键 词 :契约 合意 债 法锁

一、"法锁"概述

(一)"法锁"的来源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罗马法中关于契约本质的完整概念是"合意"加上"债",二者缺一不可,而"法锁"又是罗马法债的本质,因此关于合同法律思想中"法锁"的研究,最终要归咎到对债的研究之中.

债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来源于罗马法时期优士丁尼的著作《法学阶梯》:"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而在《学说汇纂》中对"债"的定义有了略微具体的阐释:"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者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予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根据罗马法时期对"债"的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债"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人们可以根据债的这种关系请求相对方实施其应该实行的行为,即这是一种请求权,而享有该权利的人就是债权人;另一方面,同样是基于债的关系必须向相对方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就是给付义务,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人,就是债务人.国家所认可的或者说国家法律规定的"债",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结成关系的依据,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关系能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这种关系依据的"债"也就成为了拘束当事人双方的"法锁",而这,就是罗马法中债的实质所在.

(二)"法锁"的含义

罗马法上所说的"法锁",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法律上的锁链.特定的当事人双方因为国家所认可的"债"结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使双方像被锁链连接在一起,这种关系不仅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而产生,而且还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被认定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而也就产生了"法锁"的概念.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也对"法锁"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阐释:"人在成立债的关系以前,行为自由,不受他人意思的限制,而在债成立以后自己就好像被戴上了锁链,行动受到了限制,并且会感受到他人对自己的管束."


在罗马法体系中,市民法关于契约的规定深刻体现在契约等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加"债"上,而特定的仪式或形式正是使债附加于"合意"之上的必不可少的纽带,如果没有这个纽带,那么当事人的"合意"就是无意义的合意,这在市民法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债的本质是"法锁",而"债"又是契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可以说,契约也是"法锁".

"法锁"的产生与当时的交易习惯息息相关.在古罗马的早期社会,交易的双方多为相邻之人或相邻的部落与宗族,交易的标的也仅限于土地及日常消费等为数不多的类别,再加上语言文字的不发达,因而交易双方的合意,尽管对一项交易的产生必不可少,但很难成为该项交易获得社会认同及维护的关注焦点;相反,交易双方为了实现交易而举行的仪式,为了交易而必请的相似度检测证人,同时在交易仪式之中必然陈述为相似度检测证人一贯耳熟的格式言辞,这一系列的形式才是使此项交易为证人所认同即为社会所维护的关键所在.由于交易双方与证人均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相对狭隘的社会空间,证人的证明力便是社会最自然的强制法力,任何不服从证人证明力之人,均将为该社会人群所唾弃,任何缺乏证人证明力的契约均不受司法的保护,而任何忽视社会责任试图作伪证之人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早期的合同注重形式多过注重内容.

二、"法锁"思想

(一)"法锁"思想之进步意义

"债"这个"法锁"的作用主要在于能够约束一方当事人,赋予其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责任,从而可以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活能够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它否定了神的意念.契约由"合意"加"债"而构成的思想出现在市民法的规定中,该规定不仅对契约中当事人的合意进行了描述,而且还强调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契约构成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古罗马时期有部分的自然法学家认为在自然中有真正的法律,这个法律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一切制定法都应该以自然法为标准."法锁"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了这些自然法学家有关"法律是神的意志"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第二,"法锁"思想的提出最大意义在于区分了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所谓个人意志主要是指当事人个人的意愿,即在进行交易时体现于契约之上的个人意思表示.国家意志,则是表现于外的法律规则.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而契约并不是法律正义的根据,国家或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或是来自于契约,它也未必是正义的.到罗马帝国后期,当罗马契约观念与源自犹太教的上帝与人立约的观念相互结合以后,随着基督教和上帝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神国"与世俗领域的"俗国"影响的加强,法律契约论的思想迅即向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倾斜.这个时候,人们才逐渐认为服从契约,即是服从法律,进而也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因此,以"法锁"为核心的契约观才逐渐将包含"合意"的个人意志与注重"法律"的国家意志区分开来,这对于后世契约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契约是法锁"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早期合同神圣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相互的约束,交易形式也受到神圣仪式或其他形式的限制,使得契约的成立得到较好的保障,从而体现了契约神圣的法律思想.

(二)"法锁"思想之缺陷

虽然"契约是法锁"的思想有其优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过分强调了契约的形式而忽略了内容.这一时期,只要交易形式符合要求,即便当事人是在受欺诈或受胁迫时达成的交易协议,也不会影响契约的效力.在早期的罗马社会,除了商品领域以外,罗马社会的其他要式行为都要采用严格的仪式,才能发生罗马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实行严格的仪式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一方面是罗马统治者对社会控制的需要,在实质层面上,更是由于当时罗马社会处于早期,以农业经济为主,动产在社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资源有限,人们对财产交易安全的关注大于对交易迅捷的需要.

三、结论

罗马法"法锁"思想的提出无论是对于债还是契约的发展都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它使后世法学家对理解二者的关系有一定的指引作用,现代合同法律思想也在此基础上得到不断地完善.因此,可以说,虽然作为合同法律思想流变的最初阶段,罗马法关于契约是"法锁"的思想对合同法的发展有其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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