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82 浏览:11484

【摘 要 】长期以来,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的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很多地方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盲区,财产刑执行难、监督不到位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文就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阐述了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提出对策和方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 键 词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一、引言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其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财产刑的执行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当前随着财产刑适用的增多,财产刑执行难、执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也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主要集中在对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执行监督上,而对于其它方面的刑罚执行监督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长期处于被忽视和埋没的地位.

(二)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虽然规定了一般性要求,但刑诉法的这一规定还远远不够,对于有关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便于操作,还需要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细化.


(三)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有限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限制,人民法院作为财产刑的审判主体和执行主体,在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而现行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获知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情况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的信息都没有掌握,无法介入也不会主动介入,财产刑执行与执行中法律监督相脱节,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缺乏措施和手段.

三、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对策及方法

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督方法和途径,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应成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的重要体现.

(二)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保障财产刑执行的信息畅通

基于目前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与加强检察监督工作严重不对称,当前,检察机关应以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主动与该法院加强协商沟通,共同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协作机制,努力做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促使财产刑执行工作规范进行,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效开展.

(三)要积极探索完善财产刑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判决后法院应将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通知文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执行完结后的执结通知书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执行变更,应将相关文书材料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财产刑执行变更裁写作度.从程序上赋予执行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相应的权利,如,规定出现可能影响原财产刑执行的情形时,被执行人有权提请执行变更,启动变更裁定程序,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者的身份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变更裁定程序.三是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被执行人认为审判机关及其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并及时答复控告申诉人;其他人员检举、罪犯在履行财产刑时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财产刑的正确执行.

四、结束语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产刑执行工作,促进审判机关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这对于保障刑事裁判的正确执行,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