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法律风险袭来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662 浏览:31490

环境侵权法律风险,这个一直被刻意淡化和忽视的法律风险开始凸显,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十年之内,环境侵权将成为污染型上市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

自2009年以来,我国仅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就已连续发生了30多起:湖南浏阳镉污染、中金岭南铊超标、四川内江铅污染、山东临沂砷污染等.2009年开始的紫金矿业系列污染事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000万元,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污染事件开出的建国以来环境污染的最大罚单,随后法院的判决将这一数字增加到3000万元,紫金矿业因此停产限产造成的损失则至少超过6亿元.这一事件打破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通常处理方式,环境行政处罚不再是污染事件的终结.环境侵权,这个一直被刻意淡化和忽视的法律风险开始凸显.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十年之内,环境侵权将成为污染型上市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

环境侵权将成上市公司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环境法律和政策的收紧凸显了环境侵权的严重后果.环境侵权本身带来的后果往往比一般侵权要严重得多,一旦发生,企业不仅要承担严厉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罚款,高额的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的费用),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污染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构成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企业还要承担因停产治理造成的损失.负担之重,企业往往不堪忍受.

过去几十年污染型企业之所以感受不到这种压力,是因为国家在经济起步阶段,对企业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国家和受害者承担了大部分的污染外部成本.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环境污染过度容忍的态度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环境执法日趋严格,环境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再被刻意掩盖和淡化,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此次对紫金矿业的高额罚单和对集团诉讼的高调支持,显示出原先作为摆设的环境法规现在正在开始成为企业的紧箍咒.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怎么写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这实际上从司法程序上为环保部门扫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诉讼资格不适格的障碍.上述变化意味着,先前被人为阻隔的环境侵权救济的所有障碍已经被消除.2010年9月环保部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尽管这一指南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但是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一指南的发布意味着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污染将会给予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相关的实质性措施或许将陆续出台.因此,环境侵权将成为上市公司不可回避的法律风险.考虑到2010年底我国仅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就接近600家,几乎占到全部上市公司的三成,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环境侵权将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旦侵权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进一步增加了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加剧了环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作为特殊侵权的一种,环境侵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性,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环境侵权后,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与人们的一般理解不同,合法排污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三个实体要件:(1)排污行为;(2)污染损害事实或结果;(3)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均非排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2003年天津高院审结的乐亭渔业污染案即以司法判决的形式首次对此予以了确认.

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当受害人向污染企业索赔时,污染企业必须证明自己的排污不会导致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或人身的损害.这意味着企业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侵权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而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环境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该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上市公司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可能在实际上要替其他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资产透明,执行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受害人往往会选择让上市公司赔偿.尽管从理论上说,上市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企业主张权利,但是要回代赔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这些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这意味着上市公司不仅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同时,在实际上,很可能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

环境污染案件往往会导致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本身就是新闻热点,何况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造成的污染事件更容易成为新闻的焦点.舆论的同情和压力,可能将进一步加重上市公司环境侵权的赔偿责任;一边虚与委蛇、一边偷偷生产的非上市污染企业的惯常做法很难实施;同时公司声誉也会在这样的新闻操作中受到严重的损害.

全面管理,认真应对

环境污染导致的慢性人身损害和渐进式的环境损害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命周期最长的法律风险之一,从法律风险行为(排污行为)发生到法律风险爆发(公害病爆发),周期往往跨越数十年.改革之初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和人身损害的后果目前已开始集中凸显,尽管对其中环境损害的起诉权在政府部门,基于种种考量政府可能会放弃起诉,但是对人身的损害起诉权在受害者,政府无能为力.这些年来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癌症村的报道屡见不鲜,而且越来越多,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类似当年日本水俣病一样的大规模集团诉讼,但是可以预见这样的诉讼在不久的将来迟早会出现.这种基于公害病的集团诉讼将是污染型上市公司的灾难,也是它们今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应对这一趋势?笔者认为,简单地说,起码应该立即做三件事:污染型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环境法方面的专门培训,深入了解环境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全面、系统地识别企业已经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环境侵权法律风险,并对每一种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的后果进行评估.组织专门机构,聘请专家制定相应的对策,例如在公司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尽可能多地使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排污一定要达标,哪怕是超一点点也不行,避免承担更加严重的连带责任.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资料和证据,包括同行业邻近企业的污染资料和证据等.


(作者是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