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法律监督与舆监督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90 浏览:15366

【摘 要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党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又、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军,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关 键 词 】网络时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友曝”越来越多,客观上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检务公开,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发布,对公众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化,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每年全国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司法不公案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党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军,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一、媒体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线索来源

媒体以发布信息为天职,媒体的报道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源.

这是因为媒体触角广泛、反应迅速,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披露,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以前.媒体自身更多的是承担一种宣传功能,对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重视.随着都市类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媒体信息发布的角色本位日益加强,成为检察机关线源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强.

一是媒体提供的信息量日趋丰富.人类步人信息社会后,对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产生的信息也不断膨胀.伴随这一进程的,是各类媒介的蓬勃发展,传统平面媒体版面增多,进入“厚报”时代,网络媒体则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海量信息.

二是媒体提供的信息质地不断优化.新时期,媒体的报道关注领域不断拓宽,时政、经济、民生、社会、时尚,几乎无所不包,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状况.同时,信息的结构也得到了优化,信息质地不断提高,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的信息也自然就“水涨船高”,日益丰富起来.

“反贪靠、反渎靠读报”,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很多.比如云南“”事件,就是网络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而揭出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引出对牢头狱霸的严打以及对监所的整治.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为媒体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深刻影响.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让媒体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及时与方便.能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监督内容.

1.媒体报道的面更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政府都有义务告之.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前媒体不便报道的事项,根据条例都可以报道了,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线源也就多了.

2.媒体报道的角度更深入.

随着传媒业自身的发展,媒体在报道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丰富,不再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披露,系统反映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深度报道近年迅速兴起,客观上为检察机关展开深入监督提供了事实与依据.

还是以云南“”事件为例,如果只是报道一个简单的信息,只是说某服刑人员死了,可能不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反响,也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切.正是因为媒体的深度思维,从深层次暴露了牢头狱霸等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痼疾.表明这不是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质,让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这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起信息的深度披露,也就促成推动了一场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行动.

3.媒体报道的“语境”更多样.

作为媒体,每天能收集的信息很多,公开见报或上网的只是一部份,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发布,这其中既有不便公开、只宜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供相关部门参考的,也有从新闻价值或纪律上达不到发布标准要求的,这些信息,也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同时,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本身可能就隐含着一定的案件信息,可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由头.比如,报道某官员家中失窃巨款:报道矿难或事故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披露某官员有多处别墅或建有豪华大墓等,这些反常的事件,本身隐含着官员可能涉嫌贪渎的信息,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线索.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早已深刻地认识到与媒体合作的重要性,并将媒体的报道作为可以借重的力量之源,广州市检察院在2002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指出,为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注意发现肃清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2005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将媒体监督作为立案线索.


这样做的好处是,网络等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既顺应民情民意,满足群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同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相互促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二者从各自领域担当着社会监督的使命.

媒体除了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线源外,舆论监督的本身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民生事项、社会热点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

1.媒体监督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民事行政检察是最贴近群众、最关系民生的检察工作之一,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姜建初说,民事行政检察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正好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报道领域,尤其是都市类媒体,对民生新闻素来十分投入.

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若运用得好,能形成一股强大的促进检察监督的助力,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造氛围:媒体对案件的,对的宣传,能使群众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反过来促进群众的监督,激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营造一种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形成激浊扬清、人心思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排除干扰:由于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媒体的介入得当,不仅不会“添乱”,反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有效制约和震慑阻挠办案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比如,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是在媒体的干预下,推翻了最初的对执法部门偏袒的结论,最终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彰显,相关责任人得到惩处.杭州的飙车案也是如此.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引起上级部门以及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公开透明,保证了公正公平,让“70码”说成为笑谈,严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可以说,媒体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媒体及时报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反馈回来,能使检察工作更加体现为民特色.根据检方的需要,媒体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进行有意识的配合报道,能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

媒体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助力,检察机关也能为媒体“撑腰”.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可以有效增加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布的案件信息以及检务信息,由于代表公权部门发声,可信度与严肃度都是很高的,比媒体自采的信息,更值得受众信赖,也就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会查办诸多案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这些信息的披露,能为媒体提供极佳的新闻素材,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如果指定某媒体为独家信息发布渠道,则能大大提升媒体在社会的影响力.

三、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构建

良好的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推动,两种监督密切合作,在彼此独立中双剑合璧,可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些方面基本已形成共识,被认为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1.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上,双方可以保持良好的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联络”管道的畅通.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哪些需要媒体帮助的,或媒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提供便利的,都可以协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检察开放,通过新闻发布来实施检务公开,透过媒体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网络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注意听取网民、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媒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媒体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媒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咨询或提出采访的要求,落实报道口径以及篇幅、时机的问题.

2.确立长期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媒体可以确定长期的协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定期主动向媒体通报工作,使媒体了解检察工作重点,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的,要及时提醒:不妨碍案件时,检察机关允许媒体跟踪采访.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将发现、收集的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3.推动彼此的互信,

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还有一个互信机制的建立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问题,以及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的边界问题,这之间的度不好掌握,稍不注意,媒体就可能越界.这就要求媒体与检察机关须有良好的互信,只有彼此信任,才不会因误会误伤而误判,影响双方的合作.

四、媒体需要把握的“度”

1.舆论监督不能干预司法.

在任何国家,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即不能干预司法.因此,媒体对社会热点、对案件的报道要有个度,不能漫无边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期间就表示: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因为“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他认为,“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他举例说,有一个,一个类型的案件就都会关注起来.比如“喝开水死”“鞋带上吊”等,其实,这些案件可能不一样,“”的背后是牢头狱霸,“喝开水”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刑讯逼供.

毋庸讳言,2009年有些案件受到网络等媒体的过度关注后,给司法工作是造成了一定压力的,比如几起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就引起很大的争议.

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是干预司法了,未审先判会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报道,不发表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为好,以免误导受众:对案件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必急于发表意见,以免滋生纷扰.

2.新闻报道不得侵权.

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案件报道,须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如果只偏向一方的观点,就有失公正.或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主观臆断,夸大其词,都会造成报道失实,也就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首先要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要以法治的观点为先导,避免非理性的误导.且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

舆论监督要符合法治精神,要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做动力.这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原则.

同时,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定要与司法部门联系沟通,注意报道的口径与用词的规范.注意报道口径是在案件定性上不能出偏差,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与受贿是两码事.渎职罪又有它的含义,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又有区别,这些都不可以混淆.如果用词不规范,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不能侵犯隐私,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怎么写作业的产品质量和怎么写作质量,也不可轻易定性,不可随便将某一款产品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品牌的问题.因一个数据的不慎形成失实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惨痛的教训,在不少媒体都曾发生过,媒体人应牢牢记取.

注释:

[1]《检察日报》2010年3月11日

[2]《新京报》2010年3月9日

[3]《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