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方式视角下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形成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758 浏览:84718

摘 要 历史最好是用经济和地理去解释.由于各个国家的地理环境条件不同,其生产方式必然存在差异.所以,经济因素对于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从生产方式视角研究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其生成原因和思想的差异.

关 键 词生产方式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差异

作者简介:翟啸林,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5-03

一、中西方地理条件及生产方式的差异

“法律文化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律概念,就如同人们对文化理解的多样化,在理论上对法律文化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的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某一个区域内经过长期的历史传承与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包含着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识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受着当地的自然习俗、政治制度环境、经济生产生活方式、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在法律文化的形成与传承上都有着自己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中西方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的外部特征、内容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多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历史最好是用经济和地理去解释,文化本身的比较只是找出特征,经济和地理的比较才是本质的比较.

“就总体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场合的具体应用而已等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者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等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②,我国文明起源于黄河中下游和长江流域,这样就为我国农耕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相对平坦、肥沃、丰富的土地资源,再加上充足的水源、相对温和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宜我国古代进行农业生产.另外,旱涝分明的四季使得当地居民不得不重视水利的兴修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坚持着以农耕业为主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自然经济生产方式.


相对于古代中国而言,在西方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后来的古罗马,其国家和民族都处于半岛上,陆地面积狭小,山地众多,不适合大量发展农业生产,“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当地居民以狩猎和捕鱼为生,这些产业能够很好的突出个人的力量.另外它们都拥有当时世界上著名的港口城市,捕鱼业、造船业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都相当发达.这也就造成靠海上贸易的工商业成为当时西方经济生产的方式.虽然到中世西欧封建君主实行的庄园制农业经济在当时抑制了商业的发展,但是受到其悠久的商业传统和独特的地理环境的影响,西方商品经济还是很快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二、中西方生产方式对法律文化生成差异的影响

(一)氏族社会血缘关系的不同走向

中国古代由于早期农业的发展,使得氏族部落在某一区域得以稳定的生成、生产和生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适合农耕的区域,主要靠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逐渐发展壮大成部族.而部族之间为了争夺资源和人口,为了本部族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开始频繁发动战争,从而导致中国古代国家和“刑起于兵”、“兵刑合一”的古代法的初步形成.因此到西周,逐渐形成了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法制.“因为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③氏族血缘关系的巩固,不仅促进了族权与政权相统一的、宗权和君权不分的宗法政治和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形态的形成,还使得后来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宗族的统治而采用和推崇“礼”,并最终以礼法相融合的思想和观念进行统治.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贯穿着父权制和跨氏族的国家,但是我们没经历西方古希腊、古罗马和日尔曼人的氏族公社体制被炸毁的阶段.中国血缘家庭和氏族在从母权制跨入父权制的时候,进行了一种顺利的交接,血缘关系作为母权社会的原则移交给了父权社会,并把这种血缘的原则放大成了国家的原则,这是中西方法治思想的重大差别,它可以使我们能够找到中国今天法治建设中种种问题的根源.

与中国农耕文明相对立的西方,形成了以游猎文明和海洋文明为主.工商业、贸易等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得当时西方人口流动频繁,不同血缘的人也得以混杂和混居在一起,血缘关系逐渐的淡化和松弛.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让氏族通过血缘关系难以维持其统治,氏族内部矛盾加剧,从而导致了提修斯改革的发生,迈出了打破血缘关系的第一步.然后又历经了德古拉立法、梭伦变法以及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实现了雅典城邦和雅典法律的形成.而这种相对政治的形成,依赖的不是部族之间的战争与刑杀,依赖的不是血缘关系,而是通过氏族内部的不断争斗和改革而逐渐形成的.而之后的古罗马亦是如此,通过塔里阿的改革和《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平民通过不懈的努力争取到了在私法上与贵族平等的权利.正是由于相对发达的自由商业经济,使得古代西方血缘关系的淡薄,使得西方法具有了一定的性,促进了其权利法的形成.而这样反过来又更加的促进了西方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私有制社会进程中的不同变化

西方早期社会中氏族血缘纽带关系的摧毁,为个体私有制家庭和私有财产关系扫清了道路.这种社会现实给西方人的思想观念带来了一种根本性的变化,即私有制的产生给西方人带来了一个最大的改变:个体得到特别关照和独立意识的产生.西方人的个体独立性是建立在私有财产之上的,古希腊早期叫英雄时代,后来叫做古典时代.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存在决定意识,个体独立性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个体独立性不是不要集体,而是:个体独立性破坏了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之后,在个体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群体关系,,这就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和公民社会.西方的个体意识并不是否定群体意识,它是一套新型的群体意识观念.一个社会不可能只有个体意识,也不可能只有群体意识,否则这个社会无法存在.西方以个体意识为基础构建他们的群体意识.个体意识要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的公正是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是按照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和公平原则制定的.而公平不公平的标准在于公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缔结的契约.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形成了一种契约社会,其国家体制也是按照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西方的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雅典制时代,开始提出用契约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到了中世纪基督教时代,在“旧约”里出现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契约论.旧约是人与上帝订约,“新约”是人与上帝也与人订约,因为耶稣既是人,也是上帝.近代的格劳修斯、卢梭、孟德斯鸠他们的一系列法理思想,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法理思想.

相比之下,由于中国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逐步巩固,中国的群体意识主要是由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中国的古代社会是个体意识建立在群体意识之上的,大家都服从集体是一生下来就定了的.中国也讲个体意识,但是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个体对群体责任的担当,它是以群体为基础的.西方以个体意识构建群体意识,演变成以社会契约为基石的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中国以群体意识为基础的个体意识则演变成道德.

三、中西方生产方式对法律观念、思想差异的影响

(一)国家集体本位思想和封闭性观念

中国自古重视农耕生产,“民以食为天”,重农抑商的思想极为突出.而小农的耕种生产方式以及土地资源的稀缺珍贵,使农民更加依赖和依附于土地,逐渐的形成了“安土重迁”的传统,社会流动性小.一方面,以血缘为纽带、依赖于土地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团体,长期固定在一起生活,使得大家甚至包括财产都彼此熟悉,维持相互关系的更多是情、理而不是法.重农抑商的同时带来的是重义轻利的思想,因此大家缺乏彼此的权利义务观念.而“厌讼”的传统使得大家的利益即使发生纠纷,更多的会选择私了和家族内部处理,而不会送交官府,诉诸法律.这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权利本位意识,影响了、自由、法治等观念的形成.我国自古是传统的农耕生产方式,以家庭、家族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对于家庭和家族的依赖性,也就导致了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的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再上升到国家统治方面层面,集体这个“小家”更要服从国家这个“大家”,促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浓厚的国家集团本位的义务本位法的色彩.另一方面,人民依附于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相对来说生产生活比较稳定,也滋生了人们保守的安于现状,稳不求变的思想,人们缺乏冒险和探索的精神,对政治缺乏热情,对自由缺乏追求.无论是从先秦的商鞅变法、北宋的王安石变法、明代的张居正改革、以及清末的戊戌变法,每次都会受到顽固的守旧派的强烈阻挠,其最终无不是以变法失败而告终.而这种守旧的思想体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更多的是一种文化的封闭性,在“中华中心论”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的是在自己的民族区域内进行传承与发展,在内部保持原有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进行着变革和发展,同时就对外来的观念、思想和意识呈现着一种排斥的态度.在封闭、内向、排外的前提下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

(二)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和开放性观念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国家集团本位的义务本位的观念相反,西方的法律文化更多的强调的是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个人权利本位尤为突出.西方工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得人口流动频繁,不同血缘的陌生人们之间往往靠着商品交易来维持互相的关系.商品经济的发达,一方面,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去努力的追求利益、实现利益和维护利益,自己对于自己的物质权利意思就会格外的加强;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双方缺乏彼此的信任,因此就需要明确交易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逐渐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并逐渐发展为一种法治意识,推动着个人权利本位的形成.而这种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形成不仅是为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受到保护,还是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保障商品经济市场秩序稳定的准则.个人权利本位使个人利益相对于国家利益具有独立和更高的价值与地位,“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标准”,④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需要通过协商等办法来解决,甚至最后可能出现国家利益让步于个人利益的情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启蒙和发展,西方商品经济更加发达,人们追求和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也就更加突出,像《独立宣言》、《人权宣言》,都是他们为了维护和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懈斗争的结果.中世纪前期的欧洲法存在着一定的封闭性,但逐渐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要求法律文化的与开放,从而从根本上打破了中世纪法律的壁垒.

四、中西方生产方式对法律制度、内容差异的影响

(一)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和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就法典的内容程度广泛而言,从事商贸和航海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于只从事农耕的民族之所需,”⑤工商业的不发达使得我国相关的民事性法律缺乏,与之对立的就是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坚持以刑为中心.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刑法和行政法居多,虽然从《法经》到《大清律》,里面也涉及到相关的婚姻、写卖、债务等方面的规定,但是一方面数量相对较少,更重要的是其立法的宗旨只是为了协调社会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手段往往也是通过较重的刑罚来对试图的犯罪者起到威慑的作用,对于已犯罪者的重罚对于其他百姓也起到威慑的心理作用.而一些民事性的犯罪往往也受到“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族内部进行私自的处罚和处理.这点也深深的影响到了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制进程,跟西方相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出台,人们个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居住权、私有财产权经常受到侵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和遗憾.

西方工商业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促进了以民事性法律为主的私法体系的相对发达:一方面,因为工商业的发达,导致在频繁交往的经济活动中需要规范、细致的规则和体系来调节交易的礼仪礼节,并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交易秩序.比如在古希腊时代,各个城邦协调产生了《罗德岛海商法》,里面就包含着各种商业条约和商事法典,因此有关商品生产和交换、商品经济调节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性的法律部门在西方法律和法律文化体系中一直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着私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来保护人民的私法财产和权利不受到侵害.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天赋人权”等人人平等、个人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原则纷纷被写入宪法和部门法,充分展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保护个人权利的私法体系的发达.

(二)法理化的法律至上与道德化的礼法

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关键是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而法律文化的差异,归根结底又是双方之间价值取向的比较.价值取向的比较是将文化比较的方法运用到法律本身的理解上,人们对社会、正义等问题的看法、见解、信仰与情感都是其研究的对象.要理解一种法律的内质,必须深入把握其背后的文化底蕴.不同的民族、国家或地区因文化不同而有着不同的价值状态.因此,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世界大都有稳定、统一的结构与秩序,同时也就形成了他们稳定的思想框架和价值参考系统.所以说法的价值观的差异是法律制度不同的重要根源.这就像:在中国“无讼”思想根深蒂固,大同世界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世界,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正如霍布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是针对英美法的,但它也适用于其他法系,中国也不例外.追根溯源,这是传统中国特追根溯源,这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社会结构和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传统中国的文化,诸如法自然、尚和谐、求无讼等,都是经验的产物.所以,经验或者说是历史是传统中国演进的动力.在西方国家,法是正义的体现,法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最终实现正义.充分说明了在西方国家的正义的不可取代性和个人本位的渊源.中国的无讼,西方的正义,两者虽然表述上不同,但两者分别给予了各自文化、信仰的内核.无讼的思想使中国走向了“道德化的礼法”,正义使西方走向了“法理化的法律至上”.

五、结语

近百年来,我国的法律随着社会变革的浪潮而不断紧随时代的步伐,然而却还是深深地处于传统的笼罩之下,其本质是法律社会性的缺失,没有唤起民众的任何法律改革都是没有基础的,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马克思说,不同的法律文化“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⑥西方的文艺复兴,国王推翻了,极端宗教统治结束了,封建制度垮台了,欧洲仍然是信仰天主教的欧洲,他们强调的是体制和制度.例如卢梭提出三权分离的原则,而不是砸烂天主教.中国的五四运动彻底砸烂“孔家店”,但现代文化里面最基本的法治信仰、信仰、公民观念的国民思想启蒙却未完成.西方法律的发展是以独立人格为先导的,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特别需要公民社会权的启蒙.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博大精深的,联合国订的教师节是孔子诞辰,世界宗教大会订的道德标准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把对西方先进思想理念学习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结合起来,对于建构我国现代法律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的功能是有限度的,而中国的集体本位和传统道德思想则是对法律功能的有效结合.法律规制社会个体行为,道德滋养人的心性.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制是必然的选择,但法制不是最优的选择.

注释: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②⑤[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1页,第243页.

③[美]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1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9页.

⑥张文显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4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