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83 浏览:7031

[摘 要 ]科技的进步是把“双刃剑”,我们一方面在享受基因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生活在基因风险带来的困惑当中.如何确定基因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和保护,显得尤其重要.针对基因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在学术界有两种主要观点,分别是“基因财产说”和“基因人格说”,辨析两种不同观点,从而分析出基因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与利益,确定其法律地位.

[关 键 词 ]基因;基因信息;人格权;财产权;基因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01(2009)20-135-02

基因是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序列,是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一般来说,生物体中的每个细胞都含有相同的基因,但并不是每个细胞中的每个基因所携带的遗传信息都会被表达出来.从孟德尔定律发现到现在,人们对基因的认识在不断地深化.由多国科学家参与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正在21世纪初绘制出完整的人类染色体排列图,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

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说过:“我们的道义或、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对基因计划)作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人类基因计划的研究使得人类的和法律体系必须做出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

1 基因的法律性质

基因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基因存在于人类的细胞中,是人类身体的组成部分,是物质的,那么一旦身体的某一部分与身体分离,例如器官、组织、体液、毛发等,其中所包含的基因又是否可以得到保护呢它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学界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将其视作独立的物,即为物权的客体,而属于该人所有.因此在这个意义下,该部分所包含的基因,当然是作为物的一部分属于所有权人所有;其次,基因是控制生物个体性状的基本单位,人类机体上的所谓“秘密”、“隐私”都是由基因来决定的,又是“人格”层面的Ⅲ.由于基因是由DNA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人类身体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因此就其物质层面而言,基因可以说是身体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尚未与身体分离的基因,当然就是身体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直接适用认得身体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身体是人格权的标的,因此基因也应是人格权的标的.

这里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既然与身体分离的部分成为物,那么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将其抛弃,在抛弃人体组织这种特殊的物时,里面所包含的基因是否也可以被视做垃圾扔掉例如,医疗过程中为达成医疗目的而对病患器官或组织的切除,除有明示反对的意思表示外,可推定该患者有抛弃该组织或器官的意思,那么是否此也就意味着患者在放弃这部分基因财产权的同时也放弃了其中的人格权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之下,脱离了身体的基因,不能视同被放弃的物质,也应当被视作人格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2 基因之中包含的权利

2.1财产权

学界对于基因财产权,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依民法原理,人对其自己的基因享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即每个人对于其基因在研究及商业上的运用享有自己决定权,同时也享有获得利益的财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对于其基因的商业运用并不享有财产权,理由是如果赋予其财产权,将加重医学研究人员过重的负担,阻碍科学研究的发展.第三种观点认为,每一个人的基因都不能说是只属于自己的,而是我们的祖先经由数百万年的演化发展,一代代遗传下来的,我们也将把我们的基因一代代遗传下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基因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财富,没有任何个人、企业或国家,有权利以专利的方式独占任何基因的权利.当然,否认人类基因财产权并不能否认基因提供者个人的基因人格权,具体到利用谁的基因样本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完全应尊重个人的意愿,并执行知情同意原则.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但人类基因的“人类共同财富说”,目前还不能够被广为接受,尚不能在国际上贯彻,只是理论上的发展方向.

2.2人格权

2.2.1基因自主权从物质的角度,基因是身体的一部分,也是身体权的客体.传统民法理论及观念认为身体权只是意味着权利不受外力的侵犯,身体的完整性不受破坏.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行业的日益社会化,医疗中所需要的血液、等不得不来源于其他人.伴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法律和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公民支配身体的行为已被法理所承认,人享有对身体的支配权.自主权已被作为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在对基因的支配权方面,体现在每个人对于其基因的采集、研究与商业上的运用,拥有被告知以及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项运用的权利,此权利同样适用于已经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中的基因.

因此医疗研究单位如果想要使用由患者身上采集、培养的细胞.即使这项研究与原本的医疗目的无关,也应该如实将情况告知患者,并只有在获得告知后同意的情形下,方可使用这些细胞.

2.2.2基因隐私权基因隐私是有关个体基因信息方面的隐私,包括基因组内是否有致病基因、缺陷基因存在;致病基因、缺陷基因有多少及这些致病基因、缺陷基因将可能导致何种疾病的信息.个体基因信息不仅可以揭示致病基因、缺陷基因与个人疾病、个人缺陷之间的内在关系,甚至可用于解释个人的品格、智力尤其是某种潜在的素质.

因此,基因信息作为决定和表征个体特征的重要信息,是个人信息的深层次内容,也是个人隐私的核心部分.不仅要将基因信息列入民法所保护的隐私范围之中,而且必须通过法律单独设立基因隐私权对之进行规范和调整.只有单独设立基因隐私权才能更有效地规范、管理患者的基因信息,保证患者的基因信息不被滥用,防止基因歧视的发生,从而更切实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构建基因法律制度

3.1建立基因的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权客体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基因是天然的,人们不能发明创造,只能发现利用基因,因此基因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当某一DNA序列被科学家通过相应的研究技术分离出来,证明这段DNA编码的RNA及最终产物具有某种特殊生物学功能,便不能说这仅仅是一种发现,而应视其为一种发明.对这个发明中涉及的新研究技术、基因序列和调控元件均可以通过专利保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基因早已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英、美、德、日、加拿大等众多发达国家都相继批准了大量有关基因序列的专利.

3.2缩短基因专利的保护期

上文所述对于基因发明成果,可以考虑授予其专利保护.但是基因毕竟有其特殊性,并且考虑到基因研究的终极价值和平衡利益,在保护机制上应当有别于一般物质.因此,建议缩短基因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考虑定为5年.因为保护期限的缩短,专利实施许可费也会随之降低,并且专利成果也会较快进入公有领域.这将大大减少基因产品的附加费用,促进基因产品的大量生产,使其逐渐成为民众可以负担得起的产品.同时,在为基因研究开发者的投资提供回报机制的基础上,也可避免因为基因投资的巨额利润而加深社会贫富悬殊.

3.3补充道德条款

从英国政府同意开展胚胎研究之时起,人们对于基因的恐惧与日俱增,过去只是存在于虚幻的担忧变成了现实,下一世纪的灾难会不会就是“基因”灾难对于基因研究的必要约束是重要的.联合国批准的《人类基因组宣言》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以及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委员会《关于基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等国际性文件,是进行基因研究应当遵循的国际准则.建议我国也制定专门的基因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人类基因组宣言》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的基因研究成果,不会被授予专利,并应当需求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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