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遇上习俗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06 浏览:129525

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村民们世世代代居住在一个村落里,相互之间难免磕磕碰碰,但他们却不喜欢到法庭上去裁决,为什么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诉讼和调解都为了面子

河北李村有个女孩叫小莉,由于年龄不够,没有登记就嫁给了男方.没多久,男方家里要盖房,女方父母就借给了男方6000元.按照农村的习俗,亲戚之间借钱是不打借条的,但当时李村有两位村民在场做了见证.过了一段时间,男方又提出要借2万元钱写摩托车,并扬言如果不借就离婚.女方父母听后非常气愤,结果他们真的闹上了法庭,双方被判决离婚,但由于没有借条,小莉父母借给男方的6千元钱没有被法庭判决归还.女方感到特没面子,简直是一种耻辱.通过多方打听,女方了解到一些情况.原来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老家和男方是一个村的,并且村里的书记和男方是亲戚,男方还给法官送了礼.

于是女方也开始找关系,要出这口恶气.女方家有一位表亲是局里一位中层干部,很有关系.女方先给这位表亲送礼,然后在这位表亲的帮助下,又往审判长家里送了很多礼,礼物的价值都已经超过6千元了.但女方要的不是钱,而是面子,只要能把官司打赢,花多少钱,女方都愿意.

这就是中国农村传统社会的习俗,一旦打起官司,为了争一口气或维护自己的面子,一定要赢,哪怕得不偿失也要赢,而且还夹杂着各种关系和送礼的陋习,谁有关系,谁的关系硬,谁在判决中就会沾光.最终结果往往两败俱伤,即使一方获胜,双方的感情也伤透了,互不往来,形同陌路.这种习俗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沦为双方赌气争面子的工具.下面一个案例更具典型性.

甲方是开纸箱厂的,乙方以每亩1千元的把土地租给甲方使用,后来乙方想提高土地的出租,甲方不同意,乙方就用掘土机在自己地里挖了一条深沟,导致甲方的货物运不出去.双方谁也不服输,都花钱打官司,各花了7万多元,也没有什么结果.

面对农村社会的传统习俗,我们遇到法律纠纷时,调解比判决的效果更好.河北某村种梨,梨树最怕冰雹,需要用炮把冰雹打散来保证有个好收成.县气象局和此村达成协议,建立一个炮台,占用谁的地,政府将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在炮台的施工过程中,几位农户以补偿不合理为由阻止施工,闹事的这几位都与老书记有些牵连.新上任的书记与治保主任赶到现场,双方互不相让,打了起来.新书记受伤住进了医院,打架的人跑到外地躲了起来,不敢回家.老书记到医院看望新书记,希望通过调解处理纠纷.最后,双方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和解了.


这说明,农村的法律纠纷,如果通过调解,过错方会主动认错,并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双方的人际关系可以得到恢复,又可以很快乐地在一起喝酒说笑了,并且调解的成本要大大小于打官司的成本.通过对比,不言自明,在农村打官司不如调解更有效.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习俗

在中国的一些边远地区,习俗的力量更强大.1982年农历正月的某个夜晚,青海省海南自治州共和县16岁的藏族青年才夫旦,在同为16岁的藏族女青年尕毛吉帐房内吃了包子后,欲同尕毛吉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事后,尕毛吉将此事告诉其他牧民,致被告人受人嘲笑,因此心怀不满,意欲报复.同年4月4日,才夫旦放牧时与尕毛吉相遇.尕毛吉向被告人喊“吃包子”,后者觉得受到嘲弄,便向尕毛吉追去.之后,两人发生撕打.其间,被告人用石块猛砸尕毛吉面部、头部和胸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才夫旦被依法逮捕后,被害人的父亲、亲属以及部落群众20余人,联名写信给有关部门,要求释放才夫旦,并按当地习惯以赔命价方式处理此案.信中说:“认识到部落和睦平安的需要,被害人家的愿望以及部落内众人的心愿,郑重声明,请求宽大处理、释放才夫旦”;“经长辈及亲友的开导,才夫旦认识到当事人及后代人之间需要和睦团结,友爱安定,请求释放他还家”.

根据这里藏民的习惯法,部族内部杀人后,死者的亲属要烧毁凶手家的房屋并拿走所有的家具.对此,凶手家人不能还手.因此,后者一般会把值钱的家产转移到邻近的亲朋好友处隐藏,并全部外出避难.等部族头人(即部族首领)调解议定命价,并偿清命价后,才能回村定居.命价不论贫富,要以田地和牛羊折价赔偿,并提供丧葬费用.

这个案子经过村里老人调解,被告人才夫旦家里先后赔偿牛39头、马3匹,当时折价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亲属、当地牧民和基层干部普遍认为,按照风俗习惯处理,赔偿命价,就能够消除矛盾,今后世代不会结怨,所以他们要求释放才夫旦.

这样按传统的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不过,司法人员考虑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实,在判决中从轻处理,判处才夫旦有期徒刑10年,可是,当地老百姓仍然要求释放才夫旦.这说明,虽然法律判决对习俗做了巨大让步,但仍然没有得到当地老百姓的完全认可,习俗的力量在当地远远大于法律.

抹不去的传统

通过观察,我们会发现,农村老百姓生活中所遵循的一些规则,与我们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些格格不入.中国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来源于西方,它的社会基础是陌生人社会,也就是说在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互不认识,缺乏信任.双方有什么交易,必须书面契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谁不履行契约,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现在我们农村却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世世代代居住在一个村落里,知根知底,如果谁不讲信义或者品德有瑕疵,将受到大家的谴责并且很难在这个熟人社会里立足.熟人之间借钱一般是不用打借条的,只要有个证人就可以了.

人与人发生纠纷是一件丢人的事,怕人笑话.如果家族内部发生纠纷,他们往往会找家族内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但不往外说,因为家丑不可外扬;如果与家族外部的人发生纠纷,双方都会找本家族有威望的人共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农村里,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就是通情达理.那么,什么是“情”?什么是“理”?所谓“情理”,就是要孝顺父母,尊敬长辈,不惹是生非,互相留个面子.

在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的今天,为什么传统习俗在农村村落里还会生生不息呢?因为两千多年来,无论国家怎样风云变幻,但农村村落的生产模式和村民的生活模式没有太大的变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社会里家和国的结构是同构的,儒家思想虽然在国家层面消失了,但在农村的家庭里却作为一种社会思想保留了下来.

因此,如何把现代法治与传统习俗结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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