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探析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874 浏览:83028

【摘 要 】行驶职能机构的国际组织身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立法和长期的实践显示了国际组织具备国际法律人格,虽然此种人格是派生的、而且又比较特殊.另外,国际组织在一个国家的内部也有着国内法律人格,具备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组织,一些国际组织还在我国北上广等地设立了机构,不过我国法律对于这些国际组织还没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因此亟需在立法与实践中完善相关条例和政策.

【关 键 词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人格;国内法律人格

一、国际组织在我国法律地位的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分析,我国是通过依据多边条约或者东道国相关协议来明确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另外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对国际组织的日常行为进行规定和约束.

(一)针对我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我国根据本国签订的多边条约确认国际组织在开展相关活动中的法律人格

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其不仅有国际法律人格,在我国国内也是有着法律人格的,能够相应的开展法律活动,这样才能实现其法律效力,达到其最初的目的.

(二)针对在我国国内设立总部的国际机构,我国是根据东道国协议确定它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针对在我国建立分部或者办事处的一些联合国系统的组织,我国通过与相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另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为达到增强和我国对话关系的目的,也建立了分部或办事处,我国也通过缔结双边协议的模式确定了此类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以及可以行使的权利.他们都有相应法律权利可以行使.

(三)在国际组织的某些具体法律问题方面,我国也有对应的策略

譬如国际组织该享有哪些特权,国际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具有豁免权等等,我国在此方面一方面参照相关的国际公约等的规定,也会参照我国国内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明确.而我们也必须,明确这些问题,否则会造成法律漏洞和麻烦.

(四)针对国际组织的某些具体情况所碰到的问题,我国在法规及规章上都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对这些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对于某些具体的国际组织,我国在行政法规及部门的规章方面对其特权和豁免权都有着明确规定,对于国际组织驻华的代表机构也能参考上述规定进行合理适用.

二、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组织总部处于中国其登记、备案问题

此类组织在我国是具有明确的法人资格的,但是此类组织在开展活动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在我国进行登记是缺乏规定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导致了此类组织不能够在我国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我们必须就这些问题作出相应解决方案,以尽量保证我国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二)与登记、备案相关的其他问题

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机构需要在我国银行开户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机构需要在我国银行开户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其在实际的实践操作当中也各不相同.这些不同之处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并将其作为工作研究解决的重点的对待.


国际组织刻章在我国国内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些国际组织是不能够在我国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因此,其不能够拥有过我国民政部门发布的法律授权文件,而我国的机关也不会为这些组织的刻章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国际组织在我国国内的工作活动很难开展.工作活动的难以开展限制了我国与国际组织交往,从而影响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和未来的发展,因此这一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我们要完善和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

(三)某些国际组织的归口管理问题

在我国的某些国际组织在其归口的管理问题方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大多是依照该国际组织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是不可取的,这种灵活性让工作很难把握,我国不能拥有主动权,所以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重视,对于国际组织的归口问题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不能就这样让任自由.否则,麻烦和问题将接踵而至,一但问题产生,再解决是很难的事情.

(四)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当前国际组织在我国国内的工作人员其在社保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对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国内的雇工人员的社保及纳税问题有着相关规定,然而,对于国际组织的总部处于我国国内的工作人员的社保及纳税问题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我国过内是不能够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因此,其工作人员的社保会产生较大的困顿,这对于其在我国招收员工也会不利,明确的规定是安排工作和保障效率等方面都非常有必要的.

三、完善我国立法的对策

(一)当前我国对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十分明确,而在有些方面还有没规定,导致了法律在实际的实践过程当中出现空白的现象

这种空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十分不完善,还需要不断地改善.而随着现代社会国际间的事物越来越频繁,国际交往的越来越密切.国际组织和贸易的不断增加.这也使得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对于国际组织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以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短期内可让地方政府发布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可以解决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国际组织在法律方面的问题.长期来看,我国需要指定相应的国际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履行了国际义务,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在实践当中处理国际组织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对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而言,其关系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目前我国对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等问题的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所以,某些国际间的条约是我国国内的实际操作当中是缺乏适用的规定的,其与我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因此,我国需要在国内法方面进行修订,对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需要明确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更明确地实现我国法律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和发展国际关系.

(三)某些特殊的国际组织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作为个案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譬如红十字协会及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组织,这些组织存在特殊性,需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处理.因此,我国需要在国内法上明确这些特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对其国内法的适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国际组织要在我国国内开展相关的活动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我国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明确其法律的适用及法律地位,以保障其能够更好的开展自身的组织活动.譬如,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个案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对于具有同性的问题就指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有具体问题具体才能做到合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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