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出路问题

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05 浏览:17264

【摘 要】由于不同种族文化、不同习惯风俗、不同事物认知程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被认可的定义是比较有难度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条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对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对其准确的定义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防止对其侵害、滥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促进各国交流,繁荣世界文化.

【关 键 词 】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知识产权法

一、引言

从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华的文明,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异彩的思想光芒让我们整个的曾经与现在都拥有硕果累累.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这一千年历史的传承与结晶.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个地区人民的传统艺术的表达形式,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首当其冲的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1、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颁布,并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该国个人或部落创作的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在国内的相关规定.我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凝结着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结晶,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采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譬如浙江、宁夏、江苏等地区对当地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都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由个人或群体创作并逐渐被大众认可的具有群体特色的,并与其传统文化相辉映的,经代代相传的并不断发展的文学形式.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够历经岁月兴衰而不曾湮灭,所焕发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个体可以赋予的.在发展传播过程中,不断融合进其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和其所处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样,民间文学艺术在表演中,就经过了一个又一个表演者的“二次创作”,这才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的成熟状态.

2、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内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必然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这几个阶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来的.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数十年,更可能是几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横向成果,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体特色.

3、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 甚至一个部落,所谓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该反应这一民族,或者区域或者部落的区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扬,需要发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传下来.

四、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模式.另外,在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方面也建立起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记预告制度”、“数据库索引制度”等保护制度,这些保护制度与版权保护模式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虽然经过多年的完善补充,我国能够使用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越来越多,但是其选择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还是大同小异.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保护选择.该类法在市场环境中的作用都是从一个侧面发挥出来的,像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以在市场竞争中用注册的方式来证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能赋予权利人对抗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但却无法保证权利人的积极权利,易使其置于消极地位,这样做是不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

2、邻接权的保护选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它的侧重点,但是还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方式进行选择.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指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文学作品区分开,在版权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一个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保护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的模式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更长远的完善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体方面,这种保护模式肯定了群体型组织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也承认该群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这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其次,在保护范围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的各种形式,如小说、诗篇、远古以歌谣或祭祀文所遗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即通过填词、谱曲并用乐器敲打出来的以歌曲形式呈现的作品;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即以舞动身躯表达情感的各种仪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即通过双手制作出的各种艺术制品或绘画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护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须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一定的特殊性.显然,五十年的保护期,是不能使作为历史见证的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应该是无期限.如此无期限的特殊保护,其意义深远.就主体而言,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权利人;而且,在艺术形式发展方面,对民间文学的特色性和价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结论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在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还尚未制定相关保护法律之前,应综合各方面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单靠单独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全面保护的,这同时就需要著作法、商标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华文明千年流转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世世代代予以保护并传承的,这也是在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

[2]张辰.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A].郑成思.支持产权文丛[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郑成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A].北京:知识产权研究:第3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