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角度患者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37 浏览:22163

[摘 要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居于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在即,本文从分析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患者应当纳入“消费者”范畴,具备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享受医疗机构方提供医疗怎么写作的法律地位.并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可以获得多种途径予以救济.

[关 键 词 ]医患关系;患者;消费者;医疗机构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导“扩大内需”成为重要的国家政策,诸多关于商品或怎么写作的消费行为深入公民生活且逐渐趋于复杂化、细致化,国家于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一部分内容不太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无法给予消费者充分的法律保护而应予以修改和进一步补充.其中“消费者”的范畴是否应予以扩大,包括扩大至到医院看病诊治的患者,成为―个重要的议程和争论的焦点.有些学者认为在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皆无明确将患者纳入“消费者”范围,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时对患者的保护不能以《消法》为法律依据.还有学者从医患关系的表现特征出发直接否定了《消法》适用于患者的观点,认为保护患者不宜搭《消法》的便车.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医患关系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求医诊治的行为是寻找医疗怎么写作的行为,因此能从医院方的医疗怎么写作行为中获得身体康复及延长生命的患者从本质上讲与其他消费者无异,应当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同时也认为对患者的法律保护并不仅仅依靠《消法》,还需要其他途径来增加保护的力度与广度.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患者是否具备消费者的地位,决定了其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医疗机构与就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定位都存在争议.事实上,医患关系尽管比起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但其本质仍应归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但具体属于何种合同关系也是存在争议的.厘清医患关系属性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的分析:第一,医患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如果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是否为民事合同关系第三,如果医患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是否为购写商品或怎么写作的合同关系

首先,关于第一点的论证,应当以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而展开.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第一是作为当事方的公民或法人在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第三是这种法律关系要求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都认为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因为医疗机构比起患者而言在诊治活动中更具有权威性和主导型,患者一直处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支配地位.尽管救治病人乃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医师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但是医疗诊治活动本身仍是一种完全的民事活动,双方并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当病患者选定某家医疗机构开始付款挂号或者虽意志不清醒被送入医疗机构起,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合同就成立了,只不过因为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医院的良好秩序,在诊治期间内患者需要配合医疗结构服从一定的管理安排(如遵守检验程序、住院床位服从分配等),但这种管理并不属于行政管理,而是一定的行业管理.正如食客去某家酒店吃饭,需要配合酒店安排包间及车位的管理工作.但两者依旧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无论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与技术实力如何雄厚,不论患者的出身、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是否优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患者一开始就是本着对该医疗机构的信任和期待来到该医疗机构寻求病患的诊治的,医疗机构方也基于法律及道德的义务出发没有拒绝患者求诊的意愿,因此双方的意思表达都是真实自愿的.除非医疗条件的限制之外,在医疗机构同意接纳患者以后,医疗机构就应当为患者提供诊疗怎么写作并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患者就有义务服从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因此医患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

其次,关于第二点的论证,应当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而展开.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形式”.而患者到某个医疗机构去付款挂号或者因为昏迷神志不清被送至某个医疗机构时,就向医疗机构方提出了要约.具备了“我要在这里获得诊疗救治”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方发给患者挂号单或者接纳了昏迷的患者.就是其同意提供诊疗救治的承诺.尽管按照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医疗机构方对患者的要约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的公益性,为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患者的生命健康,避免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挑选,各国法律都课以医方强制缔约的义务.因此只要患者提出要约的内容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救治的范围内且不存在重大的条件限制时,医疗机构就不能无故拒绝患者,否则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患者生命垂危或昏迷而神志不清时被他人送至医疗机构,可推定为患者在神志清醒时也会同意医方的救治行为,故医疗机构也不得拒绝救治.因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自医疗机构承诺接受患者时合同关系就已成立.至于其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则目前仍有争议,有人认为医患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也有人认为医患合同属于“技术怎么写作合同”.还有人认为医患合同属于广义上怎么写作合同的一种.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医患合同是由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怎么写作,患者来支付医疗费用的怎么写作合同.

再次.关于第三点的论证,应当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而展开.医患关系实质是一种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关系,但其是否属于“消费关系”呢如果不是,则患者不能依据《消法》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目前关于争议的最关键之处在于患者是否具备“消费者”地位,而医疗机构方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事实上,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医疗机构已不再是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具备社会福利性的公共事业单位了,而且除了一些私营或外资的医院外,各级公立医院也是要在保持成本的基础上收取挂号费、诊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从而赢利的.如今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医疗机构要在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医疗设备、具备技术资格及医疗经验的医生等怎么写作的基础上吸引患者,并与患者支付的诊疗费用之间实现等价有偿、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行为.因此,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因履行义务而为患者提供医疗怎么写作与如今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需要的营利行为并不矛盾,医疗机构事实上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为消费者提供怎么写作”的经营者角色.一旦医患合同达成并生效后,患者就有享受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医疗怎么写作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获得医疗机构方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权利.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医患合同就是患者作为消费者,购写或使用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药品及接受其怎么写作的合同,属于消费关系的合同种类.

二、病患者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范畴

前面已经分析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且是一种购写商品或享受怎么写作的消费关系,则如今《消法》修改时在“消费者”概念及范围的界定上应将患者包括进去.

首先,病患者本身已经符合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消费者”条件.《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写、使用商品或接受怎么写作,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说明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为了生活而消费;而是有购写商品或接受怎么写作的行为.关于“生活消费”,《消法》本身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解释.马克思认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当中的―个重要环节.通常的观点也认为,人类的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消耗物质产品或者接受劳动怎么写作的行为,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怎么写作消费.毫无疑问,到医疗机构去看病并予以诊治是现代人类为了阻止人体活力衰弱从而维持个体生命活力以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活动,与吃饭、穿衣、住宿、出行一样成为基本的生活需求.虽然医疗诊治行为具有―定的专业技术性,但其本质仍是满足于人们的生活需要且已不可或缺.因此,医疗机构的诊治行为是在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怎么写作,是一种生活消费的体现.患者在医院购写药品予以服用或者住院接受医院手术治疗并被观察疗效的行为就是消费物品与接受劳动怎么写作的消费行为,当然地具备“消费者”地位.

其次,病患者纳入“消费者”范畴是符合《消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消费者之立法宗旨的.尽管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医学知识的专门性与科学性,在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对医疗费用的等信息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医方与患者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我国的医疗单位实施改革以后,患者虽然可以自主选择就医的医院,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医护人员、治疗方案等,但具体如何进行病情检验和诊治,要购写何种药品以及是否接受手术方面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甚至在其接受医疗怎么写作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会受到损害而难以举证,因此一直处于一种很不利的被动地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与立法正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实力强大的经营者与势单力薄的个体消费者之间的失衡状态而进行的,患者的权利也“是在广泛的民权、女权和消费者权益运动中提出的,医院和有关医疗机构则是病人权利运动的中心”.为此,《消法》的修改中针对谁是消费者应有更加明确的范畴,无论是在定义上加以明确,还是作出列举性的规定,都应把患者纳入消费者范畴.

三、从消费者角度落实对患者利益的保护

患者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灵上都处于弱势状态,加上医患关系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将患者纳入“消费者”范畴,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事故时除了追究医院方侵权责任以外还可以增加追究医院方作为经营者违约责任的途径,能更全面地保护患者的利益,亦能促使医院方在诊治时端正态度、谨慎治疗而不得马虎或武断行事,从而保障医疗效果.因此,当前的制度对于患者的利益保护需要更加全面的法律规定及更多途径予以保障.对患者利益的保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消法》应保障患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由于病患者完全符合《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之条件,其与医疗机构订立的医患合同是以购写商品(即药品)和接受医疗怎么写作为目的的一种生活消费行为,所以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相吻合的.其中包括:

1.患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权利.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患者有权在诸多专业种类的公私医疗机构中选择某个医疗单位以接受诊疗怎么写作,即自主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指导和推荐下,选择购写何种药品以及医疗怎么写作项目(如血检、CT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时,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在治疗方案中选择自己可以承受的医疗方案.

2.患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则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医疗机构利用医强患弱的不对称性而实施的强制交易行为,如重复计算、欺诈、出售伪劣药品等.

3.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写、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怎么写作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患者有权知悉其购写、使用的药品或者让接受医疗怎么写作内容的真实信息,医疗机构除了为了患者自身健康而保密的情形外,应当确保患者能够掌握有关药物服用方式、毒副作用、医疗器械检查方法、诊治方案存在的风险及缺陷等真实信息,并可在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下,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检查材料的便利.

4.患者的健康安全权.

根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除了一般的安全权之外,还有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去就诊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病痛、重新获得健康或者延长生命机体活力,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首先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上,除非当时的医学知识或技术水平还不能预见的危害存在外,应当提供可以合理预期让患者获得健康及延长生命的正规合格药品及医疗怎么写作.

5.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

根据《消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得到尊重的权利.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作为经营者,不得因为拥有绝对优势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而患者不具备同等的专业医疗知识,就“高高在上”缺乏良好的怎么写作态度,不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及患者的隐私.态度粗暴或强行支配患者的意志.

6.患者的获得知识权.

根据《消法》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据此,基于患者个人力量的弱小及专业医疗知识的缺乏,患者在某个医疗机构求诊时,其本人及家属有权获得关于治疗和发生医患纠纷时救济手段的知识.

7.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写、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医疗怎么写作的实践中,除了一些已知的不可避免的医疗行为中所带来的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的因素及目前的医疗技术尚不能解决的难题外,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医方损害患者利益的情形,如使用药品不当、未告知正确服用药品方法、手术方案不当或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患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受到侵害,此时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死亡时),有权对医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

8.患者的监督权.

根据《消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怎么写作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患者接受医疗怎么写作时有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和医疗技术怎么写作的质量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方面行使监督权利.

(二)发生医患纠纷时,以《消法》等法律法规对患者权利进行多渠道救济

医患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消费怎么写作合同的一种.因此,发生涉及到患者权益被医疗机构侵害的医患纠纷时,应该以《消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产生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所谓的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双方之伺与医疗有关的所有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及其他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如医疗差错带来的侵权损害、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或诚信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欺诈性医疗行为等.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还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范畴,主要规定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不直接调整医患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最轻级(四级)要求是要达到“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因此实践中大量的医患纠纷并不属这些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之内,而需要《民法通则》、《合同法》这样的民事基本法律及《消法》这样的民事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尤其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医事法律之前,患者的利益更需要通过《消法》的完善来予以保护.

因此,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保障属于弱者的患者之利益:一种是通过《消法》和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主要的根据是《消法》第41、42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一种是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这种救济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第54条和第57条,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通过与医患纠纷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救济,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追究医方的行政责任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其中,通过《消法》将医患关系纳入其中予以调整和规范,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竞争意识,改变过去高高在上的怎么写作态度,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把患者视为“顾客”,以消费者为中心,从而增强为患者健康安全着想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怎么写作的观念和责任心,促使医患关系在市场化走向中趋于有序、合理、和谐.

(三)完善医疗机构方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制度

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本应当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常规及与患者的约定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怎么写作及保证患者在医院期间健康安全的义务,同时在其提供药品治疗或医疗技术怎么写作给患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对医学信息的缺乏而基于对医疗机构的特殊信任,在其权益遭受医方损害时,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身体健康或者是生命,更有可能是脆弱的心灵.但目前来讲.现行的《消法》仅把消费者因权益受损而获得的赔偿限定为单纯的人身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身心皆受到损害的患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要完善完善医疗机构方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制度,包括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和提高求偿标准两个方面.

根据目前《消法》第40、41、42条的规定,在医患纠纷上,除非医疗机构提供的商品(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导致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患者向医疗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受到损害的,也只在下列三种情形下适用推定过错原则:(1)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3)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因此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的主张,很大程度上需要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医疗技术规范程序及药品行情的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相关的法律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规定举证责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且具备经济实力的医疗机构承担.

当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怎么写作为患者带来伤害时,其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肉体甚至生命,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因此,现行《消法》的修改还将面临―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应当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尽最大可能弥补和降低消费者的损失的目的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会造成消费者人格权的损害.至于医疗机构的赔偿资金从何而来,那完全可以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来予以解决.

四、结语

总之,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并积极给予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关系,把患者作为消费者予以对待,将其纳入到《消法》的范畴中去,完全符合其立法宗旨与精神.生命健康权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若该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则其他权利都将难以实现.因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特殊性而将其否定为消费行为,从而将患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使其不能适用《消法》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不能成立.也将大大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省份在修订地方实施《消法》的办法时,将医患关系纳入了《消法》的调整范围,如2000年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适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能够促使医疗机构提高竞争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怎么写作态度.提高医疗怎么写作质量,谨慎勤勉从事医疗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这既是患者的福音,同时也是减少医患纠纷、巩固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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