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拔管杀妻”案的道德与法律

更新时间:2023-1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238 浏览:56784

摘 要 本文从拔管杀妻一案和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的比较中,分析了医疗机构与从业者、患者与家属的道德法律素质.

关 键 词 拔管杀妻 安乐死 道德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64-02

2010年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裕章“拔管杀妻”案,检方提起公诉的理由是:2009年2月,女子胡菁在自家别墅忽然昏迷,在重症监护室被其丈夫文裕章拔去气管插管,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因此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而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法医的分析,胡菁的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这就表明文裕章是否拔管对胡菁的死亡没有影响,虽然文裕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条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检方认为,胡菁在被拔管之前并未死亡,丈夫文裕章无权剥夺其生命,文裕章应对自己的拔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案的定性与安乐死是否一样

我国早在1986年就对与此具有相似性的事件作出过审理.1986年6月,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在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发生,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和病人的儿子提起公诉,于1990年3月开庭审理,1991年5月一审宣告两被告无罪.

纵观两案,焦点并不仅仅在于判决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在于行为人对生命的态度.前案是文裕章不相信医院的治疗方案,对妻子的治疗失去信心,认为不可能医治好,采取拔管放弃后续治疗,后案是出于病人的意愿,在病人疼痛难忍、生存无望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医生和儿子帮助自己实施安乐死.就此两案人们都把焦点放在亲属(行为人)的态度上,而忽视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其中起了怎样的作用,高昂的医疗费用是否是两案的元凶社会竞争的加剧是否使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变得脆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从业者的道德与法律素质

首先分析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少数医务工作者素质不高,不管病人的家庭情况是否能够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给患者用所谓的好药、贵药以便从中得到高额处方回扣,医生每天在超负荷工作,医院给医生的报酬不能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受社会上腐败现象的干扰和影响,有些医生觉得自己不拿红包,但收受处方回扣是理所当然,是他们付出的技术或劳务所得,属于合法收入.少数素质低的医务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见利忘义,忘记医疗职业道德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从收受到索要回扣、红包,没有从法律上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这使得医务人员收取药商回扣几乎成了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收取回扣的医药腐败.其结果不仅亵渎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崇高使命,玷污了“白衣天使”乐于奉献的美好形象,而且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并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文裕章“拔管杀妻”一案中,就带有对医生的不信任因素,觉得治疗是在拖延时间,故意耗费病人的钱财.


其次分析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医院商业化运作是造成患者不信任的重要原因,国家投资减少甚至没有,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改善医疗环境,增加职工收入,有的对科室采取与经济考核挂钩的经营方式,有的实行收入提成方式进行,虽然打破了平均主义,但科室、个人的收入与医疗怎么写作收入紧密挂钩激励机制的形成,使科室、医务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效益,从而不顾及“对症下药”和减轻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出现开大处方、乱开药、滥检查、开贵重药,甚至医院与医院间千方百计抢病人等不正常现象.同样,为了追求更多经济效益,各家医院都大量购置高新医疗设备,重金吸引医学人才,以抢占医疗技术“前沿”,争夺这块医疗市场“大蛋糕”.尽管进口医疗器械昂贵,但是由于医疗怎么写作收费也昂贵,因此高投入后会有高回报,能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在设备购置过程中又不断滋生腐败.医院配置了高技术的医疗设备后,为了收回成本,往往会动员患者多做检查.而患者在相信医生的前提下,往往是被动消费.患者一方面承担着虚高药价的同时,又承受着高额的医疗检查费用,还要为腐败写单.这样的结果,增加了国家和群众的经济负担,造成部分困难群众看不起病,从而败坏了医疗行业形象,群众中有“医院大门朝南开,有病无钱莫进来”想法的人日见增多.医疗行业的诚信危机使得人们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此因素不可否认也是文裕章拔管杀妻一案另一原因.

二、患者及家属的道德与法律素质(下转第66页)(上接第64页)在此两案中,面对死亡,患者及家属更多地考虑经济负担问题,而忽略了对生命的敬畏,也导致人们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

在我国第一例审理的安乐死案中,病人本人认为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是浪费子女的钱财,主动提出要求“安乐死”以求解脱.但在其“解脱”之后,并没有如其所愿使子女也得以解脱,反而使儿子背上不孝之名,险陷牢狱之灾.我国传统的家庭美德面临新的考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细胞”健全,社会肌体的功能才能完善,在社会中生命承载着的不仅仅是物质形式,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寄托,正如《礼记礼运》所说:“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如果对自己的亲人都失去耐心,何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唯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使人们对生命多一份敬畏.我们应该庆幸的是,虽然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早日推行安乐死,但国家并没有正式给“安乐死”立法,这也说明我们这样一个文明古国在坚守自己的传统家庭美德,所以我们看到文裕章被定“拔管杀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2002年11月28日,荷兰通过安乐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又一次引起人类对安乐死的讨论,在我国,据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调查显示,民间测评结果显示安乐死的赞成率很高,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伴随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全球化带来发展的种种契机而忽略了潜在的危机,强调与世界接轨并没有错,但我们是否在内心该有自己应该坚守的内核尤其是法律内核,我们的法律不仅仅是经济的护航舰,它更是维护人的尊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生与死的考验中,显现出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即使他自己由于身心疾病自愿放弃生命,也不能成为他人就可以加以剥夺的理由.如果国家立法承认由于疾病的困扰可以提出安乐死,那么由于贫困生活不下去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想活下去的人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要求吗进一步发展到“拔管杀妻”一案,妻子胡菁并没有能力提出放弃生命,丈夫文裕章就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可以想见任由这样的现象发展下去结果会多么可怕.

深圳“拔管杀妻”一案,揭示了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人们都应有一份坚守的内核,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