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329 浏览:117546

摘 要 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需要,本文从法律信仰的概念出发,总结出培养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原因及其作用,结合我国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障碍,最后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关建议.

关 键 词国民 法律信仰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李D,广西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15-02

一、法律信仰的概述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信仰,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调整机制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管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民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因素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法的理性与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信仰与其他的信仰有共通之处,便是一种心理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这一抽象概念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敬畏、尊崇、认同的高等的思想感情.

(二)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原因

1.法律信仰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古罗马时,当时的法学家便把法人为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他们重视从社会的角度解读法的精神.他们对法的尊重确立的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保证了古罗马各个城邦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更是用生命去维护了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后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以及启蒙思想中,倡导人性的解放和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观念都一一被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用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给了他们的信仰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国家强制力.

2.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基础.真正的法治需要建立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之上,法律只有被信仰时,人们才能源于内心的尊敬感与认同感自觉的去遵循与维护,这是一部恶法所难以达到的法律实施效果.

伯尔曼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故而要想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则应当在全社会培养法律信仰,发挥社会主体(即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对法律上乘的情感,这是实现法治的基石.

(三)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作用

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的感情的一种升华,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的生命所在.

1.法律信仰有利于公民更好的利用法律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法律具有工具价值,是为怎么写作公民设立的.虽然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但是如果是一部良法,则公民则会对法律产生一种依赖和崇敬,才能自觉的遵守去实施行为.而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只有基于对法律有足够的信仰,才有信心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主持正义,惩恶扬善的武器.

2.法律信仰是法律的生命.法律是为人类怎么写作而设立的,其价值在于怎么写作于人.如果法律不被人民所信仰,则人民所顺从法律仅仅是因为有国家机器保障的强制力实施,那么该法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对法没有信仰,则该法被推翻则是必然的.只有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使法律发挥其作用.

3.法律信仰是衡量一个民族法律意识的尺度.社会法律意识所实现的最高目标就是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意识修养的综合体现,一个国家公民对法信仰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如若一个国家缺乏国民对法律之信仰,则无论其有何种法律,都不能称之为法治国家.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

(一)在国家立法方面公民对“法”的陌生感尤为突出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的矛盾不断增加,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难度.为了跟上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在各项领域的立法相当的丰富,截止至2010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两百多部,而且有相当多的行政法规.公民面对这些冗杂的立法产品,很难全面的去了解,去知晓,更无从谈起掌握与运用,信仰又从何谈起?更有部分公民因此认为法律是少数人能知晓精通的奢侈品,最终结果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漠不关心.

(二)在执法方面部分执法人员有法不依增加了公民的法律虚无观念

今年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在执法过程中屡屡与小贩产生争执,暴力执法;城市拆迁的过程中运用种种暴力手段使得拆迁成为一种对公民施暴的行为.凡此种种,经新闻媒介的,造成了众多公民认为,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受到了挑衅,有法不依,毫无疑问的削弱了法律权威.在没有法律保护时,公民渴望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了法律却不遵守时,公民则以为“有法与无法一个样”,进而产生埋怨法律、轻视法律、破坏法律、践踏法律的后果.而法律信仰恰好是一种尊重法律、敬仰法律的一种更高级的情感,如若有法不依,则公众的法治新年就荡然无存,法律信仰也必将成为空谈.

(三)在司法方面部分司法不公导致公众对司法信念的失落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由于部分冤检测错案遭到媒体,导致公民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而这些质疑,必然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三、我国培养公民法律信仰面临的障碍

(一)缺乏传统的信仰根基 众所周知,我国虽然是多民族、幅员辽阔的国家,但是宗教信仰仅仅只在我国的部分地区盛行,从总体上看,我国是没有传统宗教信仰的国家,这将会成为我国建立公民信仰法律的一大障碍.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与其宗教信仰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西方的一些宗教的教义便倡导着人们平等与自由,其法律与道德体系一直都保持相对一致.如基督教会中强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利受到法律选址的原则;以及较晚出现的国家利益和公众福利优先的原则.显而易见,培养法律信仰的根基在于传统信仰.由于我国没有统一传统的宗教信仰,正是这一背景的缺失.

中西文化的碰撞,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传统”的价值观已不再为部分年轻人所青睐,当代国民的价值观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由简单化走向复杂化.具体表现在价值标准上,价值标准务实化、功利化,有的尚能以社会利益为标准,有的则以小团体的利益为目标,甚至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表现在价值取向上,有的重事业.有的重原则,有的重金钱,有的重权力,有的重享乐,有的重“关系”.

(二)我国立法、普法的深度广度仍然需要加强

如前文所述,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相当丰富.而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绝对不可能靠着普通公民的自觉性得以实现.法律要赢得公民信仰,首要前提是该法是良法.当公民能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正义、公平时,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与尊敬.如若一门法律不能切实的保障公民利益,则难以让公民信服.我国地域辽阔,使得普法活动难以涉及到一些偏远地区,有的地区即便有了普法活动,也因为种种原因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公民不懂法、不知法,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信仰.

(三)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阻却了法律信仰的进程

新中国建国时日尚短,并且于建国后的数十年间物质生活方面及其匮乏,加之当时我国存在十年“文化大革命”动荡的背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法律被认为是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工具,然而工具是一种没有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两只,成为价值残缺的残废之物.

四、我国法律公民培养法律信仰的建议

(一)发扬儒家文化,建立适当的价值观

虽然从历史上看,任何一种宗教都未曾在中国获得哪怕是短期内为普通民众所接受的真正的信仰地位.但是我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其主张的仁、义、礼、智、信都是相当美好的普世价值观,并且儒家文化今天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作为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如若执政党能加强儒家文化在国内的传播作为中国的传统信仰,则法律信仰背景上的缺失可以适当补足.

(二)培养法律信仰之必要条件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

“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存在的,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人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律意识的因素”.一部法律无权利内容,便激起不了公民对其的信任,可见公众权利内容是一门法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公众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意识增强的后果是使得公众对法律包含的价值的肯定,而后产生信仰;公民在产生法律信仰同时,一定会对其权利意识越来越重视.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则法律工具意识会相对减弱,这是有利于培养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

(三)制定良好的法律,增加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培养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制定良好的法律是重要前提.让公民在情感上与认知上都能充分了解与体验在分配社会资源与分配法律上义务及权利时,国家法律制度是公正且符合正义追求的,对法的实现便是维护自身的正义,是与其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公民逐渐形成崇敬法,信仰法的心理状态.


(四)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观念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受人们的委托掌管着一定的权利,某种意义上他们是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要求他们比一般的公民更了解、更知悉法律.如果执法者知法犯法,这样会使得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对此,在增强公职人员专业知识时同时也提高其法律意识,在制度层面,健全考核制度以及监督制度.这样才能提高其执法形象和责任意识,公民对执法者信任,则意味着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会逐步形成.

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不止于一朝一夕,只有真切落实了制定良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树立公民正确的法治价值观,才可以在法治进程中慢慢形成公民法律信仰,只有在信仰坚定的基础上,法治社会才可以得以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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