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6 浏览:8715

摘 要 :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越来越高,涉外事务日渐频繁,一些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人才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国高校大多数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但并不能有效改善目前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失,本人主要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美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Law 或Legalese,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 Law Countries)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作为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或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s,简称ESP)的一种,具有其独特的内涵与语言特征.

虽然我国的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法律英语教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其学科体系在国内已初具规模.但是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缺少高水平复合型的专业教师

作为讲授法律英语的教师除了在英美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外, 还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从而在实际教学中能够驾驭好“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目的.目前在我国各个高校中主要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主要有四类教师:一是由各个学校的外语系英语专业教师,经过自学或者通过培训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这种往往是拥有出国背景的法律专业教师,三是英语为母语的外籍教师,但不一定为法律专业毕业的,也可能通过自学或者想关的培训取得法律相关的知识,四是具有跨专业背景的教师,本科是英语专业但研究生阶段是学习法律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第一种教师英语语言功底扎实,听力口语俱佳,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性上可能还有所缺陷,第二种教师则相反,虽然法律功底较深,但没有接受过系统且正规的英语教育或培训,所以英语语音不准,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有所欠缺,第三种教师则水平参差不齐,国内著名的高校可能会聘请水平比较高的外籍教师担任教学任务,但普通的高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可能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比较低,第四种教师则是我们国家比较缺少的复合型人才,既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同时具

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

二、教学方式与方法落后

(一)教学目标以及考核标准的模糊性

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该是提高学生法律英语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但是我国并没出台相关的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导致了很多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呈现出不同种的情形,培养出的学生能力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了解我国这方面教育的现状,更不能有效改善目前这种状况.

(二)法律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师授课方式单一

法律英语教学内容单一体现在只是把法律和英语的简单结合起来,简单地用英语来讲解法律的知识.而法律英语学习的内容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因而在法律英语学习中常常会遇到我们所不熟悉的概念和术语.如果只是简单把法律知识用英语来表达,却忽略了相关的背景知识,学生则在理解上会有很大的困难.另外相关教材也限制了教学内容.

教师授课方式单一主要体现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的思想.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的缺陷是过于突出了老师在课堂上的作用,导致了以下两种问题:(1)单向型灌输,接受者的参与性较差,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即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教师很难达到完美的教学效果.(2)法学专业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专业学生在侧重法学理论学习同时,还应当注重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英语教学重视程度低

1998年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其中没有法律英语课程,在部分院校,法律英语则仅仅被设成必修选修课或自选修课.

1999年高教司虽然出台了《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修订版,将专业阅读改为专业英语,但事实上没有专业知识背景不可能讲授专业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所以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仅仅把专业阅读的名字改换而已.

2001年,高教司出台了加强双语教学的规定,并明确要求若干专业,其中包括法学要加强双语教学的力度为贯彻实施这一政策,但法律英语因为是以传授语言为目的,被列入外语课之列,不在专业课程考核范围之内.

2004年高教司出台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明确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等”由此可见,专业英语教学已经不再是大学英语的任务,法律英语也因此被排斥在外语教学之外.

从以上几个国家政策来看,法律英语教学已被边缘化.因此,重视法律英语的教学是高校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