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时期的法律目标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224 浏览:43968

摘 要: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但在历史上美国人民经过自己的改造与创造,已逐渐地形成自己一整套的法律体系.社会的价值观念由其法律秩序力图实现的法律目标反映,其实现途径是承认一定的利益.本文根据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结合历史演变,分作五个时期,各个分析每一期美国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进一步加深对美国法律历史的理解与认识.

关 键 词 :法律;目标;时期;演变

17、18世纪英、法等国早已确立的思想理论、原则已在北美大陆传播深远,革命成功后,美国人开始建立独立的政府制度,他们推崇共和制,发展欧洲分权思想,展开制宪斗争,要求实现国家制度化.1868年,第14条修正案被放进联邦宪法,公民权利全民化,19世纪的最后25年法律方面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依然成了支配性的法哲学,1929年爆发的“大萧条”说明了信奉放任主义的不切实际,此时罗斯福说:“我们已经到了必须采取行动从法院手中拯救宪法的时候.”这为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奠定了宪法基础.20世纪下半叶,美国法院也开始有力地实施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利.从以上即可以窥得法律在美国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托克维尔说:“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而埃德蒙斯说:“伟大的目标构成伟大的心.”所以确立符合美国时势的法律目标,也是美国法律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伯纳德施瓦茨在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中,将美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分为五个阶段,以下将据此分别略叙美国各期的法律目标.

一、建国时期:从殖民地到建立共和国

在殖民地中,几乎“所有人都是律师或是懂一点儿法律的人.”为美国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也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名义而发动的,总体来说,美国法律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强调财产权利到强调人权的逐渐转变的过程,但它并非一成不变地发展给它的继承人.在新国家建立之初,人们慎重地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作了明确的宪法规定和保障,奠定了后来人权保护进步的基础,但没有财产权,人身权就没有实际内容,如此,法律的首要目标就应是维护财产权.建国时期的缔造者们期望着手创立一个新型社会,如果法律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现状的需要,这显然不够,因此法律的目标必须转变,它区别于大洋彼岸法律的防御性和稳定性,转变为拓张性和变革性,在保护人们固有权利的同时,更注重的是最大限度的扩展这些权利的范围,从而逐渐形成一种能够满足人们开明的“利己欲念”的财产观.另一方面契约自由是扩大个人处理权范围的主要法律手段.共和国建立时,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对契约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已经明确化,宪法不仅禁止损害契约义务,也排斥政府对个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在此基础上,法律通过契约转变成为个人最大限度地自由设定权利而提供保证的制度.于是,契约法绝对统治的时期开始了.

二、形成时期:从独立到内战前

内战前的共和国是美国法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显著的特征是法律的自我完善.形成时期法律的目标是实际的,不是抽象的正义,法律的工具作用突出,目的是为培养进取精神,释放人的能量,有效发掘各种资源.这时的美国法律是为形成一种自我保障体系而发展的,是为新发展提供法律手段,其法律任务主要的就是要使普通法适合于大西洋彼岸的形势,建立起一个适用于新国家及新时代的法律制度,这样的过渡时期,既要吸收新事物,又要采纳旧事物,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程序发挥着积极作用.该时期的法官的工作主要是创造性的.另一方面,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认知在形成时期已演变的更为强烈,个人意志自由不断扩大,法律只是为了使该自由权利得到顺利行使,“自我”由是财产和正义的前提变成了受契约约束的个人权利,正义就是维护合法契约.按照施瓦茨的观点,自由缔约提供了活动的自由,把人的力量调动和解放了出来.19世纪前半叶,法律是一种扩张的工具,法律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我主张,到该世纪结束时,这种观点逐步让位于一种保守的观点,形成时期结束时,人们将更注重对法律本身进行了解,美国法学已开始向有关法律发展的有机概念发展.

三、重建和镀金时代:内战后到19世纪末

形成时期美国法律的特征就是自信,到最后甚至是妄自尊大,当时达尔文主义盛行,认为法律是被发现的,制定法地位下降.到了重建时代,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使平等成为宪法原则,它强调的是公民权,但在以后的镀金时期强调的就是财产权.法律的目标是平等和机会,保证人们有平等的机会发挥才能、使用财产.此时期法律已不再是扩张性的,而转为防御性,重稳定而不是变革,由强调个人自由转变为强调对既得利益的保护.这一时期是契约完成对法律的征服的时期.在宪法中,财产与生命、自由相比上升到了支配地位.与之相随的是,自由放任主义过于不受限制,个人权利被滥用,以及不合理的、无节制的竞争,导致了“适者生存”下的平衡的不稳定性,最终使得根据这些自由的契约反而是剥夺了真正的自由.在这些弊端中,政府的作用不断凸显,达尔文主义动摇.面对这样的新动向,大法官霍姆斯成为了一流预言家,他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法律决定于人类本性的需要,因此法律的应然性不取决于任何理论.


四、福利国家时期:20世纪中期以前

20世纪之前,美国法的精神就是开拓者的精神,这使得他们戒备政府,认为最少的统治就是最好的统治,另一方面,法律达尔文主义虽然无情,但它保持的是一种不断进步的乐观.到20世纪,大工业时代的效率与繁琐的法律程序之间的矛盾加剧,公众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对法律的实施人和实施方式上,现实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打破了原来的相对确定主义,各种事实的考验使得早先乐观主义的自信逐渐消失,怀疑主义和悲观主义日益兴起,人们的观点也转变为要求不受非法侵害和避免市场失败,对监督和限制的要求也日益增强.在这种基础上,法律最终被分为事实上的法以及一个可能的法.到20世纪中期,庞德提出了两条可作为法律根据的原理:保证个人最低生活标准;个人生活中的意外损害由社会承担.但改革的力度与范围仍然很小,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法院依旧在模仿过去,这与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相差甚远.

五、当代:20世纪中期以后

在20世纪初期,法律的口号是机会和安全,当代,人类事业变革的速度大大飞跃,相对主义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哲学,法律的传统目的已经改变,“无价值的法律”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反映.之前的目的在后期受到不断的怀疑,而发展中的法律是以满足人类需要为口号的.20世纪下半叶,在这个法律目的的过渡时期,彼此合作依赖的意识已变得非常突出,法律的任务就是按照人类要求与期望,协调彼此冲突,以最低代价获得价值.在这些合作的基础上,法律的主要功能转变为分配性质,以保证个人最低生活标准为先决条件,新的时代法律由传统的对生命、自由、财产三要素的强调首次转变为对生命质量的积极保护,同时一种超过以往任何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正在形成,法律的目标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实际上的平等,但此时法律目标的过渡性要求通过现有法律秩序在最大限度内努力满足最大范围的人们的需求.概言之,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调和在任何社会中迫切要求认可的权益,并决定其中哪些应被确认为通过法律加以推行的权益.

总之,目标是一切行为的“灵魂”,法律目标对于法律乃至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前瞻性的作用.目的的实现势必要求法律扩大其社会作用,这必然要面临更多工作,现实的复杂性也使得法律目标开始回归到法律创立之初维护安宁的目的.诚然,法律愈成熟,其目标也应愈广泛,但如若没有最基本的安宁,这些广泛的目标都将毫无意义.法律如果不重新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将有可能被社会中其他的能履行其类似职能的部门所取代,这也是当代改革必须迎接的挑战.

作者简介:王巧敏,女,198707,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