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

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874 浏览:69503

摘 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的原则,该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体.

关 键 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乃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三个个方面进行: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制定法律本身的内容必须贯彻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究竟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立法上的平等,或者是既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同时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从历史上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指的应当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初将平等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确定下来的.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宣言》第6条的全部规定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这个规定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关于法律的性质问题(即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二是关于公民在立法上的途径问题;三是关于公民适用法律上的平等问题.其中,所谓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单纯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且法律又是由公民亲身或者经由其代表制定,其内容的平等就是不言而喻的.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规定就将公民的平等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内容上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适用于全体公民,全体公民都依据同样的条件享有这些权利.比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就属于这一权利.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公民,在这一特定的范围内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比如,宪法第51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的范围仅限于华侨、归侨和侨眷.(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适用于全体公民,任何人都必须履行.比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一义务就适用于全体公民.二是某些义务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公民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只有依照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的公民才有纳税的义务.(3)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4)任何公民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不是具体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也不具有既是宪法原则又是具体权利的双重性质.因为第一,宪法关于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用语是十分慎重的,凡是属于权利和自由的都明确使用“权利”、“权”和“自由”的称谓.对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既没有称之为权利,也没有称之为自由.第二,从宪法的结构来看,宪法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放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1条予以规定,实际体现了平等是一项具有普遍性和统领性的原则.第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的四层含义也表明,平等是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一项抽象的宪法原则.第四,平等原则实际上是从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中抽象出来的精神.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中已经包含了平等的精神.平等是各种权利的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各种权利本身才是特殊性.第五,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公民都可以以这项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济,而不应单独以平等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救济,因为在这个时候,公民要实现的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平等权,平等只是其实现该项具体权利的必备条件,而不是这项权利本身.第六,平等不仅是一种权利原则,还是一种义务原则,要求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的公民共同遵守和履行一项义务,所以,如果将平等视为一项单独的权利称之为平等权,就不够全面.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机会的平等,也包括实质的平等

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平等包括实质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两个方面.人在出生、性别、资质、财产和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和后天的差别.这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但是,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又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现代宪法在平等观念就是在继续肯定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对实质上平等的追求作出适当的肯定,这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1982年宪法有关公民平等的规定,既包含了公民享有机会上的平等,也包含了公民享有实质上的平等.机会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