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中法律美学意义的认识和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39 浏览:156650

摘 要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从美学角度审视法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法学更为全面.在关注法律美的同时,于实践中融入美学思想,更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在处理一些法律问题,以及面对诸多法学困境时,适当的从审美角度审视状况,也能为我们提供不小的帮助.当代法律的审美,是受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总目标所领导的,在此基础上,法律美学必将为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提供其特有的学科作用;为制定好的法律,改良司法机制体制提供指导;在完善法治体系,加强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 键 词 法治建设法律美学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王城栋,南京政治学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西方学术界开始将“日常生活审美化”作为讨论的话题,推动了美学在研究过程中向“大审美经济时代”的发展,其研究领域、对象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宽泛.而近年来,法律的发展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研究特征.在两个学科的碰撞下,法律美学的有关研究也随之展开.无论是从哪一门学科出发,对另一学科进行探讨,都能促使该学科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对自身进行一番审视,带来一些清新的观点和思想.

一、从美学出发审视法律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各种法律的制定出台,当今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覆盖更加全面,人们社会的各方面行为也显得更有依据.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目前解决的还只是“有法可依”的问题.也就是我国目前基本实现了“法制”这一目标.“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现在所提的“法治建设”中的“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本身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这些内涵,法制并不完全具备,只是要求严格执法办事.当前人们生活有了法律条文的规范,但真正在老百姓的内心层面却尚未完全建立起良好的法律观念,许多法律工作者也还没有真正形成“关注法律内涵”这样的一种追求方向,也就是说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尚有很长的路需要去走.

艺术,不仅是美学的重要领域,而且也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的重要问题.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曾经说过: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我国的乔新生教授也认为:法学是关于人们情感表达的艺术.可见将法律与艺术联系在一起,原本就不是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舒国滢教授在他的著作《在法律的边缘》中也曾说道:法律不但与艺术,甚至与具体的艺术形式——音乐,都存在着内在的隐秘的关联度.在审视之下我们也确能发现,法律有其艺术之维,虽不能断言法律即是艺术,但可有作为艺术的法律,司法就是一门艺术,以合度为原则,优秀的法官技进于道,即是艺术家.还有个性鲜明的学者曾这样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法律不是艺术,它就什么也不是.

当我们把法律也看做是一门艺术,从审美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或许能从中得到一些不同于以往单独认识所带来的启示,从审美的角度解读法律,能让在许多人看来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在总体上显得更为生动和易于接受,也能够使它的形象显得更为丰满和全面.我们也能从法律、法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得到更为全面的反馈,借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人们在思想理念上对“法治”认识的成熟.

二、法律之美

从古时开始,人们对于自然世界的改造,就几乎总是按照人们的审美在进行.并且无论是在具体的物质领域,还是在相对抽象的精神领域,人们追求事物发展的结果也几乎都是符合当时的具体审美的.作为文化现象之一的法律,也与艺术、科学等学科同属于人们的精神领域.而这些领域中所普遍存在的美,自然也在法律的身上有所体现.

(一)真与善的体现

无论是在认识价值上法律对“真”的体现,还是在道德价值上法律对“善”的追求,法律都紧跟着时写作技巧性与道德的步伐.

在法律的制定和应用过程当中,法律本身是具有规律性的,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与社会现实相符合,在实践当中也要具有可行性,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需求相契合,才能在“法治建设”中减小阻力,这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理性的,是遵循客观规律的.并且社会的法律活动要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工作当中保持其理性,而当理性用于人时,理智也成为其中的意思之一.合理,意味着人的各项活动符合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意味着人的外在的各种行为以及内在的各项思维的科学性、正确性和自觉性.法律的这些合理性品质,突出了法律在其实质上的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时客观存在的.在西方的自然法学家中,学者们基于道德与法律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坚持法律的道德性,反对法律与道德相隔裂开.而我们也可以在考察一些法律以后,得出一个非常直观的感受,即“法律本身的各种规定,包含着道德上某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李庚香博士把法律美学归结到正义之学的时候,他曾讲到:“法之美作为正义的形象,实现了人性与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是制度正义和体制正义的统一体.”从现实生活来看,法律、道德都担负着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的任务,在其所指的目标及其对象上也有颇多相同的地方,只不过要求以及所用的手段有所差异.若法律背离了社会对其道德的诉求,则必然会丧失其正义的品质,因而也就不会被社会承认与尊崇.古今中外许多学者赞誉美的法律,也正是因着对美的法律在其合道德性一面的深可理解.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广为人知的话:“法之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就将理想的法治与具有道德属性的法律之间的关系说得非常清楚了.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美,是与“真”和“善”相联系、相统一的,法学家们对“真”和“善”的追动了法律“美”的发展,而他们对“美”的追求又反过来促进了“真”和“善”的不断深化.

(二)自由而和谐的美

法律,在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方面,完全可以看做是一种秩序,规范着人们的具体行为.它拥有自己的一套框架,任何处于框架之中的行为都是被允许,并且被保障的,而与此同时,超出框架的行为又被禁止.

虽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束,但这些对部分行为的禁止并没有影响法律对和谐与秩序的美的追求.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有着一段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论述,“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等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在保护着整个社会的自由,而并非某些个体的为所欲为,这一点,康德给法律所下的定义就表明了这样的一种对法的自由的看法“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这也表示人们的自由行为与别人的行为自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所看重的是社会整体自由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适当的限制又是促成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并且这种秩序并非是一种静态的,它还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着自身的内容,不断地适应着新的情况.而我们看艺术的形式,也恰恰同样是由具体的形式表述着创作者的抽象情感.法律与建筑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尽管在空间上并不对等,但二者同样有着较为庞大的体系和较为严密的组成结构.建筑表现着一个国家的时代与精神风貌,一般来说,它们都具有比较鲜明的时代性、历史性和民族性,其中内蕴着丰厚的民族情感和理性精神;同样,法律也是在那一条条禁止有害行为或保护正当权益的规定中,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理性精神和整体的价值取向,同样与时代息息相关,表述了人们在具体的空间、时间之中自我与整体利益的诉求.可以说法律是在以庄严的形式和内容表现具体的整个民族的气质、品格和情感.

法律,同样是对情感的表达,在实用过程中,以其促进社会规范、和谐,对自由的追求,达成秩序制定的目的.理智与意志、必然与自由,这些体现在法律之中的与和谐相互联系的美元素.

(三)持久的人文关怀

当我们从审美的角度研究法律时,其理性的出发点与具体的法律研究就有所区别了,不同于自然法学中法律的自然理性,以及现代主义法学中法律的科学理性,作为审美的法律,其基础应当是人文理性.这实际是一种更为包容的理性,在加强理性与秩序的重要性的同时,也不抛弃那些在理性中有些畸形的状态,对他们进行更为深刻的思考和研究.这完全不同于后现代的非理性,社会生活前进的复杂程度虽然较高,有时也的确让我们在现有的理性条件下的理解显得有些困难,但这并不表明我们的法学研究就走上非理性的方向.我们应当选择的道路,是在人文理性的基础上,找到一条新的法治探索之路,这也是法美学的要求之一.

法律,作为理性的、道德的制度,出了强调合理性以及合道德性之外,同样还应注重合情性.尤其是在东方文化中,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地位提得较高,一旦情、理、法之间发生冲突,其解决就显得相当棘手.若情大于法,则会被指责为人治;若法大于情,又有可能得出恶法亦法的错误结论这种两难现象就使得在制度设计与人性同构的时候,合情性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古时候的法家著名代表韩非子也曾说过: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在法律美学中,不再仅从外界或人心内部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是引导人们不盲目对抗外在规律,从内心去认同法律.这同于马克思主义中对“自由”的解释,也使人们从美学角度审视法律时带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在《试述法美学的人学本意》一文中曾写道:法美学的实质是人学,所以它更关注人的存在、人的精神价值,对人的各种权利寄予深厚的关怀.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重视制度设计过程中的尺度、法律尺度,更应该重视审美尺度我想,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增强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对人文的关怀度也是一个促进加快建设进程,深化改革力度的重要方式.

三、法律美学的法治实践意义

(一)法律之美对法治建设的引导作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一些标杆,来衡量我们的体制机制是否合理,从而在建设当中得到反馈;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在漫长的道路中设计我们发展的图景,以激励和引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对法律美学意义的探讨,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衡量的标杆,一个引导发展的方向.

从美学角度来看,法律在规则之中蕴含着一种和谐美,法律试图在社会生活中建立一套良好的秩序,并以此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保证整个社会稳定有序地运作.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的是繁多法律条文背后简单明确的指向.或许从对秩序的追求来看,法律美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科学美,在科学研究中追求简单性与和谐性的思想,在法学研究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体现.爱因斯坦曾说:渴望看到这种和谐,是无穷的毅力和耐心的源泉.同样,对美的追求也是法律研究的动力.而不同的是,科学的和谐在于发现,而法律中的和谐更多的蕴于理性的制定.也正是有了对简单性、和谐性的追求,法律研究也便有了标杆,有了方向,有了激励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

“审美”作为引导人们不断改造现实世界的动力之一,通过我们的不断发掘,不断结合当代法律现状的探索,在指引“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完全能够成为指导我国法律发展方向和道路等方面重要的“路标”.

(二)法律之美具有较高的美育价值

叶郎教授在他的著作中写道:美育属于人文教育,他的目标是发展完满的人性.从美学的角度审视法律,还应当是有助于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的思想观念的升华,有助于真正完善生活中人的各项社会行为.

席勒说:“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充分是人.”他所表达的核心内涵应当是审美对于人的完善,促使人的精神实现自由.将法律置于人的审美活动之中,能够完善人“社会人”的一面,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为饱满与充实.叶朗教授在《美学原理》中提出:“美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去追求人性的完满,也就是学会体验人生,使自己感受到一个有意味,有情趣的人生,对人生无限的爱恋、无限的喜悦,从而使自己的精神境界得到升华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的‘人的全面发展’才符合美育的根本性质.”对于人们来说,审美的法律(蕴含在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将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文条款,它将变得更为有趣和富于人文气息,也就更利于为人们所接受.而同时,对法律的认识和审查,也帮助我们加深对社会秩、行为规范等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把握法律本质,并更好地应用法律,获得在法律之中精神上的自由,融入法的社会,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法治”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社会软环境,引领人们去追求一种更为有序、和谐,更加利于自己和社会的人生,也符合美育上促使“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指向.

律时带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在《试述法美学的人学本意》一文中曾写道:法美学的实质是人学,所以它更关注人的存在、人的精神价值,对人的各种权利寄予深厚的关怀.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重视制度设计过程中的尺度、法律尺度,更应该重视审美尺度我想,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增强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对人文的关怀度也是一个促进加快建设进程,深化改革力度的重要方式.

(三)法律之美催人创新

前面提到过,法律的美在于建立一套良好的秩序.然而一味守旧,却并不符合法律发展的需要.法律之美不仅在于遵守,更应在于创新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法律是社会的法律,它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所以法律现象必然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动,因而所谓的法律研究不应当仅是研究静态的法律现象,而是还应当研究动态的法律现象为了与当前的社会相适应,法律被要求不过多地超越当前社会的发展,而应当是紧跟时代的节奏,把握住社会的现实状况,贴近现实生活,与社会当下的时代精神相契合法律研究应以现实社会为依据,不断地随社会的变化而改进和完善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怎么写作.

例如在“刑事和解”制度中,控辩双方一反传统的对抗性司法路线,不再同过去一样有着利益的对立和诉讼主场的对抗,他们的诉讼地位本质上恰恰是非对抗性的.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和被告人一旦达成协议,国家就对这一结果予以尊重.这也正体现着法律内涵的人文关怀之美在推动法律不断发展方面的成效.虽然很多刑法学者也不满“刑事和解”这一制度对程序正义的违反.但它在实践中自生自发地出现并不断发展,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解决了许多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了与对抗性司法相对立的诉讼模式理论——“合作性司法”.创新了和谐司法的途径,也为法治的道路提供了更多选择.这种成功的从实践中改革创新的经验还有类似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很多.


法律美学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和谐美的追求,都对法律的发展,还有在法治条件下创造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多关于创新的要求,以适应在日益更新的社会现状,推动法律方面的不断进步.

四、结语

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的和谐一致,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给人以美的感觉,这正是法之美的具体表现.

基于“真”和“善”之上的,法律和谐统一的美正是对前两者的很好的融合,同时也对前两者起到了一个推动的作用.通过法律真善美对我们的引领,无论是宏观的制度、研究上,还是微观的具体司法上,都强调了法律能够与社会完美结合,通过“法治建设”,实现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控制.法律制定的初衷本就是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化解社会上的一些矛盾,进而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法律的美学意义更值得我们重视和关注.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美学对法律的引领和反馈作用,使法律在加强其美学价值的同时,完善其社会功能,真正为推动“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提供新的动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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