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滥用的法律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63 浏览:96082

摘 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结晶.它们构成了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它具有私权的特性,受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驱动,易滋生出权利无限的倾向.孟德斯鸠在考察法与权力关系时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基于不断高涨的公共利益需求,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主体的同时也呈现出公权利化的态势.在这些利益的驱使下,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越来越多,既限制竞争又扰乱市场秩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得智慧财产权的价值倍增,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备受重视.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的滥用 独占性 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哈孜依那吾拉孜别克,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民商法学,在读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2-03

知识产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形成与发展的.资产阶级在欧洲、北美各国相继取得政权后,马上就颁布了专利法.由于大多数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状态,因此需要引进世界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以加速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从而产生了发展中国家如何正确利用和对待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种法律制度问题.显示对应的拉丁字字典在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将取代有形财产化,从而知识产权的生产和交易形成了经济和财富的象征.尤其在国际经济交往十分频繁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更加密切,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外取得法律上的保护成为十分必要.因此中国发展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成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比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及分析制定的法条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绝对权.它既具有法律性、排他性.也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二)现今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严格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其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自然权利是知识产权独占性最重要部分的公正的理论.其重要特点是先于社会权利而存在.而独占性主要特点是以财产权为牢固的基础地位,使其优于优先权地位.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域外效力并受该国法律保护.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即是指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不一,只有参加国际公约、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二、知识产权独占性滥用的构成要件

(一)从市场竞争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这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如专利权人向受让人提出限制技术和竞争发展的交易条件,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并妨碍技术的进步,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使市场正常秩序变得混乱.


(二)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使商品的、产量、销量等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会使竞争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也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有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运行的机制.联合限制竞争主要包括:第一,横向联合限制竞争,是指同一行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行为人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第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一同产业中出于不同阶段而有写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称为“维持转售”或“限制转售”是一方当事人责成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出售有关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纵向非限制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合法地位,它是有利于竞争的.

(三)强制许可中体现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实施强制许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容易导致侵权人有意以他人注册商标图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的纠纷.

(四)不正当竞争中和追溯力上体现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第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引起混淆行为即指检测冒产品损害另一方信誉、商誉、声誉等;误导公众;损害竞争者产品或怎么写作以抬高自己的产品;保护商业秘密相当于Trips规定的内容.如“未注册商标”没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它只是反对未经许可而“搭便车”的行为.第二,在《伯尔尼公约》追溯条款中,要求非成员国一旦加入公约,必须开始保护在其加入之前的其他成员国(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 (五)权利穷竭理论中的体现

权利穷竭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却没有依据.斥之为“没有根据”.各国对该理论解释不一,但任何权利一次用尽的前提是“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如《专利法》第62条第1款:“任何专利产品如果经专利权人或他所授权的其他人(如各种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在一国市场上经销了,那么此后该产品在该国怎样分销、怎样转写专卖”等规定的那样,专利权人就无权过问,从事分销的活动,绝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垄断行为,保证商品在一国境内自由流通.在这里产品使用权的穷竭指使用产品本身,若按照该产品复制或仿制的新产品的话,权利人就有权干涉其中.

三、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独占性滥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人的智力成果具有的公共性与产业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容易为任何人长期独占,即使法律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是私权.据此法律就为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例.

(一)知识产权独占性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1.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具有片面性

由于有些发达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壁垒,试图阻止其他国家的产品冲击国内市场,对我国企业造成了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有防止权利滥用等的法条或制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要注入新鲜的血液,加入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等要素,确保行使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背离设定它的初衷.

2.我国政府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时忽略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

首先,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那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从权利的存续上看,法律都有特别的规定,这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相区别的标志之一.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就有规定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成为重要产业竞争的工具,但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足

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行机制,并建立了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存在部分法律缺失,管理执法体系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达到了中高收入水平,但地区之间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差距较大,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其数量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仍有较大差距,其配套制度与市场环境也有待改善.

4.由于跨国公司各方面的优势导致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突出,不但不利于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反而会加重竞争的限制

更易导致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受损并严重阻碍我国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主要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等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上不正当的实施企业并购,并在我国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达到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获的更多的利益.因此,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我国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1.我国内部改革力度虽大,但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当淡漠

因此,要加强维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开展对维权意识有意思的宣传活动.创建促进知识产权活用的社会流动及管理机制.我国知识产权独占性应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安全为首要任务,制定相关法律、强化侵权赔偿制度、培养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的法律人才.面对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的现状,我国的法律滞后渐渐的暴露出来,要从立法制度上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改善管理制度.完善立法的缺陷,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独占性应以鼓励和促进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为出发点

自主技术创新是指通过借鉴国外现有的技术知识,通过引进和消化把国外现成的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中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补充作用,如传统知识产权法因其固有的缺陷,而对实践中的新技术纠纷无法给予保障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其彻底保护功能,保障知识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流转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其因具有的地域和排他的性质,而易形成垄断的形式会排斥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只将自己认为的符合产品类型纳入到标准体系范围,这也就是技术标准必须存在的理由.

我国知识产权独占性应有利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技术标准中的技术必然有很多是专利技术,因为只有有专利权的技术才能实现垄断和排他,技术标准战略的实质就是通过专利战略、技术许可等综合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

知识产权要保护的新趋势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因其有复杂和合理的的成分而具有相对的隐蔽性不易被他国利用.也因此,它上升为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

事实证明,利用技术和专利是企业取得最大化利益的先进手段之一,只有有效的结合二者才能使知识产权的能力发挥到极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应以消除或限制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滥用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正常运行.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扩充解释,使其能够适应实际生活变化的需要.其次,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也应显著的表现出限制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内容.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起步较晚,但在平稳中发展着.我国在不断出现新案例的同时也不断改进和吸取着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成果来制定出更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条.在对其改进的同时一同和法学界有名的人士加强了沟通并培养着大量的人才,并从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我国知识产权独占性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即可利用知识产权这一特性可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生产力提供更深层的技术含量、推进与世界科学阶层的圈子里.相信我国在将来进入国际化的趋势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会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