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153 浏览:144585

[摘 要]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的企业,是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者.基于环境权理论,企业应当负有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2007年我国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方面,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 键 词 ]企业 环境信息公开 完善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日益增长,环境污染的不断严重、生态失衡以及资源匮乏等问题相继出现.人们的视线也相继转移,从集中于经济发展转向其所带来的环境后果.企业是否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问题也引起各国政府关注,尤其是1992年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国际绿色浪潮兴起以及以预防污染和环境退化为宗旨的环境立法日益增多的影响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各国也随即产生.

一、企业环境信息的概述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在运行中,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并能产生环境影响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则是指企业以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公众发布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使其了解环境状况,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有效途径,另外,也起到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热情的作用.

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当然也有涉及到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再由主管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我国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该信息主要包括哪些排污超标的和排污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企业名单.另外,被列为污染名单的企业,应当向公众公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2007年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环境信息公开要以政府为主,企业为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 该法对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所存在主要法律问题

1.现行立法对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公开方式等为做考虑

《办法》明确了企业可以自愿公开环境信息,较以前算是一大进步了.但实施中仍存在问题,首先,企业在自行决定公布的环境信息时,往往存在片面性和虚检测性.对于公众来说,这些所谓的环境信息都是无用的.有的企业纯粹是打着环境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从而成了企业获利的一种手段,严重违背了立法者的旨意.其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也过于狭窄,阻碍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现行立法之规定了通过媒体、互联网及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等方式,实践中还存在多种信息公开方式都为纳入法律规范中.最后,企业自愿公开的那些环境信息质量也不高,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

2.现行立法所规定进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偏少

《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13项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另外还规定以上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向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表明了我国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存在“两超”情况下,而公开的内容也只是污染物超标治理的情况.目前,“两超”企业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采掘、造纸、印刷、电力等行业. 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没有明确提及,使得上市不具备此项义务.这与我国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事实上,国外很多国家所规定具有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很大一部分就是上市公司.

3.事后监督也缺乏力度

现行立法要求那些被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享有对该环境信息享有核查的权利.另外,自愿公开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一定奖励.由此可见,对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后的监督仅限于备案和核查两种方式,而这两种监管的力度都很弱,从而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很难得到保障.以行政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没有统一标准和程序,监管方式随意性较大.

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1.明确规定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及公开方式,保障公众获取真实性信息

针对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立法应对其内容作详细规定,特别是那些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企业又不愿意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列为必要地公开事项.比如:该企业所具备的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和排放去向;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等等涉及民众关切的问题.只有公布该类信息,该企业才有资格获得行政奖励,否则则不可以.另外,立法还应扩充环境信息公开方式,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1)对公众开放该企业的排污流程,可以让公众参观工厂及该厂周围环境;(2)各地区开设有关企业环境信息阅览室,方便民众查阅;(3)规定上市公司或着重污染行业可以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2.扩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针对我国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可在《办法》中增加上市公司以及该上市公司所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

3.加强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监督,并实现监督形式多样化

改变以前单纯的备案与核查,应经政府审批才可排污;且只可在政府指定的主要媒体上,在规定期内公开其环境信息,才能确保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和完整.另外,充分发挥公众及媒体的舆论作用.媒体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成为督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