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视阈内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754 浏览:160571

内容提要:研究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就是为了把来自实证的经验知识上升到理论知识,从而让理论再回到现实中指导我们新的实践,以减少在实践中的决策失误和降低实践成本,这也和认识论相契合.从认识论来看,“实践→理论→实践”的过程表明,认识的首要出发点是正确的认识事实.而法行为是法运动的原点,是法学的一块基石.行为法学正是由法行为一规范一法行为的进路,而已有法学则是从规范→行为→规范的进路,前者不仅注重规范,更注重动态的全过程.行为法学的研究进路正是和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认识论相一致的,这也正是笔者以行为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来探讨政府、企业的经济法律行为的原因之一.


关 键 词 :规范;规制;政府;企业;经济法律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1-0160-02

一、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

(一)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

“只有控制政府的权力,使之处于法律结构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场、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对政府干预的控制首先表现为法律规制,即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对政府干预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宪法变迁和制度变迁,特别是通过合理的宪法规则约束政府干预.“对政府活动或政治过程加以根本性的有效宪法约束,极为重要”.对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制应着重通过以下环节予以实现:

首先,建立、健全一个有利于规范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证政府干预活动的合理性、正确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根据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特点,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规定政府的经济行为:(1)政府经济行为的来源;(2)政府经济行为的界限;(3)政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方式;(4)政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手段;(5)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6)政府经济行为的结果与责任.

其次,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因为政府干预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来实现的,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保障,随着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尽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府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适用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未受行政程序的制约,促生了了行政腐败,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案卷阅览制度、时限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写作技巧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写作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进而提高政府经济法律行为过程的透明度和性,克服官僚主义,减少行政腐败的滋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建立和完善对行政领导与公务员的法律监督体系.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主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将责任偏重于法律责任,然后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程序规范

设置程序来规范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程序规范,就应该做到:

首先,加强和完善集体领导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事情的决策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集体决策,依据规章制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处理问题,做出决策,一切违反、规范和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视作无效行为.从而避免使“众言堂”变成“一言堂”,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化.

其次,建立健全分工合作制度.分工可以发挥个别优势,合作可以达致共赢.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在从酝酿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设定必须经过的环节和步骤,同时对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给予严格、明确规定,进行角色定位,实行责任到具体的个体,建立完善的分工协作制度,实现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协作相融合、相和谐.

再次,调动程序利用者的积极性.使程序不致流于形式而能行之有效的关键在于调动程序利用者的积极性.对这种动机布局必须考虑这样几个基本要素.一是决定的内容不是机械决定的,而是既有交涉和裁量的余地,又有预测和限制的尺度.二是程序参加者应该具有必要的党派性,议论要具有辩驳性,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使思考更全面、更深入.三是让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家来担任程序的操作,通过职业化来保证制度的长期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