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涵界定社会责任践行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58 浏览:20613

【摘 要】商业银行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被动接受者,更是主动提供者,有能力影响或推动其他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确定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涵及其实现原则是引导商业银行适度、合理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首先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并以其为基础重新界定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涵;其后论述了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原则.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责任内涵;践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79-02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包含于公司社会责任,但商业银行同时具有其他公司不具备的特殊性,其更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使其行为牵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多的理论和实践理由.但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践行毕竟是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一部分,研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涵和践行机制,必须以公司社会责任为基础.本文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为基础,分析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其践行原则.

一、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涵

(一)法律视角下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就其内容来看,以“责任”一词来表述也是欠妥当的.在法学视角中,责任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在不承担义务之时才会产生责任.学界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更倾向于指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豍

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内涵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不是割裂的,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表现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履行其他责任的同步性.狭义内涵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属于道德层面,对利润的追求是公司存在的根据,在利润和公益两个维度之间平衡才诞生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豎这种责任属于道德层面,将“社会责任”作为无所不包的责任集合会使这一概念失去本来的意义.

上述学者或者将公司经济责任放入公司社会责任范畴,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无所不包,或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只是公司道德层面的义务.两种观点都具有不科学之处,从本质上说,公司追求盈利性目标即经济责任与公司承担有利于社会利益的义务是存在矛盾之处的,公司越少承担其他义务,越少受到限制,越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公司进行决策时兼顾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然会影响盈利目标,这也是需要监督、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即便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个性化怎么写作、人性化怎么写作已经成为取得商业成功的关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公司经济目标的实现具有促进性,比如提高怎么写作水平既有利于消费者,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忠诚度,但将经济责任纳入社会责任范畴仍是不合理的.其次,将公司社会责任局限于道德责任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公司社会责任起源之时,或许主要指向道德层面的责任,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社会影响力的增强,社会责任范围已经超出了道德责任,人们对公司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也逐渐扩充,原来是道德层面的很多责任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因此,笔者赞同卢代富教授的观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除却盈利性目标之外的需要承担的维护和促进社会公益的义务.尽管股东利益同公司经营目标存在一致性,董事会权力过大、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中小股东弱势等仍使保护股东权利存在必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包含对股东的责任.笔者在卢代富教授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将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纳入社会责任定义的范围,将公司社会责任重新定义为:公司在追求盈利性目标之外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具体包括对股东、对债权人、对员工、对消费者、对资源环境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等.

(二)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涵

我国目前有文件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进行过定义,上海市银监局2007年出台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2007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也有类似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9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上述定义存在分歧,监管系统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个方面,行业协会认为包括经济、法律、道德、慈善四个方面的责任.统一的是,三个定义均认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中包含对股东的责任.

至此,笔者再次坚定地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其项下应当包括对股东、员工、客户等的责任.综合对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上述文件的理解,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商业银行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经济责任)之外,应承担的对股东、客户、员工、环境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原则

不同性质、大小的商业银行应承担有差别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我国商业银行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基本实现股份制改造,并且在业务方面已经去除计划经济时代分块负责的色彩,所有商业银行实行全面竞争.但是,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份仍由国家持有,亦即全体国民为其大股东,这些大型商业银行在不影响盈利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全体股东即社会公众承担适度的社会责任.相比之下,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更小规模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不论在公司治理的自由度,还是自愿承担的道德责任方面,都不应该被过多苛求.

(一)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原则

大型商业银行的股本资本金主要来自政府,储蓄资金来自全国公众,在享受政策的优惠方面具有更多优势,在行业规则制定方面也具有更强的话语权;中、小、微型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或为地方政府,甚至可能是自然人主体,股东范围较小,除此之外,储蓄资金、贷款项目、客户和政策优惠大都局限于某个或某些地区,不像大型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实现盈利,在资金数量方面亦不能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提并论.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说,不能要求所有银行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

(二)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原则

如前文所说,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有着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它们立足全国开展业务,股东、员工、储户遍布全国甚至更广范围,经营的项目资金规模大,项目所带来的影响也远远超过其他中小银行,牵涉一个地区甚至全国大局.相比之下,中、小、微型商业银行资金有限,其所经营项目的规模较小,影响范围也较小,员工数量少,业务基本立足于个别地区,其利益相关者相对较少.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大型商业银行无疑应当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从外部性理论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践行原则

从商业银行外部性理论和社会回应理论看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更多的资金、项目和利益相关者必然对应着更强的外部性.银行负起责任,可以产生非常强的正外部性,给社会带来益处;若不负责任,则将为社会带来更大破坏;同时,大型商业银行有着更多的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更多利益相关者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利益需求,他们的利益要求也会为大型银行带来更多回应社会的压力.

从以上几个角度看,大型商业银行享有其他中、小、微型商业银行缺少的资金丰裕、信誉度高、营业网点多等优势;政府金融政策优惠的受益者主要也是大型商业银行,如在金融危机中,美国根据“太大不能倒原则”对部分大型银行进行了救助,这些都为大型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提供了条件,大型银行有理由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呼吁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时,不应“一视同仁”地看待、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应有区分地引导、鼓励、要求不同类型、规模的商业银行承担不用的社会责任.

注释:

刘志云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16.

张长弓.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