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专利保护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59 浏览:82286

【摘 要 】在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专利制度的保护水平、实施效果、制度模式等存在缺陷,制度缺陷将造成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秩序难以形成.因此,我国专利法规的制定必须考虑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与制约因素,决不可盲目借鉴国际专利制度;专利法应当与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相互协调与配合,才能发挥最大法律效果;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职能应当适时弥补专利法漏洞;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是保障专利权利救济途径的重要手段.

【关 键 词 】互联网;专利保护制度;专利侵权;权利救济

现阶段,中国互联网正处于蒸蒸日上的发展时期,在互联网行业涌现出一批通过自主创新崛起的企业,他们的IM软件、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产品强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网络现代化的进程.[1]日益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对法律的需求更加迫切,但仅仅依靠版权对数字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进行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之以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本文就以专利权的保护为研究思路,提出维护互联网秩序的专利制度保护对策.[2]

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中国近代最早的专利法:中华民国政府于1912年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于1944年公布《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63年颁布《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国互联网行业专利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专利制度的使用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而单纯的计算机软件只有与硬件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受到专利的保护,因此,保护互联网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较少.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审查指南》.

二、中国互联网行业专利权保护水平的现状

(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审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并且经历了三次修订.中国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从国外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的借鉴中成长起来的,我国的专利制度用了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用几百年的时间完成的路程,但这种速成的法律制度与正在发展中的国际专利制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其表现为: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工具与手段单一;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研究成果较少;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滞后于实务界等.这些制度缺陷严重阻碍了对专利制度体系化的构建.

(二)知识创新的成果收益较低,盲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水平

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基础薄弱,科技转化能力不高,外加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的重视程度不够,因而导致知识创新的成果收益较低.为了尽快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我国积极参加和缔结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依法适当调整专利法的内容,但脱离本国实际情况,盲目借鉴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以承认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代价,来换取WTO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实质上很难承受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带来的负效应,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成为经济制裁的主要对象.

(三)互联网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商业缺失

在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历程中,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时期,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口水大战、不正当排挤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这其中暴露出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商业道德的沦丧.在网络运营市场中,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以及企业和公众薄弱的维权意识有恃无恐地实施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且这些不法行为的手段也呈现多样化趋势.[3]这种恶性竞争,不仅使较量中的企业丧失信誉,而且会使消费者成为无端的受害者.

(四)专利侵权的救济不到位

从权利救济方式来看,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时会在程序运作和职能行使方面发生冲突,造成权利人对公力救济的不信任.[4]一些专利侵权受害人往往不通过公力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利用不正当手段采取报复措施,这使得自己既是恶性竞争的受害者,也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与者.[5]互联网行业专利权保护不健全的无序状态必然扰乱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使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有机可乘.

三、完善中国互联网行业专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信息技术行业的专利保护制度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需要在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业组织的自律、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网络用户的监督等方面综合努力.

(一)加强专利法与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协调与配合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互联网的保护涉及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法律制度,每一种权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专利法的法律适用效果,一方面,要实现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内部的协调性.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是由彼此独立的不同部门分别起草,因此无法避免法律之间的衔接出现偏差,甚至是冲突.法律体系的无序将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文件在立法层次和法律位阶上的一致性.《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在互联网行业规制各种侵权行为中适用最多的法律法规,统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层次和法律位阶,将强化专利权的权利保障效果.[6]

(二)提高智力成果的转化能力,增强专利法的环境适应能力

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是一国科学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产品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新兴增长点.在这个日益革新的互联网世界,新的保护对象不断的出现,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断的扩大,必须增强法律法规对现实法律环境的适应能力.[7]对于现阶段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软件专利侵权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大突出问题,就需要及时修改《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社会关系的调整,提高《专利法》内容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三)成立自律组织,使互联网行业内部形成兼容合作的体系

无论在任何行业,法律法规调整不到位都会让一些投机者有机可乘,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无序,这时就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发挥弥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有限性的作用.自律组织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功能,能够协调行业内部的不稳定关系.健全互联网行业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善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的混乱无序和侵权行为泛滥的现状.[8]此外,还要积极推动企业兼容合作的经营战略的实现,营造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只有在良性竞争中,博弈的双方才有可能获得双赢.

(四)完善行政管理体系,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救济权利

完善专利行政管理体系,为专利权的实现保驾护航.将专利权的司法资源和行政管理资源相结合,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我国的各类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较分散,这样导致行政管理成本高、效率低、执法力度不均等问题.[9]因此,要强化专利行政管理体系与整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的融合,建议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而避免法律体系的过分震荡.

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的最大载体,是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核心,因而互联网持续稳健的发展离不开以保护和鼓励创新为灵魂的专利保护制度.[9]在信息时代,拥有先进的网络技术和完善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尤为重要,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的蓝图,努力创建自己的核心技术,逐渐培育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