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检察权人民性审视

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05 浏览:10592

“人本法律观”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是“以人为本”,是对人性和人权关注的结果.司法实践同样必须以此作为价值目标,否则,司法就没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也没有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在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而且,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属性,要求其执法为民,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要求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突出人民利益至上,积极为人民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怎么写作和法治保障.

一、人本法律观:检察权的人民性解读

“人本法律观”要求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这是我国现代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和价值追求.而检察权在运行中坚持以人为本源、为出发点和归宿,是我国检察权人民性属性的必然要求.在“人本法律观”的框架下,坚持检察权的人民性,实现了我国检察工作“以人为本”的最终诉求,体现了我国检察工作人民性的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基准是法律全部价值的维系基点,自从法律产生以来,“人的权利”以及“人的尊严”一直是法学界公认的、不言自明的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等因此,法律之存在的基本目的乃为维系人之尊严、做人的基本资格.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应该以人为主体、为目的,法律应该怎么写作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在近代社会以前,法律中人的概念被抽象化、被物化.社会主义社会使法律回归于具体的人,即坚持“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可见,“人本法律观”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怎么写作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也不例外.从权力来源上我国检察权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始点,从而决定了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属性,因而检察工作也具有当然的人民性.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然用来怎么写作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检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这一根本要求.


检察权的人民性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确立保障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检察工作怎么写作于人的功能.而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人本法律观下检察权人民性实现的必要前提

检察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其权力的专属性彰显的是国家权力的构成、分配机制以及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的威严.那么,在现代“人本法律观”下,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以国家权力为本的检察权的人民性,值得深入探讨,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以下必要的前提性认识.

(一)检察工作应注重社会效果,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检察工作的这种法律监督属性,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非常重要.

检察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的最后保障,也是法律上构建和谐社会最后的一道路径.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工作理应注重社会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想构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使整个国家正常运转、顺利向前,必须使每个人都树立一种主人翁责任感,切实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守护者,更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而让老百姓有主人翁责任感需要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群众从心理上信赖法律,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对社会和谐充满信心.例如,检察机关应通过行使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当前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最紧密相联的行为进行打击,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同时应通过行使其民事行政监督、公诉等职能保障当事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充分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权等基本人权,成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国家进步的助推器.

(二)检察工作应侧重预防犯罪,强化培养法律规范意识

预防胜于制裁,长期以来,我国就有“预防治本、打击治标”、“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司法理念.“以人为本”的检察工作更应当侧重预防犯罪,培养法律规范意识.还是因为:预防比制裁体现了更高的价值追求和人性关怀.一般而言.法律的制裁是极其严厉的,轻者财产的剥夺、自由的限制,重者自由的丧失乃至生命的剥夺.而预防是采取事前的较为温和的措施和手段.限制或减少滋生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环境与条件,使犯罪尽可能少地发生或者尽可能地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之下,预防所体现出正是“人就应该像人一样地活着”的人文关怀.

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习惯、思想认识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人与人之间天然的形成价值对立、利益竞争等不易调和的矛盾,这些矛盾经逐步演化最终则可能会以民事纠纷或是刑事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冲突似乎在所难免,强化培养法律规范意识就显得意义重大.现代法治社会应将人与人的关系纳入到法律的层面,相对于、道德,这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对人际关系的指引作用从而引导人与人之间构建和谐关系就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这要求:(1)化解纠纷.检察干警经常会直接面对群众对其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此时,他们运用的不仅仅应是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更应是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的赤诚之心,力图通过自己的耐心劝解让民众更加相信法律、依赖法律,积极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检察机关应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工作方式将平等、诚信、互助的人际和谐观念植入人心,并通过个体社会化过程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内化为个体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人际交往.(2)遏制犯罪.与对群众和风细雨的态度相对应的应是检察干警面对危害国家、人民的犯罪行为时的那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胆识和魄力.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审查起诉、审查批捕、诉讼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等多项职权,能够通过对相关职能如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的行使直接控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剔除不和谐因素,并利用警示效应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