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视角看教师的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70 浏览:13981

【摘 要】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教师的职业权利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依法需具备的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专业权利义务.它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法规设定,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保障.

【关 键 词 】教师 权利义务 法律上的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7-0198-01

法律的大厦是以权利义务为材料构筑起来的,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其独特的权利义务现象.从法律角度来看,教师的权利义务就是教师基于不同法律身份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义务,它体现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每一位教师具体拥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着他在教学活动中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有.

我国用法律的形式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加以界定,主要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这两部法律来看,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即在我国,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二是作为教育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和履行与特定的资格和条件紧密相关.作为一个举世公认的崇高而严肃的职业,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了公民只有经过严格的选择和考核,经过特殊和专门的训练,才能取得教师任职资格.我国同样如此.未取得教师资格而任职的或取得教师资格而未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职的,都不具有教师的权利义务.

第二,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只能在这种特定的活动过程中产生.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生产者、劳动者,劳动的对象和产品是受教育的活生生的人,教师必须以自己的学识、才能、思想水平、道德品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来完成自己的生产活动,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来设定的.一般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设定的,而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义务,要求国家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设定.我国是通过《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来进行设定的.

第四,教师权利义务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当教师以教育者的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这就使其带有了一定的“公务”性质,因此,教师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第五,教师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需要来加以规定的.从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管理权、进修培训权6类.其中,教育教学权、管理学生权直接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科学研究权、获取报酬权和进修培训权则关系到教师能否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师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义务;爱护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6类.其中,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义务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由此可见,教师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需要来规定的.这体现了教师职业特征的要求和立法者立法的出发点,《教师法》与其他特别法在内容上的差异性,也使教师的权利义务具有内容上的特定性.


当下,我国正推进新一轮的教育创新和改革,作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作为教育的主力军,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下一代的培养身负重任.宏观上说,教师的工作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兴衰与人类文明的延续.微观上看,教师的工作会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历史使命,赋予了教师特别的社会地位和特定的角色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不仅是责任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履行者,也是权利的享受者和行使者,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中的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并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同时通过对教师义务的规定督促教师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工作,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真正了解并解决了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才能顺利地发挥,教师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更多更好地培养出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进而把教育改革引向光明.

〔责任编辑: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