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暴力现状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40 浏览:19216

作者简介:孟刚(1986-),男,河南永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在现行的法律中,由于没有一部完整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本文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司方面的不足和解决方法.

【关 键 词 】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及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目前社会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屡屡,家庭暴力这一话题又重新被人提及.那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国内外多种不同的话看法.在美国,家庭暴力被定性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以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所发生的行为.而在英国则被定义为是在配偶间,或者同居者间.联合国在1986年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近的家庭单元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力行为应与偶发的暴力行为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我国最高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自古以来就有,可以说世界各国,家庭暴力是十分常见的.根据最新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有30%左右的家庭存在或者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的事件,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一般是妻子.而女性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基本保持的沉默的态度.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特别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女子一但嫁入夫家,就被认为是夫家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置.在家庭中,男方对整个家庭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其对妇女、子女人身的侵害就被认为非常合理.其次,中国素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很多遭受了家庭暴力的女性为了顾及家庭,对这种事情基本不会诉说,甚至还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掩饰,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再次,中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根据调查显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很多人第一个想到并不是法律的求援,有一部分也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救援,这就导致家庭暴力这种情况一再的发生.

二、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一)立法不足

1.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内容,类型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高院的相关解释,主要集中在身体暴力,对精神和性暴力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家庭暴力中,精神上的是暴力是指以言语或非言语上的威胁,使他人心生恐惧而遭受心理伤害及生活在可能遭受暴力的下的各种行为,受害者通常会感受到心理痛苦.而性暴力,是指违背另一个人的性意愿强迫实施性行为的情形.这是最常见的三种家庭暴力,但最近这些年,又产生的一种“冷暴力”,表现为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这些只是医学或者是心理上给的概念,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受害者遭受了这几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处罚及量刑不明

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对家庭暴力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没出台具体的处罚方法.若出现家庭暴力的诉讼,即使受害者胜诉,施暴者也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在婚姻中,最大的处罚只是判决双方离婚.《刑法》中通过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遗弃罪,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进行惩罚,相对于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刑法》的可操作性就比较差.

3.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法规则

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家庭内部,外人基本无从得见.且很大一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后,不敢或者没有意识去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就错过了证据的收集.而仅仅单凭受害者的口述证词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给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遭成很大困难,这也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事件不能得到司法求助.

4.现行法律注重事后制裁,而对正在发生或者在持续中的家庭暴力所进行的干预较少.

(二)司法不力

1.社会公众意识薄弱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目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家庭纠纷上.对发生的家庭暴力并不认为其什么特别大的危害性,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因此责备施暴者.相反的,对于一些到法院寻求援助的受害者大加责斥,受害者承受了多重的压力,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正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司法人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缺少必要的认识,而不予受理.如人员不予处理,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

3.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方法是执法机关的及时干预

但由于执法部门众多,各个执法部门的职责不明以及没有一个具体规范的执法程序,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家庭暴力解决对策的法律分析

从各国的经验来来,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和提高法律的干预是最有效的方法.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大部分都规定都是散布于其他法律规范中,在适用中操作性很差.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规.明确界定何为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细化家庭暴力的分类,使家庭暴力入刑.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使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赔偿等的法律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在司法方面,利用现有的条件,将可能出现的家庭暴力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由于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在实践中要针对这一特征进行灵活的变通,减少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建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能在第一时间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提供司法鉴定,使得受害者在法律上有较为主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