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01 浏览:19450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日益得到重视,而一些企图不劳而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应运而生.但目前刑法相关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全面,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不足的现象.本文试图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发,提出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犯罪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陶婧源,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84-02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根据通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 并且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是次要客体.但是也有学者主张将个人的知识产权利益作为主要客体,将国家管理制度作为次要客体 .


上述两种观点的差别在于偏重保护的利益不同.依通说刑法应将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排列在分则第三章中,依个人权利说则应将其置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笔者认为,不宜将侵犯知识产权罪放到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体物,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为其为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其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因此对无体物的保护应偏重于禁止他人为某种行为的保护,不宜和对有体物的保护放在同一章节中.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表现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非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违法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客体表现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权利人垄断了专有权,并且这种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权利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构成犯罪.最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在侵犯商业秘密方面有不同观点外,其他的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这一点学术界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和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1.单位犯罪比较突出.单位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且一般是一些规模不大、效益不好或者声誉不高的中小企业.

2.犯罪涉外因素增多,跨国(境)犯罪呈上升趋势.全世界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中,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跨国界的交流越来越多,涉外案件呈现增长趋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侵权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量的5%至8%,造成损失达上千亿美元.

3.犯罪涉及领域广,涉案金额大.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领域广泛,而且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及普及,知识产权犯罪所涉及的领域涵盖了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

4.犯罪主体多为同一行业、同一专业知识领域的机构及个人.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专业性,使得侵权犯罪主体一般处于同行业领域之中,多为受害人的同行、竞争对手、甚至客户.犯罪主体的范围具有相对确定性.

5.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新型犯罪形式不继出现.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使检测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在销售方式上,也出现了真检测商品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降低违法犯罪风险的目的.在制检测售检测的规模上,违法犯罪分子为获取更加高额的利润,制检测售检测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现象.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查重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检测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三、现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中存在的漏洞

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主要采取概括立法的方式,虽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但是由于仍然存在表述过于抽象和概括,保护范围过窄,概念不明确等问题,引起了在理解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分歧,刑罚适用标准不统一,无法有力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保护对象不全面

目前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集中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个方面,而TRIPS协议中所规定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识专有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等尚未列入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内,没有得到相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