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68 浏览:10078

【摘 要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法律解释和立法之间的冲突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就像法律与法律之间会有冲突一样,但我们不能去夸大这种现象.法律是有弹性的,这种弹性的表现之一就是需要法律解释去疏理它,去充实它.把法律解释权赋予最高法院,就表明对它公正执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在一个和平发展的环境下,实行“小政府,大法院”的制度安排既是对政府等公共机关的制约和对人民利益的更好保护,也是一种理想的社会选择.

【关 键 词 】中国;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1-01

一、司法解释的内涵

(一)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

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二)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

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检测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

(三)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

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二、改革司法解释的构想

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其具有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因此,确有必要改革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构想:

(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司法解释权,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因法律是各阶级、集团利益的妥协产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集团利益差别,难免各执一词,各行其是,存在互相扯皮现象,从而政出多门,令出多门,造成法律实施的混乱.

(二)存在检察权介入审判权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对既与检察工作又与审判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独家解释.如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8月30日《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1988年3月18日《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事故罪主体的批复》,1989年4月3日《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批复》,1990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等等,这些司法解释既可认为是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可以是审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缺乏稳固的解释根基

检察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植根于什么?首先,如是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相应的检察权,那么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拘留、预审等相应职权是否也应赋予其解释法律的专项权力.1984年11月8日专门发文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今后凡涉及司法解释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为准,机关应参照执行等”,的这一文件,已排除了自身司法解释权.其次,检察机关如是基于法律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是指对法律的.

三、司法解释判例化

(一)使司法解释因更为具体、富有针对性、而真正成为“活动中的法”,有效地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请示,常常都是与具体案件的汇报结合在一起的,有的虽然在请示报告的标题中注明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报告的内容仍然是具体案件.①由此表明司法解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与具体案件分开,而在判例中作出的解释更符合司法解释的固有性质.

(二)司法解释的判例化可尽量避免司法解释越权现象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就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通过判例而确定规则,则是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权限.

(三)司法解释的判例化有利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法官所作的裁判书就是一篇很好的法学著作.司法解释的判例化要求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要更富有说理性,如果某一法官的裁判文书能被作为司法解释,这是作为一名法官最大的荣耀.这就促使法官更深入地研究法律,使法官向专家型、学者型发展.

注释:

①此定义仅限在现有司法解释体制下所下,与文章构想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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