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历程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387 浏览:44590

[摘 要] 劳动法并不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出现才有的法律,在工业革命以后,随着资产阶级的壮大,千百万的手工业者沦为失业者,资本家利用取之不尽的劳动力,大幅度降低工人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严重威胁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关 键 词 ] 阶级对抗;劳动行政;劳动改制;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54-1

一、旧中国的劳动法理念

1840年战争之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在我国开设工厂,促进了早期工人阶级的形成.同时,清政府发动了洋务运动,出现了中国早期的官僚写办资产阶级.中外资本家为了榨取利润,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工资低微到无法维持最低生活,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工人反抗时,北洋政府就颁布法律镇压工人罢工.

1921年中国成立,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要求北洋政府承认工人的结社权、罢工权,同时对制定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检测、劳动保护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与北洋政府进行了艰苦而又不懈的斗争.迫于工人运动的巨大压力,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第一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也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诞生.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劳动法和外国早期一样,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劳动者不断争取、资本家被迫妥协的结果.最初的劳动法,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

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理念

1927年以后,中国独自担负起完成新主义革命的任务,在新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及其领导的的革命政权历来重视劳动立法,制定了许多劳动法规.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又有了新发展,各边区政府既要保护工人的基本权利,改善工人的生活,又要照顾拥护抗日的民族资本家的利益.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边区政府都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有《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并且在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扩大革命力量的斗争中起了很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立法是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理念来制定的.代表性的有东北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上海的《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等.

三、建国后的劳动法理念

(一)改革开放前――劳动行政.建国初期的时候,《劳动法》也曾经被重视过和提起过,当时主要是照搬苏联,而且50年代我们也颁布了一些法律.当时的立法思路有一个背景,既有市场经济,同时又有解放区的立法,搀杂在一起,主要就是把工人组织起来成立工会,处理劳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资本主义消灭了,全资合营了,全民都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计划经济形成以后,劳动法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没有什么作用.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1978年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又重新唤醒了沉睡多年的劳动法制.

(二)改革开放后――劳动法制.随着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劳动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需要保持经济的发展,增加企业活力;同时企业活力增加的时候,更要维护工人们的利益.二者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用现在的眼光回顾历史,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改革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工人的利益.

劳动法制一般包含几大块:一是劳动标准法;二是劳动关系法,涉及到劳动合同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三是劳动行政法,劳动关系事务的管理、政府的职能、监察等等.这几年我们逐步的都开始涉及到这样的立法,包括法律执行实施工作的推进.

2007年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法》、《促进就业法》三个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是中国劳动法律完善和实施阶段.但是劳动法制相关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社会发展的影响,比其他任何法律的影响都大.最大的影响就是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行动意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他的阶级意识一下子有了很大增长.对于过去完全以劳动者利益牺牲作为代价的发展经济,这样的思路肯定会有一个冲击.在经济发展中我们要反复的司考社会是不是公平的、所有参与者是否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些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三)未来劳动法的发展.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法治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将来的趋向性.当然,劳动法制的长远发展不仅仅只靠一部《劳动合同法》.目前,劳资力量的对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顶梁柱,工人有自己集体力量的权利,主要是工人能够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权利是工人赋予的,工会应该向工人负责,这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这种法律背景下,工会也应该能够去维护工人的权利,问题是工会要克服向上负责、向领导负责,虽然当前不具备法律条件和政治条件,工人可以自由的建立工会.但是仍然可以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下,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工会代表工人集体谈判等等,在这方面仍然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依旧比较突出,任务依然艰巨,但是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努力下,劳动法的理念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创造更加和谐、美满的社会.

作者简介:郑义群(1987-),女,汉族,安徽淮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