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信仰遭遇辩诉交易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856 浏览:56375

摘 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今天的中国并不适用.本文从中国本土的法治环境这一角度进行分析辩诉交易不适用的原因,并呼吁“法律必须被信仰”.

关 键 词辩诉交易 法治 本土环境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刚可,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美国俄克拉科马城市大学法学院交流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9-02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我国的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案件如下: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李某感到势单力薄,于是找来其他6人,将王某打出重伤.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公诉,但是被告的律师提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公诉机关则认为,由于本案系多人参与混战的特殊背景,即使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无论如何,被告人孟广虎对行凶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理应承担重要或全部责任.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付给王某医疗费,而法院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法院运用简易程序,法院接受了此申请,按协议判决.此案开创了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从表面上看,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原罪行更轻的刑事制裁,双方达成了一种“双赢”的局面.但是,从法理来看,辩诉交易在中国的运用,并不合适.

辩诉交易并非中国的本土产物,而是“进口”于美国.二战以后的美国,社会矛盾积聚,犯罪率居高不下,案件积累如山,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将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因此,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方式,辩诉交易由此产生并“流行”.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看,辩诉交易确实有效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当今,美国联邦和各州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但在法治体系刚刚形成的中国,辩诉交易不免会成为一个“环境入侵者”.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辩诉交易,理由如下:

一是诉辩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宪法体制不符,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如果实行辩诉交易,事实上无形修改了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立法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破坏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体制.

二是我国人民法院相当部分法官的素质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准入门槛相当高,大都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高尚的道德追求.而我国的法官队伍对法律的理解水平不高,极个别其本身法制观念就比较淡漠,甚至出现枉法、枉法裁判等情形,若实行辩诉交易,很容易将我国刚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破坏.

三是辩诉交易不符合我国人民对法律的期待,我国人民历来都把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包青天、海瑞等清官视为完美的司法形象,若实行辩诉交易,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后免刑,很容易使我国人民对法律失去了信仰.

法律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一种工具.但是在大多数中国人来看,并非如此,“法律是一种信仰”并不能被大多数的人们所理解.确实,在中国当今的社会中,法律这一种信仰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内心深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与人们是存在距离的.或者说人们只是按照一种社会习惯去生活,而不是自觉自然的依法行事.只有当利益受到侵犯,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法律才充当了一种讨回利益的工具而出现.此时的法,是工具的法,是功利的法.而非信仰的法.此时的法,尚停留在器物阶段,而非思想阶段.


人们日常的生活按照社会习惯的已有模式,而利益受侵犯时又去寻求法律的解决,使得法律游移不定的彷徨在一种尴尬的处境中.也造成了法律在器物层面发生效力的不利与无奈.因为,当你用法律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更多的人,包括你通过法律诉诸的对象,也并不信仰法律.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缺少权威的法律,那么,它自然无法使得每个人对法律,对生效的判决产生敬畏感,和自觉履行的自然的心理.

我们正处在法治社会的建设阶段.而法治社会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善立法司法执法,对公民进行普法就可以实现的.这个层面的法治社会是肤浅的,是没有信仰基础的,也是无法真正确立实现的.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在精神和思想层面是不被真正认可的.而对于法律的信仰,应当是法律运行的社会基础,应当是法律器物层面的基石.在一个社会中,法律不被信仰,又怎么发挥它在器物层面上应有的效力?法律不在器物层面上发挥它应有的效力,又怎么确立它在人们心中的信仰地位?

在当今的中国,我们似乎正面临着这样的悖论困境.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初步建立的阶段,就在中国的司法中引入辩诉交易,对于中国人信仰法律心理的确立是大大不利的.如上所述,本来中国人固有着人情社会的习惯思维,在市场经济中又产生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用金钱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误思想.如果现在再将“交易”引入本应该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之中,百姓对于法律的不信任感将更深.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乏权钱交易的腐败现实,甚至有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俗语.现在将辩诉交易引入中国,会让民众有一种用交易改变法律的错觉,产出一种用辩诉交易将私下权钱交易的行为通过此种方式摆到明面上的错觉.我们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将大大减弱. 在中国的今天,在法治社会起步的今天,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建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进而让法律成为民众的信仰.这种信任感和信仰的确立,应该来自于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和认同.这种敬畏和认同应该来自于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因为此时的法律是良法,它就是人们所理想的所追求的公平、公正、正义、自由的集合和代表.所以我们信仰法律.因此,要使民众信仰法律,重要的在于让民众认同,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而这一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本身又存在于法律运行的实践之中.对于公平公正的保证,正当程序起了极大的作用.正是正当程序防止了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正是正当程序使得在法律面前,人们从社会的、人情的角色中剥离出来,成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法律角色.正是正当程序,使得人们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的.正当程序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信任.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正当程序的观念也未能深入人心.现实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正当程序的法律运转,以至于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理的事件.一起又一起的荒唐判决,让法律一次又一次的被民众所质疑,让民众一次又一次的加深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如此一来,法律的权威将淡然无存.正当程序应当成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保障,应当成为树立法律权威,使得法律被人们信任和信仰的保障.

辩诉交易是正当程序之外的一种解决方式.它在法治深入人心、法律被信仰的美国社会也许可以提高效率,节省资源,成为人们的宠儿.但是即使如此,辩诉交易在美国也备受争议和诟病.更何况,在中国,在这个法律尚未被大多数人信仰的阶段,辩诉交易,这一种正当程序之外的途径,提高了效率,节省了资源,却损害了信仰.

在当今的中国,法律应该被信仰.法律的信仰有赖于人们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认同有赖于正当程序保证的法律运行的公平正.而辩诉交易这一正当程序之外的解决途径的引入,还为时过早.我们还在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蹒跚前行,怎能去追求飞翔的速度.不走好当下的每一步,我们又怎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真正起飞?

正当程序保证了法律运行的公平正义,法律运行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法律本身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本身公平正义价值被人们认同,法律逐渐成为人们的信仰.

我们最应该做的,是让法律首先成为人们的信仰.只有当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才能真正有效运转,提高效率和节省资源才应该被提及,辩诉交易才能被考虑引入.

法治社会,应该是这样一个社会,法律被人们信仰,法律为人们的行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了一种模式和秩序,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自觉自然的依法行事,就如同日月星辰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转,无需强制.只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富有实效;只有如此,法律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只有如此,我们法治社会的理想才会真正实现.法律,必须被人们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