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权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190 浏览:94612

摘 要 :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关 键 词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保护;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TU241.4;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3-2879-04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新的经济基础及社会现实发生了严重的背离,农村宅基地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做到既保证农民安居乐业,发挥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的财产功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节约利用宝贵的土地和房产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命题.通过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历史发展及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期为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户的宅基地权益提供参考.

1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发展

1.1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界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应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而对该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为农民建房便利而创建的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承载着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特殊功能,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体现出了身份性、无偿性、无期限性、流动性受限的特点.可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基于其社会保障性的考量,现行制度并未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纯粹的物权来安排[1].

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进程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由集体土地使用权发展而来的.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转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当时没有对农民住房问题作专门规定,但宅基地使用权仍被认为房屋所有人享有.随后农村推行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于是又转为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1963年通过的《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第一次使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从此确立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2].接着在农村实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土地制度又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住房需求逐步增多,住房问题亟待解决,于是1981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了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出租、写卖和转让的,还规定了具体的审批办法.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制度.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专章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主要是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

2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定

2.1.1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农村村民按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它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要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申请宅基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在出卖、出租住房后,如果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1.2 《物权法》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主要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法律适用、消灭、处理、变更以及注销登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以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概括,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更主要的还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的.

2.1.3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从严格土地管理角度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写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10月《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来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2.2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保护的特点评析

1)我国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较少、较分散.作为我国基本法的《物权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只是作概括性的规定,关于如何适用,只是规定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更是分散地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和责任等,并且是和其他土地权利一起规定的,并没有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出,更谈不上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2)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并没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是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但是二者配合得并不完美.如果把《物权法》比作一部法律的总则,《土地管理法》比作一部法律的分则的话,那么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强,也没有一部法律所具有的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