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如何强化法制含量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44 浏览:94800

在电视节目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法制节目的编导充分调动了种种电视手段,将一个个案例做成悬念迭出、紧张刺激的故事.随之带来的问题是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弱化了,作为电视法制节目的个性不再那么凸显,与其他节目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普及法律知识是电视法制节目的基本功能,弘扬法律精神是其根本宗旨,建立法治社会是其始终如一的追求.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坚持将普及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精神当作节目的重中之重,通过典型案件的剖析,使人们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将法律当作自己思维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并逐步让法律成为社会运行的最高规则,最终形成秩序良好的法治社会.

从法律条文上升到法理

一些法制节目故事讲得一波三折,涉案当事人剑拔弩张,非常好看,可是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是一带而过,给人感觉是看了一个热闹非凡的纪实电视剧.法制节目应该在选题的贴近性和实用性上下工夫,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选题应当是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题材.比如,婚姻与家庭、赡养与继承、父母子女之间、婆媳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这类题材里包含的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观众是比较关心的.如果仅仅将案件结果一带而过,只能让观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法制节目要在讲故事的基础上对其包含的法律知识进行点评和介绍,让观众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在点评的时候可以把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加以详细解释,并适当加以引申,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延伸进来,由点到面,让观众理解得全面而透彻,这样法制含量也就得到了强化.

笔者曾经做过一档关于亲子鉴定的节目,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向妻子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结果当地的一家医院出具的结果显示孩子与丈夫没有亲子关系,妻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她提出到更加权威的上海司法鉴定所去做第二次鉴定,结果丈夫与孩子有亲子关系.在节目中,笔者在客观地讲述了两次鉴定的过程后全面解释了亲子鉴定的应用范围,在婚姻关系中提出亲子鉴定的程序,亲子鉴定的不同结果带来的法律上迥然相异的权利义务等.这样观众对亲子鉴定就有了一个立体全面的了解,节目播出后得到了大家的好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剖析,使观众感受到电视法制节目不再是看热闹,不是看家长里短的纠纷,而是能从中获取比案件本身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法律条文的剖析帮助观众从看热闹以及感性认识上升到了法律的理性认识层面,从而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讲故事的基础上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剖析是电视法制节目基本的做法.在做节目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有时候法院的判决并不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更高层次的法理上来分析案件,给出了一个与现行法律条文相悖但却符合更高层次法理的判决.事实上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不仅仅是指相关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深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因此我们要跳出就案说案、就事论事的做法,从法理的高度来解释某一案例,这是更深层次的知其所以然.

《今日说法》曾经做过一档节目,大意是某地一家医院为了抢救一位产妇的生命,紧急召集当地部队官兵为产妇献血,及时挽救了产妇的生命,孩子也健康出生.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后来医院却受到了省血液中心的查处,因为医院的做法属于违规采血.在这个案例中,病人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状态,医院是否应该过分拘泥于法律法规而见死不救?健康与生命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教授、最高法院特邀咨询员梁慧星给出了支持医院做法的法律原则.他说在人类社会中,生命是高于一切的,而医院当时的做法不仅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也符合法律上对生命的尊重.对于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采血行为应被视为正当,即使以后出现了健康问题,责任也不应该由医院承担,我们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的人得到救助.这样从法律条文上升到法理的节目让观众看到了法律的本质,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给人的启示更多也更深刻.

从法理到百姓的法律意识

其实法制节目与所有的普法宣传的一样,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而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仅建立在百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或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的理解,也建立在百姓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形成上,要让法律成为百姓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要让法律成为指导并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或唯一准则,成为社会运行的最高或唯一准则,成为百姓心中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积淀.因为只有当法律的精神走入每一个人的内心,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中国长期以来是礼法社会,传统的儒教文化形成了整个社会“重义务轻权利”的思维模式,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更多的是道德而非法律.道德品质是人际关系的主要标准,公民对权利的要求比较薄弱,一旦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不符合道德标准,便会受到种种流言的困扰.现在我国的法律已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指出:“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不仅要看法律在本本上规定了哪些东西,作出了哪些承诺,最关键的是要看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好指标就是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在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否获得救济.”①从半温饱的生活状态进入小康水平后,人们不仅渴望获得安全,更渴望获得自尊,渴望法律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逐渐转向了权利本位,老百姓开始对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起来,虽然人们无法把所有的法条一一记下,但大家已经知道现代社会要敢于去争取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和解决各类实际问题.②

笔者认为电视法制节目应当敏感地抓住这一变化并大力弘扬这种进步,弘扬人们权利意识的萌芽,如果有合适的题材,应当及时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法理的阐述上转移到弘扬法律精神,促成百姓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形成上来,主动去引导人们遵守义务争取权利,引导人们形成一种正确的法律心态和法律的思维方式,从而引导社会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法制环境.只有真正关注了法律精神,关注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空间才能真正广阔,节目内容才可能丰富多彩,整个节目才能更上一层楼,发生质的飞跃. 《今日说法》曾经播出一档名为《我的萝卜怎么办》的节目,大意是民警为了抓捕逃犯,在紧急情况下从村民的萝卜地里冲了过去,结果抓获了罪犯却踩坏了萝卜.后来萝卜地的主人向局提出了赔偿要求,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他本人也受到了单位的行政处分.这是一个相当典型地反映长期以来用道德取代法律来衡量人们行为的案例.民警抓逃犯显然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的安全,如果罪犯逃脱当然比萝卜的损失要大得多.在传统观念中,为了整体的利益,个体的利益可以不考虑,为了合情的要求,可以损害合理的主张.而根据现代法律精神,萝卜被民警踩坏了,要求赔偿这是萝卜主人的权利,作为一个公民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完全正当的.


在法治社会,评判一个人行为的标准,不是根据道德价值,而是也只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大力弘扬这种敢于用法律挑战传统、争取权利的勇气,弘扬这种法律意识的进步,这就是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普及.这样的节目最终告诉观众的是一种权利的观念,当这种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当这种依的行为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时,我们离法治社会也就不远了.

从法律意识到监督执法

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仅依赖于百姓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形成,更依赖于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公检法的依法办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后者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百姓法律意识的付诸行动最终必须通过行政部门和公检法的具体实施.如果作为法律的实施部门不能依据法律来办事,那么百姓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大大降低,而这种降低最终会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国家由于长期缺乏法治观念,行政意识根深蒂固,要想真正做到依法执法、权力让位于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想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的自身观念转变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一个机制外的监督系统绝对不可或缺.作为媒介,电视法制节目同样具备其基本社会功能——守望和监测环境.我们向往良好有序的法治社会,因此我们也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监督执法、营造公正的法制环境的使命,为有了法律观念的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事实上媒体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成了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当事人手握证据求助于执法部门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而一旦媒体介入却很快柳暗花明.每当帮助一个求告无门的百姓解决完了问题,笔者的内心不是喜悦而是十分悲伤,为什么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得不到解决的案件,而媒体一干预就能解决?难道法律的公正只能靠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实现吗?

当电视法制节目担负起监督执法的使命时,就不一定非是案例加点评,而是完整的报道事件的过程,在层层调查中揭露某一事件的违法,最终达到纠正违法的目的,至少在媒体的监督下同样的执法部门或行政部门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而相关的部门也会引以为戒.应该说这样的节目虽然没有非常明显的法制节目的案例加点评的特征,但是它同样是法制节目,正如《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的很多节目也可以归类为法制节目一样,因为这样的节目同样是在为建立法治社会摇旗呐喊,其法制含量也更加深刻而绵长.

(作者单位:扬州电视台)

栏目责编:陈道生

注释:

①郭国松:《法治的梦想有多远》,《南方周末》,2004年5月13日.

②左曙光:《法制节目:中国电视传媒的多维空间》,《西部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