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现状综述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64 浏览:8939

摘 要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热点问题,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此制定了专门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立法实践极为滞后,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也起步较晚,宏观上缺乏体系之间的呼应.而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被非法滥用的问题相当严重,因此十分有必要完善我国法律,形成全面保护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的系统性法律框架.

关 键 词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1-02

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知识化的今天,信息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物质、能源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在信息交流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有助于信息的正常沟通和社会的进步.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侵权乃至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中科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显示,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已经日趋严重,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然而,面对此等恶劣行为,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许多人往往不知该如何维权或者反击.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那么何谓个人信息呢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如何我们又该怎样保护个人信息呢

一、个人信息基本理论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名称

由于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和历史习惯的不同,世界各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通常采用三种称谓: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其内容包括私人财产的隐私、个人姓名和肖像权益的隐私、私生活的隐私、尊重个人不便透漏信息的隐私四方面,涵盖了个人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欧盟及受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影响的国家则以人格权为基础,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是指与识别或可识别数据主体相关的所有信息.而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则多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念,认为个人信息是可识别自然人个体的所有数据资料,但当与公共利益无关、与自然人个体相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不愿公开时,则成为隐私而不必列入个人信息的范畴.

比较而言,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人本主义思想,都基于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实质是相通的,而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数据资料以及相关的个人隐私但又不仅限于个人隐私,其范围更加科学合理,所以在本文中,笔者一律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个人信息”一词早在七十年代就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1995年欧盟《指令》规定:个人信息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是指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生理、经济、文化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的识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给出的定义是: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非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非身份信息指人口统计信息包括年龄、性别等.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凡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资料,包括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等都是个人信息.而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由于对信息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其范畴也颇有争议,很多人把个人名字、声音、形象或肖像等排除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外,而仅仅把以文字或文本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作为研究的对象.笔者认为,属于个人信息的一切资料数据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这一重要特征,其识别效果是将特定的个人与该信息联系起来,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除了以文本或数据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个人名字、声音、形象或肖像,乃至对个人行为的跟踪、记录,它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概况

尽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争议不断,但其对公民个人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是无可争议的.迄今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资料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其后,英国《个人资料保护法》、日本《个人情报保护法》等纷纷出台,瑞典、美国、德国和法国也颁布了相关法律.上世纪后二十年,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更加深入,如欧洲理事会1980年颁布《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定》,1980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颁布《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欧盟于1995年颁布《指令》等,一系列区域性保护统一立法和框架相继出台.

关于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内容,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法的渊源来看,可分为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法典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内容与范围上看,可以分为狭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称传统立法)以及广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又称新型立法)两种模式,从个人信息侵权诉求的方式上看,则主要有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三种模式,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哲学基础、政治立场上看,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本体主义两种指导思想,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性质看,则可以分为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两种模式,等等.不难看出,国外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水平是比较高、比较全面的.

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与国外相比,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呈零星、分散状态,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较少.

(一)立法上的规定

从立法上看,我国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数量相当有限,其中全国性的法律仅有《护照法》、《法》以及新修订的《刑法》.可以说,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有限的间接保护方式,即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而保护个人信息.主要体现如下:

1.《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个人信息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依据.

2.在刑事法律中,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177条窃取、收写、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第246条的侮辱、以及第253条新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

3.在民事法律中,《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规定,将侵犯隐私视为侵犯名誉权.《民事诉讼法》从程序角度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等,有力地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

4.在行政法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允许信息主体查询、请求更正本人的个人信息,《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一些部门还通过发布规章和采取行政措施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此外辽宁大连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的规章,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5.其他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追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邮政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档案法》等多部法律也从各个方面对不同群体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颇多,比如没有明确信息权,保护客体过于原则,法条数量有限,效力位阶低,范围相对狭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体系上的呼应,杂乱无章,没有专门的统一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未能揭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收集利用的规则、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重要内容.这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上的研究

受立法滞后及认识不足的影响,我国学界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呈现出以下特点:

1.虽有一些相关论文和著述,但多重复研究,侧重于个人信息基本理论问题如定义、内容、性质以及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情况的介绍等,层次较浅.

2.局限于对某一具体行业或领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比如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档案管理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政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等,缺乏全面、统一的研究.

3.认识到仅对个人信息采取有限的法律保护的弊端,指出了一些不足,但对如何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措施较少,相关论述偏重论及民法保护,“四法”合壁进行研究的几为空白,宏观上缺乏体系之间的呼应.

可以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是任重而道远的.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出台,该草案取法国、德国模式进行统一立法,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找到了适合我国法律体制与人格权观念的立足点,标志着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以此为基础,相信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会逐渐建立并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