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社会中的法律解释兼司法的社会效果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331 浏览:133420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整个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前强烈,法治供给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司法追求社会效果.本文先从变革社会中法律解释的目的入手,再简要分析了变革社会中追求司法社会效果的原因,最后就如何实现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给出了几点思路,得出了社会效果只应在法律效果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实现的结论.

关 键 词 :变革社会;法律解释;司法的社会效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整个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前强烈,法治供给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司法追求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 执行工作提出的要求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审判工作而言,社会效果的实现要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得以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一、 变革社会中法律解释的目的之探析

法律解释的目的指的是通过法律解释要达到一个什么结果.传统的法治理论以为,把恢复立法者原意或解析法律条款字里行间的原意作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但是这种原意只是概括性的原意,并不能代替法律人在个案中的思考.所以,它并不是法律解释所要达到的目标.

变革社会中的法律解释的目标是要根据法律和事实,在法律方法和价值原则的指导下,针对个案构建裁判规范.即实用主义.正如波斯纳所说的: 我们天生就都是日常的实用主义者.我们的一生都在进行着具体的权衡.作为一名法官,其通常应当遵循先例和坚持法律传统的内在价值,并不是法官有那样的责任,而是出于实践的原因,这些原因既有认识论的特点,也有政治的特点;并且,如果为了目前和未来,有一些很好的理由要割断与往昔的联系,法官也应当毫不犹豫. 这便是实用主义的立场.

二、 变革社会中追求司法社会效果的原因

当前之所以强调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一个很关键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的变革时期.所谓的变革期在中国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其中又可细分为五大变化:1、产业结构由农业化走向工业化,2、社区结构由乡村走向城市,3、要素流动性由封闭社会走向开放社会,4、要素差异性由同质社会走向异质社会,5、调控准则由特殊社会正义走向普遍主义正义比.在法治领域,主要是指第五项转型的需要与前三项转型带来的社会冲突之间的矛盾.由于前三项转型进行得如火如茶,社会经济关系呈现高度复杂化且极具变动性,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整个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一前强烈,法治供给还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随着矛盾的激化,法院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心,承受越来越多的社会预期.强调案结事了也就在所难免.于是法律选择继续巩固在特殊社会正义阶段,普遍正义的要求遥遥无期.常言道:不平者鸣.社会矛盾的激化往往是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要求公平.现存不平等的分配体系是引发冲突的关键诱导因素,面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日益增加.因此,要平息矛盾,案结事了,就要关注由于贫富差距、资源分配不均下的利益损失者,也就是“弱势群体”,于是司法开始注重有特殊关怀的意义的社会效果.这是一种特殊的正义.所谓特殊正义是相对与均码正义来说的,后者强调司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司法者作为判断者处于中立地位,前者强调关注特殊群体的个别化正义,司法机关站在倾斜的立场上保护弱势的一方来实现实质的正义.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迅速缓解矛盾成为司法追求社会效果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原因.

三、 实现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之研究

1.从注重立法论的研究转重解释论的研究.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以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显得更为重要,解释者的任务就是通过解释活动来提高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现实法律无法自身产生解释,必须投射到个案事实中.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从“立法者的时代”转向“解释者的时代”.我国法学研究的目标更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法律制定问题.

2.从注重注释法学转向注重方法论的研究.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司法的可信赖程度也随之提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能够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然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有赖于科学、系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指导.

3.从重视抽象性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转向个案的法律解释的研究.从我国的近几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来看,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法律解释活动多为司法解释,个案中的法律解释还未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诉争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发杂化,个案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法律解释也应当做相应的转向.

4.规制之治是实现社会效果的真正途径.法官真正烙尽职守,忠实的扮演“法律守护者”的角色,舍法律精神之外别无所求,是达至司法正义、进而迈向法律目标的不二法门,也是实现社会效果的真正通途.在当下中国,也只有坚守规则之治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目前中国司法由于过分追求中国式社会效果,导致了这样一种社会心理.即“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人们没有确定的法律预期,对司法判决能否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信心,反而转向其他旁门左道,使得社会规则更加混乱,法制被践踏,司法腐败蔓延.由于现行法治体系的缺陷、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良好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所以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在法律明显违背正义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法律 也即在良法尚未构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个案正义笔者认为严守规则之治,也许会牺牲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但滥用“社会效果”最终将毁灭整个法治进程.其实,从任何时候看,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方式,只有有效确立现行法律的权威,为社会成员的未来行为提供指引,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法律解释要求自身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和无矛盾性,要求在追求形式公正的同时,追求实质公正,以达到“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结果.这一结果,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则有利于减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

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的表述方面,笔者认为其不应将两者置于并驾齐驱的平行位置上,应该有先有后,有重有轻.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一般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很有可能牺牲法律效果,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社会效果只应在法律效果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实现,就像实质正义只能在形式正义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实现一样.中国社会的变革期,是一个过渡时期,最终是要过渡到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国家的,只有抓住这个过渡时期,重塑司法权威、树立人们的规则意识、严格执法,才能给国家带来真正的和谐.(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