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如何处理社会热点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629 浏览:145765

1984年圣诞节前夕,在每天平均发生38起刑事案件的纽约地铁中,四名青年黑人靠近了一位身材瘦弱的白人工程师戈茨(Gotez),向他索要5美元.作为回应,戈茨连开数,四名青年全部受伤,其中一人终身瘫痪.

这一事件可以说是当时一种存在已久的社会矛盾的爆发,因此迅速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产生了“极其尖锐并且经常是情绪激昂的评论”,“每个人都对戈茨击的是与非有一番高见”.有些人对地铁中经常发生的黑人混混滋事早有不满,把戈茨奉为“地铁义警”,对他开表示理解和支持,也有人反对戈茨的暴力行为.

戈茨于案发后第9天向警局自首,法律审判迅速主导了对此事件的评价,并成为各方关注的中心议题.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弗莱切(Fletcher)所著的《A Crime of Self-defense》(中译本《地铁里的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杀人》,陈绪刚、范文洁译,北京大学诎版社2007年6月版,以下出自该书的引文只标页码)作为一份关于此事件的重要法律分析文献,给对美国司法制度有兴趣的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这本书主要是弗莱切根据自己参与庭审的过程,并结合将近1万页的法庭记录写出的,详细讨论了可能对戈茨定罪与否造成影响的各个相关的法律要点.本案判决对美国刑法正当防卫标准的演化有着深远影响,这里笔者主要想说说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冷静”处理这样一个高度吸引眼球、民情鼎沸的案件的感想.

法律问题的分解、具体化和案件处理的非情绪化、非主观化

有些法律知识的人大都能判断,该案关键在于戈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杀人.但如何做出这个判断,则要比很多人预期的复杂得多.例如,戈茨之前曾遭遇过抢劫的经历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何等影响,那些黑人青年对他说的两遍“给我5美元”应如何理解,戈茨开的第5和前4之间有无停顿,开第5之前是否对中者说过什么,那个中者当时是站着还是坐着等等,都对庭审中判断戈茨有罪与否有重要影响.而且这里的“有罪”和“无罪”也不是一个笼统的定性.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被控诉的罪名通常很多,因为如果陪审团认为重罪不成立,就必须继续考虑轻罪是否成立.戈茨案陪审团最后要回答戈茨是否构成13种重罪名加5种轻罪名的问题(第216页).也就是说,法律不是在抽象地问这个人是不是坏人,做没做坏事,而是把被考量的行为对照着一张复杂的坐标图进行仔细的比较.对事件的评论被具体化为一个细致的技术问题,每一个维度都需要用法律的游标卡尺慢慢测量.在这里,重要的是如何按照既定、统一,因而显得有些冷冰冰的技术性的法律规则推导出结论.在此过程中,每一个有血有肉的参与者固然都会有自己的看法甚至偏见,但当他们参与做出作为社会整体的、正式的评价即法律评价时,每个参与法律流程的操作和决定的人:法官、公诉人、律师、陪审团成员,都必须压抑、克制自己的情感,只是依据规则办事.


这里值得多讲几句的是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本意是让陪审团作为社会公众常识的代表,来确认诉讼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已经足以支持他们所提出的主张.因此,通常陪审团被认为有很大自由来决定作出判断,甚至有所谓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权利,即罔顾案情和法律规定,而宣布被告有罪或无罪(对此的分析详见183页以下).但实际上,陪审团仍然是存在于法律的“枷锁”中.

首先,控辩双方都有权在候选人中排除若干对案情有强烈倾向人,以尽可能地挑选出双方都认可的、立场公正的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如果隐瞒自己的观点倾向,则类似于作伪证,属违法行为(详见第5章).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不一定会看到所有证据,例如有的证据与案情相关性甚小,又刺激性较大(如当事人在别的场合做过骇人听闻的事情),如果提供给陪审团,则很容易导致这些普通人在感情冲动之下做出不当判断.故而在庭审中,陪审团时常会被请出庭外,而由公诉人、律师在法官主持下,通过辩论来决定这部分证据是否可以或有必要出示给陪审团(详见第8章).

再次,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不得通过读报、看电视等途径了解外界对案情的评判,也不得彼此讨论案情.在最后的陪审团讨论和裁决阶段中,他们也会被隔离,直到最后达成判断.

最后,法官会按照法律,对陪审团做出各种详细和复杂的指示,诸如在对被告的各项指控中,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虽然陪审团的原理是让普通人依靠常理来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越界,但如何在法律疆域内认清这个“界”的位置还是要由法官来指引.如果初审法院法官由于智识不足、疏忽或私心等方面的原因而指示不当,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可能会被上诉法院驳回.

总之,陪审员被要求扮演的是一个理性的、客观的对具体的案件事情和法律标准作出认辨的角色.在审判中,法律的解剖刀会把任何一起使人血脉贲张,贩夫走卒有口皆评的案件,分化为一个个各自分离的“问题”,再让人们用法律的显微镜来分别进行观察.这使得善与恶的影像在很大程度上能被分解、淡化,让人更多地经过大脑思维,而非在肾上腺素激发下给出答案.

但与此同时,被法律解剖刀割开独立操作的问题仍然是经脉相连的.当它们被一一解决后,仍然能通过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论证过程,组合出一个完整的答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在一次次交锋中,使论争点逐渐明确,从而为得出最后结论打下基础.在这样的运作中,各方都很难用含混其词的办法,笼统地“走过场”之后给出早就预定的结论.而司法者没有了“葫芦僧断判葫芦案”的空间,公众也就把注意力从被告的亲属是否是高官等背景问题上转移出来.

对案件进行具体解剖的环境要件

当然,要把一起持击伤四个人,并且似乎关涉种族冲突的血案解构为一个个冷静的法律问题,并不容易,这需要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

首先要有能充分容纳各方张力的法庭秩序.

和不少电影表现的法庭论战中的潇洒轻松不同,大部分真实法律诉讼对各方都是一个极为艰苦的智力和体力劳作过程.1984年年底,戈茨就已经归案.但一直到1987年6月,本案才得以判决.将近1万页的法庭笔录记录了公诉人和律师之间进行的无数次攻防.控辩双方走马灯似地传唤有利于己方观点的各色证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编织构筑纷繁复杂的论证体系;向对方传唤的证人百般盘问诘难;并就何种证据可以出示给陪审团,应该以何种措辞向陪审团说明某个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数百次口干舌燥、筋疲力尽的论战.

这里面有很多富于戏剧性的场景.例如庭审中,律师要求让陪审团参观作为案发现场的纽约地铁,并专门请人在法庭中用带子框出地铁车厢大的范围,并找来五个人演示当时的场景(第152页),从而有力地诠释了戈茨面对威胁时可能感受.而公诉人也曾在庭上穿着被击者的血衣展示给陪审团(第210~212页).这既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巨大努力,同时也表明法官为了发现事实,给予当事人公正审判,给予了各方充分的论辩空间(想想国内不少法庭,往往律师想让屁股离开椅子都很难),让人把所要表达的内容尽可能“讲个清楚

另:外有趣的一点是,法庭记录还忠实地记下了公诉人对法官的抱怨和律师与法官的口角.尽管控辩双方都必须也确实对法官高度尊重,但基于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他们不会对法官唯唯诺诺,司法制度的公开透明也令他们不必担心法官的事后刁难.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庭指示都会在日后得到各界的评点和批判.

第二,需要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与责任.

这本书第10章中通过对陪审员的事后采访,展现了陪审员决案的过程,颇具研究价值.虽然没有电影《十二怒汉》那样曲折、惊心动魄,也有很强的可读性.例如对于一项并非庭审辩论热点的罪名指控,陪审员们通过严肃的讨论、推理,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结论(第217~224页).这实际上也是美国司法运作中的常态.正是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与自觉,让怀疑者看起来摇摇欲坠的陪审制度始终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始终挺立.

第三,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思维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超出击案本身的宏大叙事.如尽管戈茨本人的政治信念是公民可以自由持,但律师从来没有通过渲染这种观点为戈茨非法持辩护.又如公诉人在最后结词时说的,像戈茨这样遇到危险就要拔的人,应该搬出纽约等等,比较过分的话,由于“跨越了有关个人权利的心理分析和辩论的界限”而招致了一些陪审员的不满(第214~215页).这与其说反映了个别人的行为偏好,不如说是社会成员对此类事件处理模式的基本态度.陪审团的设置原理和遴选机制确保了它能够代表一般民意,尽管陪审员的个人情感、律师公诉人的表述能力高下等随机因素仍然多少会发生一定的作用,但在这个案件中,陪审团就是依法行使权力:在法律流程中不作过分引申,特别是不作道德善恶之争,而是就事论事,看细节,看法律,尊重通过具体分析得出的具体结论.

最后,要有完善发达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

普通人(包括对某特定法律领域而言的“外行律师”)评论案件,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训练,往往会忽视案情的细节,而是宏观上凭感觉和日常经验说谁好谁坏.但事实上,不同的案件“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当事人种种不经意的举动,实际上往往在法律解读中意味深长,既可能反映了当事人主观心态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的不同.所以,能不能精确地观测、评估这些具体情节,是一国法律水平发达与否的表现.西谚有云,“法律是一门语言.”这门语言只有拥有丰富的词汇,才能对其中的差异做出精确区分,否则人们就只能回到运用模糊的道德话语的老路上去.例如,美国的非法持罪至少分四级,而在中国刑法中统统纳入一种,这自然使得对此问题的法律分析空间变得简陋.而此案中,“紧急避险”理论被用来当作对戈茨非法持的正当化理由,也超出了笔者大学时读的普通刑法教科书对该理论的论述深度.

中国也需要一本《地铁里的声》

虽然本文对此案的审理过程颇为推许,但这并不是说这个案件判决结果就无比正确.本案中,由于戈茨被控的几项主要罪名被认为不成立,导致了黑人团体的抱怨.但刑事诉讼本身的对抗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令各方同时满意.本文主要想指出的是,相比之下,美国的这种处理方法还是值得借鉴的,“司法制度成功的把公众的从报复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第260页).

近年来,中国出现的一些成为社会热点的刑事案件,本来都不是不可的谜团,却往往只是以“正义与邪恶之战”的状态载入人们的记忆.而因此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法律和我们对社会秩序的信心与安全感.把进入司法流程的问题予以法律化、具体化、客观化、技术化,同时做到程序的公开、透明,是消除各种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所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安与猜疑的基本途径.如果中国也能出现类似《地铁里的声》这样的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冷静法律分析的书籍(特别是基于法庭笔录等权威文件做成的),对社会的和谐与司法的公正一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地铁里的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杀人》,[美]弗莱切著,陈绪刚、范文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26.00元)

(本文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