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43 浏览:95768

庄毅5岁起就开始学游泳,8年来风雨无阻,在北京乃至全国的游泳大赛中也屡屡取得好名次.2001年3月,经过多次选拔,庄毅以北京市前几名的优异成绩由区体校考入北京某体育运动学校,成为游泳队正式队员.同年9月1日开始正式训练,并在该游泳队所在中学学习.庄毅最大的理想就是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国争光,但是现在他再也不能从事自己热爱的游泳运动了.

2001年9月30日,庄毅的大姨在给他换衣服时发现,庄毅的手上、腿上和背上都有块块淤青.经家长再三追问,庄毅才哭着说是教练柴琳打的.此后庄毅开始头疼、头晕,不想吃饭,夜里经常做噩梦、说胡话.10月20日,庄毅被接回家后,家人发现庄毅背部赫然有片片血印.据庄毅讲,自9月开始,柴教练多次以训练为由对其进行责打.一个多月来到底挨了多少次打,庄毅自己都记不清了.柴教练发火时经常扇他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除拳打脚踢外,柴琳还用滑水板、拖鞋等东西打人.如认为庄毅在训练中不用力,柴琳就用拖鞋底抽打庄毅的嘴巴.庄毅表示已经不知道如何才能让柴教练满意了:长跑训练他跑第一,却被柴琳以没出汗为由指责为没有用力,上去就是一顿拳脚相加,直到庄毅自己承认为止.在训练中多次被打,庄毅已不堪忍受,他曾偷偷地给原区体校教练打过一次,要求更换教练,被柴琳得知后更是一阵毒打.

10月21日,家人带庄毅去医院,诊断是颈椎颈韧带损伤及头外伤神经反应(轻微脑震荡).此后,庄毅头疼、头晕的症状加重,开始恶心、吃不下东西、呕吐.连着看过多家医院,直到12月份才查出是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并住院治疗.专家指出,庄毅的伤情与被柴琳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庄毅现在北京某医院进行手法矫正治疗,据该医院证明,庄毅的这种情况至少还要继续治疗一年.

10月22日下午,在校长的安排下,庄毅的家长与柴教练在校长办公室进行了对话,校方还安排了一位杨先生做笔录.在这次谈话中,柴教练承认了曾经打过庄毅,并抽过庄毅耳光.柴琳说:“作为教练,该管还得打.星期五打两个嘴巴子等上星期四打的,星期五抽的耳光.”柴教练在书面检查中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我用拖鞋打了他等作为教练打人是不对的.”


事后,校方拿出8千元负担了庄毅的部分医疗费用,其后又派杨先生带庄毅去治疗,并支付了治疗费,并对柴教练作出了停职一周的处罚.

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柴琳体罚庄毅事件作出处理意见:通过社会保障系统由体育局为庄毅一次性购写医疗保险十年;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柴琳调离教练岗位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鉴于柴教练的体罚行为不仅令庄毅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而且断送了庄毅的运动生命,给庄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家长多次与校方协商解决此事,但是学校拒绝进一步承担责任.

2003年3月20日,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受庄毅母亲的申请,为庄毅诉运动学校伤害赔偿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张雪梅副主任和赵辉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去庄毅曾就诊的医院复印病历,咨询了主治医生后,即以运动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调取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赵辉律师指出,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且,柴琳体罚庄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尚欠治疗费、就医交通费、挂号费5011.17元(原告共花费治疗费、就医交通费、挂号费13011.17元,其中被告支付了8000元,尚欠5011.17元);2、误工费1397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元;4、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各项费用共计49821.17元.

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挂号费5011.17元,交通费600元,家长误工费3120元,伙食补助费56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目前,该案已执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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